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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2018年商标(修订)条例草案》立法建议

2018-01-01

简介

我们在〈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申请商标保护:马德里体系(一)〉及〈(二)〉两篇文章中介绍过商标国际注册,以及于201411月就《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的建议进行为期三个月咨询的结果。

香港知识产权署(「知识产权署」)于20171215日举行了简介会,就建议的《2018年商标(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向持份者作出解释。


《商标(修订)条例草案》

提出条例草案的目的是:

  1. 使《马德里议定书》能够适用于香港;
  2. 对《商标条例》作出各项修订,使之符合最新国际标准及知识产权署的解释(获现时法院裁决支持);及
  3. 订明《商标条例》下的刑事条文由香港海关负责执法。

使《马德里议定书》适用于香港的立法建议

当局建议作出以下修订,以便采纳《马德里议定书》下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保持本地申请与国际(指明香港)申请的审查实务及程序一致:

  1. 就考虑注册的优先权而言,把《商标条例》第5(1)(a) 条「在先商标」的定义范围扩大至国际(指明香港)注册。
  2. 对于知识产权署根据《商标条例》第42条就潜在引证商标(potential citation)而提出的反对,延长注册申请人回复的时限。
  3. 加入新的赋权条文,以制定实施《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则。

保持法例与释义一致的建议

当局建议作出以下杂项修订,以保持法例与知识产权署的一贯做法一致:

  1. 删除《商标条例》第12(4) 条(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及第18(4) 条(注册商标的侵犯)中提述「并不相同亦不相类似」货品及服务之处,确切地保障所有货品及服务,而不只是「并不相同或类似」的货品及服务。
  2. 根据现时《商标条例》第46(2) 条,如果在先注册企业标志(house mark)涵盖与后来申请货品及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已注册货品/服务,则可在商标申请中加入注册企业标志的陈述。为保持与知识产权署的一贯做法一致,所申请的货品或服务必须与企业标志所涵盖的货品或服务范围「相同或较小」,方可修订申请。

更新法例使注册制度符合国际标准

当局建议作出多项轻微修订,以保持本地制度与国际标准一致:

  1. 规定法团申请人提供关于其注册地点的资料,以更有效地识别申请人,同时亦考虑修订《商标条例》第38条。不遵守规定商标申请将被视为其申请欠妥,但不会影响商标申请的提交日期。
  2. 取得提交日期的先决条件,是必须全数支付申请费,而有关提交日期的《商标条例》第39条将需作相应修订。

就执法责任建议的新条文

现时香港警务处是《商标条例》下的刑事罪行执法部门,而《版权条例》、《防止盗用版权条例》及《商品说明条例》下关于知识产权的罪行,则由海关执法。当局建议修订《商标条例》,以便更妥善地安排执法责任,并在《商标条例》之中订明。

当局进一步建议授予海关人员一般权力,包括:

  1. 经裁判官发出手令授权(除非取得手令所引起的延误可能导致证据遗失或损毁,或在有关情况下取得手令并不合理可行),进入处所搜查;
  2. 扣押货品及检查文件;
  3. 海关人员可拘捕及搜查其合理怀疑可能触犯了《商标条例》下刑事罪行的任何人士;及
  4. 经法院命令,充公及出售物品。

知识产权署现正准备条例草案,计划于20186月呈交立法会审议。假如筹备工作顺利进行,条例草案可于2018年第四季通过。


上述建议修定有助本地商标制度发展,普遍受到欢迎。预期当局将会修改及更新指引及手册。《马德里议定书》对保护商标组合的策略有重大影响,请密切留意本所的通讯,了解《马德里议定书》在香港实施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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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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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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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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