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员会建议立法打击电脑网络罪行
简介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于2022年7月20日发表关于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及司法管辖权事宜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咨询文件的重点为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就法律改革提出初步建议,以应对资讯科技迅速发展对保障个人权利所带来的挑战,以及资讯科技被利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潜在可能。咨询期将于2022年10月19日结束。
背景
咨询文件指出以下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是全球公认的主要电脑网络罪行种类:
1.
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
2.
非法截取电脑数据;
3.
非法干扰电脑数据;
4.
非法干扰电脑系统;及
5.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
目前香港没有专门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法例。与电脑网络相关的罪行分散于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及第106章《电讯条例》,但当中部分罪行已不合时宜。
咨询文件探讨了澳洲、加拿大、英格兰及威尔斯以及美国等司法管辖区的法例,结论是上述司法管辖区已有专门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特定法例,或以其部分成文法专门处理电脑网络罪行。因此,小组委员会建议香港应就电脑网络罪行制定新法例。
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有鉴于此,小组委员会就上述各项依赖电脑网络的罪行提出以下建议。
非法取览程式或数据
《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规定,任何人如有犯罪或不诚实的意图而取用电脑,即属犯罪。但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郑嘉仪) [2019] HKCFA 9一案中,法院裁定该条文不适用于 (i) 使用自己的电脑设立仿冒诈骗网络(钓鱼网站);及 (ii) 使用自己的智能电话拍摄裙底。另一方面,《电讯条例》第27A条的适用范围较狭窄,「未经授权取用电脑」必须是透过使用另一电讯设备(即另一电脑)进行。
考虑到虚拟空间的性质,网上用户均以默示给予取览程式或数据的权限,小组委员会建议:(i) 将纯粹未获授权取览定为简易程序罪行,而合理辩解可作为法定免责辩护;及 (ii) 如有关未获授权取览是旨在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构成加重罪行。
非法截取电脑数据
根据《电讯条例》第27(b) 条,任何人损坏、移走或以任何方式干扰电讯装置,而意图是截取或找出任何讯息的内容,即属犯罪。《电讯条例》自1960年代生效,有关词句最初是指电话,但随着科技日新月异,如今电脑亦可构成「电讯装置」。然而,《电讯条例》并不适用于网络空间或元数据。
为了更有效保存通讯完整无损,小组委员会建议,未获授权下截取、披露或使用电脑数据(包括元数据)应被定为罪行,而有关条文并不应限于保障私人通讯,亦应包括一般通讯。
非法干扰电脑数据
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60(1) 及 (2) 条,干扰电脑数据(例如黑客入侵)被视为刑事损坏,小组委员会认为此规定令人满意。然而,小组委员会亦建议将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蓄意干扰(损坏、删除、弄坏、更改或抑制)电脑数据定为罪行。
非法干扰电脑系统
与干扰电脑数据的情况类似,在《刑事罪行条例》下,干扰电脑系统(例如分布式拒绝服务,DDoS)亦被视为刑事损坏。小组委员会建议,有关非法干扰电脑系统的新条文应与非法干扰电脑数据的条文同样分阶段实施。
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数据
《刑事罪行条例》第62条禁止保管或控制任何意图用作摧毁或损坏财产的物品。然而,现行条文并无区分兼具合法及非法目的之物品以及只可作非法用途之物品。此外,在判断保管或控制有关物品的人是否须负上法律责任时,主要视乎该人的意图。由于人的意念属主观性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举证问题。
因此,小组委员会建议,只要器材或数据的主要用途(以客观方式界定)是用作犯罪,罪行便适用。
判刑
由于上述五项罪行的性质及后果迥异,小组委员会建议每项罪行应订有两项最高刑罚:一项适用于循简易程序定罪,另一项则适用于循公诉程序定罪。循简易程序定罪的罪行最高可判刑2年监禁,而循公诉程序定罪的罪行最高可判刑14年监禁。
要点
鉴于香港的电脑网络罪案持续上升,制定一项专门针对电脑网络罪行的新立法,将为执法机关提供更多工具,就虚拟空间的犯罪活动提出检控,并更有效地保障网民及资讯科技业内人士的权利。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
E: technology@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