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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最近就保荐人缺失采取的监管行动

2020-09-30

简介


2020916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公布,易顺达融资有限公司(「易顺达融资」)前负责人员兼行政总裁冼易先生(「冼先生」)因违反:(1)《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及 (2)《适用于申请或继续以保荐人和合规顾问身分行事的法团及认可财务机构的额外适当人选指引》而被禁止重投业界,为期20个月。冼先生是易顺达融资于2017年作为保荐人的某项上市申请的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监督该上市申请项目。



违规行为


证监会在对冼先生采取的纪律行动中,裁断冼先生没有履行其作为易顺达融资的保荐人主要人员、负责人员兼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原因是他没有:(1) 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及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上市申请;(2) 勤勉尽责地监督其下属执行易顺达融资的保荐人工作;及 (3) 确保易顺达融资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


由于证监会针对冼先生的纪律行动与其就同一项上市申请而对易顺达融资采取的纪律行动有关,而且易顺达融资已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审裁处」)申请复核证监会对其采取的纪律行动,故此证监会并未披露其对冼先生作出纪律行动的其他资料。


根据一份审裁处于202076日颁布的裁决中所述的资料,证监会已经判定易顺达融资在处理御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御峰」)的上市申请时行为失当,及指其并非继续持牌的适当人选,因此对易顺达融资作出谴责并罚款港币450万元。易顺达融资故此就证监会此项判定向审裁处申请复核。



首次公开招股保荐人的常见合规问题


证监会曾多次提醒保荐人避免以下五项重大缺失:


采用机械式逐项核查的做法


保荐人其中一项常见的缺失是没有考虑所需的尽职审查程度,并依靠机械式逐项核查的做法。保荐人在展开每项任务时,须因应申请人独有的业务模式制定全面的尽职审查计划,而非依赖通用的尽职审查清单。保荐人应就每项任务投放充足时间,确保所有重要事项均获得妥善处理。


忽视问题讯号


保荐人另一项常见缺失是没有采取合理步骤跟进明显的问题讯号。保荐人须核实上市申请是否准确地描述上市申请人的业务运作。例如,若上市申请人90% 的收入来自向某一群客户作出的销售,而有关销售额主要透过第三方付款,保荐人应视之为明显的问题讯号,并作出跟进以确定有关销售的真确性。


有欠妥善的访谈


证监会留意到,有些保荐人没有遵守《操守准则》第17.6段所载有关保荐人作尽职调查的访谈的规定,例如没有独立地核实接受会见者的身分及接受会见者是否具有适当的权限和知识。保荐人应就访谈过程中尚未得到满意解答的问题作出跟进,以及安排足够时间妥善地考虑在访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解决潜在的问题讯号。


过分依赖专家及第三方


保荐人宜批判性地审视专家的意见及进行必要的跟进工作,以解决任何重大差异、不寻常情况或不一致之处。例如,保荐人应调查并向监管机构披露两名核数师所提供数字的重大差异。尽管核数师已审核上市申请人的账目,但这不会免除保荐人在评估上市申请人的财务及业务表现方面的责任。


此外,保荐人亦须就第三方进行的工作负责。保荐人必须能够解释在考虑第三方的资格及胜任能力后可以依赖第三方的理由,其是否已将尽职审查的范围及程度告知第三方,及第三方的工作是否提供充分的基础,令保荐人能判断第三方已进行合理的尽职审查,从而履行保荐人自身的尽职审查责任。


监管不善及资源不足


证监会发现,在部分个案中,保荐人的主要人员未必有能力充分监督交易团队,导致没有妥善处理重大事项。在证监会于2017年实施核心职能主管制度后,管理层的管理职任现已成为证监会的调查重点。保荐人的主要人员应时刻充分监督其交易团队的工作,与资历较浅的团队成员一起出席重要的尽职审查会见从而更了解上市申请人,并适时向其团队提供指引。



总结


单是2019年,证监会便在其纪律行动中对保荐人公司罚款超过港币8亿元,并吊销多间保荐人公司及其主要人员的牌照。由上述的纪律行动所示,证监会藉此向保荐人发出警号,证监会不会容忍任何不当行为,并决意维持首次公开招股上市申请保荐人应有的操守标准。因此,保荐人公司及其主要人员必须了解及遵守有关监管制度,并在有需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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