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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条例草案》的主要条文概览

2025-03-31

简介

香港于2025319日通过了《保护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条例草案》(「该条例」),旨在提高香港应对网络威胁的能力及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关键基础设施」)。该条例就网络安全建立了监管框架,要求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采取有力的措施,以保护其电脑系统及确保持续提供必要服务。因此,企业及机构应了解该条例的影响、合规要求以及对其营运的潜在影响。本文将概述该条例的主要条文。

主要条文

1.     该条例的范围及对象

只有根据该条例被指定的关键基础设施、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及关键电脑系统(「关键电脑系统」)才会受规管。

关键基础设施:该条例明确指定以下两类关键基础设施:

a.      在香港下列八个界别持续提供必要服务的基础设施,而这类设施如服务遭干扰、破坏、或长时间无法使用,会严重影响社会日常生活和运作:包括能源、资讯科技、银行和金融服务、陆上交通、航空交通、海运、医护服务以及电讯和广播服务;及

b.      维持关键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基础设施(例如大型体育及表演场地、主要科技园),这类设施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数据泄漏,可能会妨碍或严重影响香港重要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运作。 

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该条例规定,任何机构如根据第12条营运某项关键基础设施,而该基础设施是规管当局指明的关键基础设施,该机构则可被指定为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规管当局在考虑是否指定或撤销某机构为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时,可顾及:(a) 有关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对电脑系统的依赖程度;(b) 该机构就该基础设施所控制的数码资料的敏感性;(c) 该机构对该基础设施的运作及管理的控制程度;(d) 任何为遵从要求而就该基础设施提供的资料;及 (e) 当局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为防止关键基础设施及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成为攻击目标,规管当局不会透露关键基础设施及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名单。该条例规定,规管部门及有关人士有责任将上述及相关资料保持机密。

关键电脑系统: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可能设有多个电脑系统,为了令他们可集中资源保护最重要的系统,该条例施加的责任只适用于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根据第13条可在香港或从香港接达、并且对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属必要的电脑系统。规管当局可考虑下列因素:(a) 就所涉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而言,该电脑系统在该功能方面担任的角色;(b) 如该电脑系统受到干扰或损毁,对上述核心功能有何影响;(c) 该电脑系统与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任何其他电脑系统的相关程度;(d) 该电脑系统及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任何其他电脑系统,与任何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的电脑系统的相关程度;(e) 任何为遵从要求而就该基础设施提供的资料;及 (f) 当局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2.     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有甚么责任?

该条例对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施加以下三类法定责任,以确保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有妥善的管理架构,以实施必要措施保护其关键电脑系统,及在电脑系统受到攻击时能迅速应对和还原受影响的系统。

责任类别

1.   架构责任

·           在香港持续设有办事处,并将地址告知关键基础设施(电脑系统安全)专员(「专员」)或指定当局(亦须报告任何随后的变更);

·           就有关关键基础设施的营运者变更,通知专员或指定当局;

·           设有电脑系统安全管理单位(自设或外判),该单位须由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聘用具备足够专业知识的人员监督。

2.   预防责任

·           通知专员或指定当局有关其电脑系统的重大变化,包括关键电脑系统的设计、配置、安全或运行等的重大变化;

·           拟定和实施电脑系统安全管理计划,并把计划提交专员或指定当局;

·           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电脑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并向专员或指定当局提交报告;及

·           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独立电脑系统安全审核,并向专员或指定当局提交报告。

3.   事故通报及应对责任

·           参与由专员安排的电脑系统安全演习;

·           制定和推行应急计划,并向专员提交计划;及

·           向专员通报关键电脑系统的电脑系统安全事故(即任何事件涉及在无合法权限下取用关键电脑系统,或对或透过关键电脑系统(或另一个电脑系统)所作出的任何其他行为,而该事件对关键电脑系统的电脑系统安全构成实际的不良影响)。如有关的严重事故已干扰,正干扰或相当可能干扰关键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必须在得悉事故后的12小时内作出通报,如属其他事故,则必须在48小时内通报。

指定当局包括:

·           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规管银行及金融服务界别;及

·           通讯事务管理局,负责规管电讯及广播服务界别。

3.     违反该条例的刑罚为何?

该条例下的罚则仅包括对机构罚款,最高罚款额为港币50万至500万元不等。如属持续罪行,罪行持续期间的每日额外罚款最高为港币5万元至10万元不等。该条例只会在机构层面施加罚款,不会在个人层面对员工罚款。

4.     该条例会否针对个人资料或敏感资料?

如发生任何涉及个人资料外泄的电脑系统安全事故,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或须向专员报告。但政府强调,专员的责任是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堵塞事故的漏洞。个人资料或任何敏感资料(例如商业机密)并非该条例的目标或重点,但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仍需考虑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报告事故。此外,专员、指定当局及所有为执行该条例下的职能而受雇或获委任的人员,均须履行有关保密的法定责任,如未经授权而披露资料,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监禁。

要点

该条例制定了重要的规定,为香港的必要服务加强网络安全。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应尽快了解及遵守新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和及时通报事故。不遵守该条例可能会导致巨额罚款,因此关键基础设施营运者应该时刻了解情况并做好准备,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监管环境。如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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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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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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