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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你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2022-01-28

審理離婚案件的司法管轄權:你是否與香港有密切聯繫?

简介

香港的家事法庭仅在以下情况才有权审理离婚呈请或共同申请:在提出离婚时,丈夫或妻子 (i) 居籍为香港;(ii) 在紧接离婚前三年惯常居于香港;或 (iii) 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最近在PH v DL [2021] HKFC 166一案中,答辩人(「丈夫」)反驳呈请人(「妻子」)声称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以要求法院基于缺乏司法管辖权而驳回离婚呈请。


背景

丈夫与妻子于中国内地结婚,育有三名子女(「子女」)。双方对于二人均非以香港为居籍或惯常居于香港这一点并无争议。妻子与子女惯常居于美国,而丈夫是新加坡公民,他持有香港身份证,但惯常居于新加坡及内地。

妻子承认她一直打算在美国居住及养育子女。根据妻子提交的表格E(经济状况陈述书),她在美国、内地及新加坡持有3项物业。另一方面,丈夫是一间自2010年起在香港上市的公司(「该公司」)的创办人并持有大约75% 股份。妻子于大约201911月在香港展开离婚程序,而丈夫则于2020年在新加坡展开离婚程序。


法律原则

香港法例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第3条就离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作出了以下规定:

「如属下列情况,法院对根据本条例进行的离婚法律程序具有司法管辖权:

(a)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

(b)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c)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双方同意,只有《婚姻诉讼条例》第3(c) 条与本案相关,因为双方均非以香港为居籍,在紧接离婚前亦并非惯常居于香港。

法院采用了两步测试,即:(i) 有关一方是否与香港有联系,即亲身位于香港,如是,(ii) 联系是否密切。

在判断任何一方与香港是否有密切联系时,法院会将案件的所有情况考虑在内。当然,任何一方都可与超过一个地方有密切联系。


争论点

妻子的陈词

妻子认为,该公司是家庭的业务,该公司的股份应包括在婚姻资产内,因为 (i) 她担任该公司在美国的相关公司(「美国公司」)的财务总监及董事18年,及 (ii) 她以丈夫(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配偶及联系者的身份协助该公司上市及遵守上市后规定。在此基础上,她认为由于该公司的股份构成了婚姻资产的大部分并在香港上市和买卖,而丈夫是该公司的主席、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因此丈夫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丈夫的陈词

丈夫认为,他从没打算居于香港,他到访香港只是为了公干或转机。他大部分时间都在新加坡,而且他缴付新加坡而非香港的入息税。自从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以来,丈夫连月在内地工作,因为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位于内地,只有很少生产活动及买卖在香港进行。


裁决

妻子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丈夫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法院在处理某一方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这个事实问题时,会识别所有相关因素,并因应整体情况给予适当比重。

该公司的业务

首先,法院不接纳妻子指该公司是家庭业务这个主要论点,并认为即使婚姻资产主要由丈夫在该公司的股份构成,但并不足以证明丈夫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尽管丈夫在该公司持有约75% 的股份,但他只是四名董事之一,而妻子并非董事。妻子声称自己在美国公司担当的角色,则与本案无关。

无论如何,该公司10,000名员工之中只有7人位于香港,由此可见,该公司在香港并无实质业务或运作。丈夫解释,该公司是为了邻近内地和新加坡而选择在香港上市;法院接纳上述解释,而妻子亦无反对。事实上,内地或外藉员工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以及外地公司在香港上市,都是十分常见的事情。该公司在香港上市是商业决定,与丈夫无关,对妻子的案情亦无帮助。

丈夫的生活及家庭模式

第二,考虑到丈夫的生活模式,法院认为丈夫从未打算在香港居住。虽然丈夫在香港经营业务,但相比他在新加坡及内地等其他地方,他在香港的参与不多。事实上,丈夫并不常到访香港,根据他的出入境纪录,过去6年,他每年到访香港的时间为平均每年38日,当中包括即日来回及短暂过夜的情况。他从未在香港逗留超过7日。

法院进一步指出,妻子及子女从未长时间居于香港。同时,丈夫并无享有任何香港物业的实拥有权,亦没有在香港建立家庭居所。这些因素均对妻子的案情不利。

是否大部分家庭收入均源自香港

最后,妻子认为家庭的大部分收入均来自该公司派发的股息,亦即源自香港,因此能证明与香港有密切联系。然而,法院认为丈夫事实上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无需依赖上述股息仍能供养全家。法院也确认妻子和丈夫在美国、内地及新加坡等地单独及/或联名拥有多项的物业,而他们在香港并无任何银行账户(包括退休金账户)。

总括而言,在考虑本案所有情况后,法院裁定妻子未能证明丈夫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法院以缺乏司法管辖权为由驳回此离婚呈请。


要点

如今,内地或外藉人士在香港拥有物业及本地银行账户是相当常见的,这未必代表有关人士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在考虑离婚申请的一方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时,法院会审视当事人在香港的工作/业务性质、家庭的生活模式等多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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