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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EX风波:DAO在香港是否受监管?

2023-09-27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近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JPEX(「该平台」)发表多份声明,表示该平台无牌经营。其后香港警方采取行动,拘捕多名涉嫌协助宣传该未获发牌平台的人士。有投资者表示自此无法从该平台提取投资。

出乎意料地,该平台迅速回应,向投资者提议允许他们把投资兑换为DAO代币,并声称将于两年内向投资者赎回DAO代币,从而将投资全数归还予投资者。

我们暂且不谈证监会与该平台之间的分歧,但该平台的上述提议令数年前的热门话题DAO再次受到注目,同时引申出一个问题:DAO代币的发行及使用受到证监会或任何其他规管吗?

甚么是DAO

DAO是指分散式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它是一种采用区块链技术开发的架构。DAO一词并无严格的定义,它泛指没有中央集权的社区主导组织,因此是「分散」的。加入DAO的人往往有共同目标,因此会为该目标而投入自己的资金。与传统的有限公司相比,采用DAO的其中一个好处是,透过认购DAO代币加入DAO的人可以为他们的共同目标筹集资金,而同时保持匿名。

DAO可以是已注册为法团的真正「法人」,但也可以是一个可永久存续的虚拟法人。此外,与有限公司的情况一样,DAO币持有人的责任仅限于其对DAO的投资(如有),无须就DAO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但与有限公司不同的是,有些DAO可能只是在互联网上运作的一组预设电脑程式,并无任何实体位置(即注册实体地址),因此未有实际注册为法团的DAO实际上可能难以像法人一样拥有财产或签立合约。换言之,DAO可能难以与DAO以外的人士互动及订立合约,或开设银行帐户以进行金钱交易。有些未注册为法团的DAO要求在法律上被视为普通合伙,而其代币持有人即为合伙人。

此外,DAO具有「自主」性质,因为其内置的智能合约奠定了基本规则,会执行其成员不时透过投票议定的决定。因此,DAO是由个体成员(即各种数码代币的持有人)作出集体决定来管治,任何成员均可就DAO的营运提出任何建议,包括商业决定及财务拨款,获足够及预设数目成员接纳的建议将透过智能合约(即程式)执行。

香港的DAO监管框架

一个常见的疑问是:DAO在香港的活动(包括发行及使用其DAO代币)是否须遵守监管或发牌规定?就《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该条例」)而言,答案某程度上取决于DAO代币是否属于「证券」。该条例定义的「证券」涵盖多种投资产品,包括股份、股票、债权证、基金、集体投资计划等,而上述每一项投资产品的定义亦很广泛。例如「股份」的定义涵盖「法团股本中的股份」,因此不包括未注册为法团的DAO;但其他词汇例如「集体投资计划」则可能涵盖「就财产而作出的安排」,其中「安排」一词看来包括透过法团或其他方式执行的计划。

证监会已多次警告,如果有关代币实际上是以数码形式表达的资产(如房地产)、经济权利(如收入分成)或相关境外上市股票的存管投资组合的拥有权,该等代币可能被视为「股票代币」,从而很可能被视为该条例所指的「证券」。[1]

无论根据该条例或《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获证监会发牌及受其监管[2]。就JPEX最近宣布向其客户或投资者发行DAO代币而言,若JPEX被视为在香港经营业务或积极向香港投资者推广服务的「中央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则该等活动亦可能须遵守监管及发牌规定。

美国的经验

虽然美国的监管制度与香港不尽相同,但其经验仍值得参考。20177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监会」)就Slock.it UG成立的DAO所发行的多种代币发表报告。该DAO是未注册为法团的组织,它投资于多个项目,目标是向DAO持有人分派利润。Slock.it UG的创办人负责管理并向DAO提出投资项目建议。该DAO旨在实现自主,项目是在以太坊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由DAO代码执行投票。经调查后,美国证监会裁定该DAO属证券。美国证监会的分析基础如下[3]:第一,透过项目盈利实现投资回报的潜力,令DAO代币持有人产生了合理的利润预期,这是证券的特征;第二,由此获得的任何利润将来自他人的管理工作,主要是Slock.it的联合创办人及担任项目把关人的「策划者」,这是证券的另一项特征。

 要点

监管机构及法规均致力应对瞬息万变及不断发展的区块链技术。在香港现行的监管框架下,难有任何「一刀切」测试来确定某DAO代币是否属于该条例定义的「证券」,每宗个案都取决于其本身的事实和情况,有时未必有直接明显的答案。因此,有意在香港经营与DAO代币相关业务的人士,应在从事有关业务前征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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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于2020113日在香港金融科技周上发表的主题演说《金融科技:重重挑战下的监管对策》 。同时请参阅证监会于2021716日就不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出的警告声明。

[2]     2023531日「有关实施专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而设的全新发牌制度的通函」。

[3]     采用SEC v W.J. Howey (1946) 一案的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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