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仍是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吗?
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曾被视为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尤其是香港实体往往将知识产权业务的拥有权注册在BVI实体名下,因为来自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BVI是免税的。然而,BVI及香港于 2019 年推行了若干税务改革,其中包括:
1. BVI经济实质法;
2. 香港《税务条例》第15F条;及
3. 香港利得税报税表的披露要求。
经过该等改革,BVI仍是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吗?
BVI经济实质法
为响应欧盟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全球发起提高税务透明度的措施,BVI订立了《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经济实质法》),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为符合《经济实质法》,经营知识产权业务的BVI实体(包括在BVI成立的实体及在BVI注册的外国实体)必须证明:
1. 其知识产权实质上在BVI创造及开发;或
2. 他们是其知识产权创造及开发所在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自2019年1月1日起遵守《经济实质法》。对于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首个报告期间为2019年6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BVI公司如未能遵守《经济实质法》,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
1. 高风险的知识产权法律实体最高可被罚款40万美元;
2. 被BVI国际税务局从公司登记册除名;
3. 该BVI公司违反经济实质要求的资料被披露予相关海外税务机关(例如香港税务局);及
4. 如涉及欺诈或提供误导资料,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因此,BVI实体应尽早作好准备及采取适当行动以遵守《经济实质法》。
《税务条例》第15F条
《税务条例》增设了第15F条,就创造知识产权价值的行为作出征税规定,自2019/20课税年度起生效。根据第15F条,如果知识产权收入归于相联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拥有人,但该收入可归因于在香港执行的职能及运用的资产,该收入则被视为香港公司的应课税收入。
第15F条的适用范围很广。凡透过发展、改良、维持、保护或利用(「DEMPE」)的行为就知识产权作出任何贡献,均被视为作出创造价值的贡献,因而属于此条文的范围。
因此,即使知识产权的拥有权注册在BVI实体名下,但如果知识产权的DEMPE职能在香港执行,香港税务局仍可对香港实体征收税项。
在香港利得税报税表披露
自2019年4月1日起,香港实体必须在其利得税报税表就知识产权作出以下披露:
1. 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S2
若香港实体与任何非居民(包括BVI)相联实体进行交易并从对方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则须在提交香港利得税报税表时一并提交补充表格S2,以披露收到BVI相联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方交易。
2. 利得税报税表第8.1.3栏
自2019/20课税年度起,若香港实体曾在香港为非居民相联实体的知识产权执行DEMPE职能,则须在香港利得税报税表第8.1.3栏申报有关安排。
知识产权业务的合规行动
过去,企业可以安排其知识产权由BVI公司持有,以减轻其税收负担。但这种做法已经不再可行,反而会大幅增加BVI公司的合规成本。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证明某项知识产权在BVI创造及开发以符合BVI的经济实质要求是很困难的。因此,若知识产权的DEMPE职能曾在香港执行,则建议将知识财产的拥有权从BVI实体转移至香港实体,或者在香港注册知识产权,并向税务局申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收入(即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相比,成为香港税务居民及在香港报税有许多优势,例如:
1. 香港是世上税率最低的税务管辖区之一,利得税率仅为8.25% 至16.5%(中国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2. 根据适用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香港税务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享有较低的预扣税率(例如,根据与中国内地的协议为 7-10%)。
3. 某些类别的收入在香港无须课税,例如:离岸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处置知识产权的资本增益。由2023年1月1日起,相关免税申请需要通过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中的要求。
总结
虽然BVI以往被视为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但随着BVI及香港于2019年推行多项税务改革措施,情况已改变。由于BVI《经济实质法》及香港《税务条例》第15F条的合规要求,由BVI实体持有知识产权的优势现大不如前。因此,若知识产权的DEMPE职能曾在香港执行,则建议将知识产权拥有权从BVI实体转移至香港实体,或在香港注册知识产权,以享有低税率及其他税务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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