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BVI仍是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吗?

2025-03-25

简介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曾被视为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尤其是香港实体往往将知识产权业务的拥有权注册在BVI实体名下,因为来自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BVI是免税的。然而,BVI及香港于 2019 年推行了若干税务改革,其中包括:

1.      BVI经济实质法;

2.      香港《税务条例》第15F条;及

3.      香港利得税报税表的披露要求。

经过该等改革,BVI仍是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吗?

BVI经济实质法

为响应欧盟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在全球发起提高税务透明度的措施,BVI订立了《2018 年经济实质(公司及有限合伙)法》(《经济实质法》),于 2019 1 1 日生效。

为符合《经济实质法》,经营知识产权业务的BVI实体(包括在BVI成立的实体及在BVI注册的外国实体)必须证明:

1.      其知识产权实质上在BVI创造及开发;或

2.      他们是其知识产权创造及开发所在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201911日或之后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必须自201911日起遵守《经济实质法》。对于在20191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首个报告期间为2019630日至2020629日。BVI公司如未能遵守《经济实质法》,可能会受到以下处罚:

1.      高风险的知识产权法律实体最高可被罚款40万美元;

2.      BVI国际税务局从公司登记册除名;

3.      BVI公司违反经济实质要求的资料被披露予相关海外税务机关(例如香港税务局);及

4.      如涉及欺诈或提供误导资料,最高可判处监禁五年。 

因此,BVI实体应尽早作好准备及采取适当行动以遵守《经济实质法》。

《税务条例》第15F

《税务条例》增设了第15F条,就创造知识产权价值的行为作出征税规定,自2019/20课税年度起生效。根据第15F条,如果知识产权收入归于相联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拥有人,但该收入可归因于在香港执行的职能及运用的资产,该收入则被视为香港公司的应课税收入。

15F条的适用范围很广。凡透过发展、改良、维持、保护或利用(「DEMPE」)的行为就知识产权作出任何贡献,均被视为作出创造价值的贡献,因而属于此条文的范围。

因此,即使知识产权的拥有权注册在BVI实体名下,但如果知识产权的DEMPE职能在香港执行,香港税务局仍可对香港实体征收税项。

在香港利得税报税表披露

201941日起,香港实体必须在其利得税报税表就知识产权作出以下披露:

1.       利得税报税表补充表格S2

若香港实体与任何非居民(包括BVI)相联实体进行交易并从对方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则须在提交香港利得税报税表时一并提交补充表格S2,以披露收到BVI相联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关联方交易。

2.       利得税报税表第8.1.3

2019/20课税年度起,若香港实体曾在香港为非居民相联实体的知识产权执行DEMPE职能,则须在香港利得税报税表第8.1.3栏申报有关安排。

知识产权业务的合规行动

过去,企业可以安排其知识产权由BVI公司持有,以减轻其税收负担。但这种做法已经不再可行,反而会大幅增加BVI公司的合规成本。

根据我们的经验,要证明某项知识产权在BVI创造及开发以符合BVI的经济实质要求是很困难的。因此,若知识产权的DEMPE职能曾在香港执行,则建议将知识财产的拥有权从BVI实体转移至香港实体,或者在香港注册知识产权,并向税务局申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收入(即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

与其他税务管辖区相比,成为香港税务居民及在香港报税有许多优势,例如:

1.      香港是世上税率最低的税务管辖区之一,利得税率仅为8.25% 16.5%(中国内地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25%)。

2.      根据适用的避免双重课税协议,香港税务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可享有较低的预扣税率(例如,根据与中国内地的协议为 7-10%)。

3.      某些类别的收入在香港无须课税,例如:离岸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以及处置知识产权的资本增益。由202311日起,相关免税申请需要通过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中的要求。

总结

虽然BVI以往被视为知识产权企业的避税天堂,但随着BVI及香港于2019年推行多项税务改革措施,情况已改变。由于BVI《经济实质法》及香港《税务条例》第15F条的合规要求,由BVI实体持有知识产权的优势现大不如前。因此,若知识产权的DEMPE职能曾在香港执行,则建议将知识产权拥有权从BVI实体转移至香港实体,或在香港注册知识产权,以享有低税率及其他税务优惠。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tax@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5

 

律师团队

邝发炫
邝发炫
高级税务顾问
邝发炫
邝发炫
高级税务顾问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