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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合约中的仲裁条款是否足够广泛以处理你所面对的纠纷? 概述香港法院的释义方式

2025-02-28

背景

本案的原告人是受聘进行电力安装工程的次承判商。原告人根据一份中文书面协议(「该协议」)聘用被告人为其次承判商,以进行上述工程。该协议载有以下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

  (32) 仲裁条款: (32.1) 甲乙双方如出现合约争议,必须依据最新之仲裁条例规定处理。

(32.3) 甲乙双方必须服从仲裁员所作出之裁决,并视为最后定案,不得异议。」

双方的争议源于原告人被指没有按照该协议准时付款,以致被告人无法支付工资给其工人。另一方面,原告人表示,原告人是因为被告人没有遵守基于该协议条款议定的时间表,才暂缓向被告人付款。经多次会面商讨后,原告人支付了575,483.67港元以清偿被告人员工的欠薪,但其后表示该笔款项是根据会面期间达成的口头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向被告人提供的贷款。

原告人发出原诉传票,请求法院 (i) 颁令被告人支付贷款协议项下的所有到期款项;及/或 (ii) 颁令被告人支付根据《雇佣条例》第 43C[1] 43F[2] 的所有到期款项。被告人否认贷款协议的存在,认为他追讨的金额是他应得的合约权利的一部分,并且进一步向原告人追讨在该协议项下的尚欠余额。此外,被告人于2024628日发出传票,请求法院搁置原告人在本案中的申索,以便根据香港法例第609章《仲裁条例》第 20 条进行仲裁。

法律原则

《仲裁条例》第20(1) (5) 条订明,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一方当事人在不迟于其就争议实体提出第一次申述时要求仲裁的,法院应让当事人诉诸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如法院将诉讼的各方转介仲裁,法院须作出命令,搁置该诉讼的法律程序。

法院在考虑是否应批准搁置诉讼时,参考了Tommy CP Sze & Co v Li & Fung (Trading) Ltd & AnorsHCCT 29/20022022 10 28 日) 一案,提出了四个基本问题:

1.      有关条款是否仲裁协议?

2.      仲裁协议是否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

3.      双方是否确实存在争议或分歧?

4.      双方的争议或分歧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本案中,就双方之间存在争议,而且该仲裁条款有效、能够实行及能够履行,双方对此并无争议。因此,余下的关键问题是第4——涉案争议是否属于该仲裁条款的范围。为确定这一点,法院需解释及诠释该仲裁条款的范围,并以支持仲裁的推定及「一站式」裁决的现代方式为起点,客观地确定双方的意图。

原告人认为,该仲裁条款仅适用于「合约争议」,而本案的申索是基于另一项贷款协议及/或《雇佣条例》第 43F 条,因此该仲裁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但法院不接纳此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辩解或就原告人的申索所作的答复构成与该协议有关的「合约争议」,属于该仲裁条款的管辖范围。法院强调,不考虑被告人的抗辩理由便裁断原告人的申索不切实际,而且人为地将双方的争议分割亦属牵强。法院不认为双方的原意是将争议斩件式交由不同的法院/审裁机构审理,因为这将导致不一致的裁断、法律费用增加以及执行困难。由于原告人的申索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告人在该协议下是否拖欠被告人款项,该争议显然属于该仲裁条款范围内的「合约争议」,因此法院下令搁置本案。

总结

本案再次反映司法机构致力维护仲裁协议,并且确保有效率及一致地解决争议。随着越来越多人透过仲裁解决争议,了解仲裁条款的细微差别变得十分重要。本案显示,在合约中加入清晰完善的仲裁条款有助避免日后出现诉讼,并可确保解决争议的程序顺利。订立任何协议之前,应充分了解仲裁条款是否可予执行及对合约争议的潜在影响。如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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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5

 



[1]    43C(1) 条规定,如有任何工资到期支付给次承判商所雇用以从事已由其立约进行的工作的雇员,而该工资未于第232425条所指明的期间内付给,则该工资须由总承判商以及前判次承判商(如有)付给该雇员。

[2]     根据第43F条,如总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根据第43C条付给雇员工资,则该如此支付的工资即为该雇员的雇主欠下该总承判商或前判次承判商(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债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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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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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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