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股份折价是否适用于非类合伙公司?新加坡法院的案例值得参考
简介
法律上早已确立一项原则,就是在买断类合伙公司(quasi-partnership company)的股份时,小股东的股份不得折价。然而,对于非类合伙公司,情况却可能不同。最近在新加坡的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 v Kiri Industries Ltd and others [2020] SGCA(I) 01一案中,法院探讨了小股东股份折价是否适用于非类合伙公司的收购令。
背景
本案涉及一间名为DyStar Global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的非类合伙公司(「该公司」)。其小股东Kiri Industries Ltd(「Kiri」)控告大股东Senda International Capital Ltd(「Senda」)在处理该公司事务时作出欺压小股东的行为。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裁定,Senda确实有欺压小股东的行为,其中包括:
- 阻止Kiri管理该公司业务;
- 拒绝让该公司的董事会宣派2014年的股息,从而令Kiri无法就其在该公司的投资获利;
- 促使该公司:
- 与Senda的母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盛」)及其相关实体进行有违该公司业务利益的交易;
- 向龙盛的主席支付200万美元;及
- 向龙盛临时转让一项专利,但其后龙盛不当地保留该项专利。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命令Senda买断Kiri在该公司的股份,但拒绝命令对Kiri的股份作出折价(「小股东股份折价决定」)。Senda就小股东股份折价决定及其他事项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裁决
上诉被新加坡上诉法院驳回。上诉法院首先确认了早前Thio Syn Pyn v Thio Syn Kym Wendy and others and another appeal [2019] 1 SLR 1065这宗上诉案所订下的原则:
- 法律并无推定小股东股份折价适用于非类合伙公司的股份估值;及
- 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审视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况。
上诉法院裁定小股东股份折价决定有效,并同意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所指,在作出裁决时,以下两项事实尤为重要:
- 关系破裂的原因:虽然法院裁断Kiri违反了股东协议内的不竞争及不招揽条款,但Senda并无提出证据证明是Kiri的行为造成或促使双方关系恶化。事实上,双方关系破裂(及其后的买断令)完全是由Senda的欺压行为所造成。上诉法院注意到Senda并无指出其欺压行为与Kiri违反股东协议有关或因此构成正当理由,并认为「要是Kiri违约与Senda的欺压行为有关系,此关系或许构成小股东股份折价的理由;但即使如此,法庭仍需评估全部情况。」(判词第38段)
- Senda欺压行为的动机:Senda的欺压行为,目的是损害Kiri的股东地位,以迫使Kiri出售股权。从案情所见,Senda作出了多项商业上不公平的行为,旨在从该公司榨取价值,而牺牲Kiri的利益。
上诉法院亦注意到,Kiri多年来在财政和管理上对该公司作出不少支援和贡献,但Senda却阻止Kiri参与该公司的管理。此外,法院认为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没有理由裁断假若不批准小股东股份折价,Kiri将会获得意外之财。结果,上诉法院驳回就小股东股份折价决定的上诉。
总结
香港关于小股东股份折价的案例不多,这宗新加坡案例显示,小股东股份折价适用与否,须视乎案情而定,而且必须就每宗案件个别考虑。在香港未有同类案例前,我们可参考新加坡上诉法院在作出上述裁决时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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