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子女迁移申请中,法院会否命令父母其中一方支付讼费保证金?
简介
有时候,法院会视乎被告人在案中的讼费金额,而命令原告人向法院缴存适当的讼费保证金。虽然在民事诉讼(例如股东纠纷)的诉讼人提出讼费保证金申请较为常见,但在婚姻法律程序中则较为罕见。RM v SRM [2019] HKFC 93案涉及一名母亲提出迁移子女的申请,而父亲申请命令母亲支付讼费保证金,以确保他一旦胜诉时能够讨回讼费。家事法庭裁定,在迁移子女的案件中,法院只会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命令父或母其中一方支付讼费保证金。
案情背景
在本案中,英籍父亲与日籍母亲于2004年3月在英国结婚。两人与长子于2007年移居香港,母亲于2012年8月在香港诞下幼子。2014年6月27日,母亲提出离婚呈请。2015年1月23日,母亲申请将两名儿子迁移到日本,但于2016年9月7日被法院裁定败诉(「2016年迁移裁决」)。2016年9月28日,母亲及其新男朋友返回日本,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9日及2017年6月16日颁下暂准离婚令及绝对离婚令。
其后于2017年10月27日,母亲提出第二次迁移申请(「第二次迁移申请」),要求迁移两名儿子。然而,在社会调查报告、国际社会调查报告发出以及排解子女纠纷聆听败诉后,母亲改变主意,改为只申请迁移幼子。其后父亲于2018年8月15日根据《高等法院规第》第23号命令,申请港币750,000元的讼费保证金。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福利官认为,两名儿子留在香港由父亲照顾,是符合两名儿子最佳利益的安排,而且他们居住在香港能够维持社交联系,对他们较为有利。社会福利官亦认为,两名儿子一直获得父亲妥善照顾。
法律原则
香港法例第179A章《婚姻诉讼规则》第3条规则订明,《高等法院规则》经作出必需的修改后适用于婚姻法律程序(包括本案)。当局现正采取步骤实施讼费保证金条文在婚姻法律程序中。然而,涉及子女的婚姻法律程序与正常民事程序有着相当重大的差别。
一般而言,在民事诉讼中,若原告人通常居住于香港境外,而且胜算不高,而被告人面临着一个真实风险,就是即使胜诉也可能无法讨回讼费,那么法院便会命令原告人支付讼费保证金。
在民事诉讼中,讼费一般视乎诉讼结果而定,即胜诉方有权向败诉方追讨讼费。但是在涉及子女的诉讼中,除非其中一方在诉讼过程中作出无理或应受斥责的的行为,否则法院一般不会作出讼费命令(见TRL v WYY [2015] HKFLR 75)。
在涉及子女的案件中,法院只可就「特殊情况」命令诉讼人承担讼费──即该人的行为极应受到指摘,或其立场或行为极之无理。此外,法院亦只会在其认为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况下,才会命令父或母其中一方支付讼费。因此,法院只会在母亲很大机会在第二次迁移申请中被命令支付讼费的情况下,才会发出讼费保证金命令。
家事法庭的裁决
父亲认为,母亲提出的第二次迁移申请是应受斥责的的诉讼行为,因为母亲应受2016年迁移裁决的事实裁断的约束,而且她要求将两名儿子分开乃违反子女的利益,亦不获社会福利官支持。
法院认为,母亲有权提出第二次迁移申请,她亦不会被禁止以与早前一样的方式再次提出相同的迁移申请,因为在子女迁移案件中,法院负有查问责任,以审视先前的事实裁断的关联性,并研究甚么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然而,法院认为,除非母亲能提出强烈而妥善的理由要求重新处理2016年迁移裁决中法官所作的事实裁断,否则法院看不到为何母亲可以不遵循2016年迁移裁决。
法院亦认为,母亲在第二次迁移申请中被命令支付讼费的机会不是非常大,因为,第一,法院认为2016年迁移裁决并非十分持平的裁决,母亲显然受到严厉的批评。第二,法院亦认为,在法院开庭审视2016年迁移裁决之前及之后发生的所有事件、母亲的照顾子女计划、及父母双方的财务状况之前,第二次迁移申请的结果尚未可知。
由于母亲在第二次迁移申请中一旦败诉,被命令支付父亲讼费的机会不是非常大,因此母亲无需为父亲在本案中的讼费支付「保证金」。法院亦认为,母亲的行为并非极应受到指责或极之无理。因此,法院拒绝命令母亲支付讼费保证金。
总结
本案是香港、英格兰及威尔斯在迁移子女案件中申请讼费保证金的首例。家事法庭的判案理由显示,香港法院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首要考虑,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法院在涉及子女的案件中不会轻易偏离惯常做法,命令父母任何一方支付讼费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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