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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谷歌涉嫌诽谤案件?

2014-12-01

Dr Yeung Sau Shing Albert v Google Inc [2014] 5 HKC 375一案中,原讼法庭裁定,谷歌(Google)是否因其搜寻器向使用者产生诽谤性的搜寻建议而成为诽谤内容的发布人,有可争议的法律观点,因此香港法院具司法管辖权审理案件。


娱乐大亨与网络巨人对簿公堂

本案的原告人杨受成是一名香港商人,以其影视娱乐事业的成就最为人熟悉。他发现,只要在被告人谷歌的搜寻器的搜寻空格输入自己的中文或英文名字,搜寻空格底下便会自动显示把杨受成与犯罪活动及黑社会组织联系在一起的搜寻建议清单(「自动完成」功能)。此外,在搜寻空格输入杨受成的中文或英文名字后按下搜寻键,网页底部便会显示与上述性质类似的相关搜寻结果清单(「相关搜寻」功能)。杨受成的律师去信谷歌及其律师,要求删除上述两项功能产生的诽谤言词,但谷歌未有遵从要求,故杨受成在香港对谷歌提出诉讼。

杨受成如要在香港对美国的谷歌公司提出诉讼,条件之一是必须证明 (1) 谷歌是否向第三方读者发布了诽谤言词,及 (2) 谷歌是否可被视为诽谤言词(作为由完全自动化的搜寻过程产生的预测或建议)的发布人,皆是可争议的法律观点。


谷歌如何(暂时)输了一役

搜寻建议是否发布?

在诽谤案件中,当材料被读者所理解,即被视为「已发布」。由于杨受成的电脑技术人员及律师能够从谷歌网站下载及列印自动完成及相关搜寻结果的副本,法庭接纳谷歌可能已在香港向第三方读者作出发布。虽然下载及列印材料的人士与杨受成有关连,但法院认为这一点无关重要,他们仍可被视为第三方读者。整体而言,法院信纳谷歌是否在香港发布了诽谤内容是可争议的法律观点,因此法院对此案具有司法管辖权。

谷歌是否发布人?

谷歌认为它并非发布人,因为自动完成及相关搜寻功能产生的建议,是无需人为输入的。谷歌指它不能控制搜寻器自动产生的结果,因为其显示的结果主要取决于所有谷歌使用者最常搜寻的字词,因此谷歌只是被动的媒介。但法院不接纳这个论点,并采用「严格发布规则」,即除非发布人(即谷歌)能提出合理辩解,否则任何人若有参与令诽谤陈述为他人所知,均须负上责任。

谷歌的抗辩理由是它只是附属发布人(像图书馆或书报摊),它并不知道、在本案的情况下亦不能合理地知道其作出的发布含有诽谤内容。这看来是很有力的论点,因为考虑到谷歌每日处理的资讯量,它实在不可能知道所有发布的内容。不过在杨受成透过律师发信通知谷歌及其律师指出有诽谤性的搜寻建议后,这个论点便站不住脚了,因为谷歌能够审查材料,但仍选择不在收到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谷歌是否应被视为主要发布人而非附属发布人,以及谷歌的抗辩理由是否会获法院接纳,均属可争议的问题。

法院亦认为,谷歌是否有意成为诽谤言词的发布人,是可争议的法律观点。从谷歌搜寻器的运作方式可见,谷歌是否有意发布其自动化系统产生的任何内容,是可以争议的问题。由于自动完成及相关搜寻的建议是谷歌透过其设计、修订及改良的运算法所设定的多项因素产生的结果,该系统是以谷歌希望的方式运作,谷歌未必能辩称它只是中立地传递资料或只是被动的辅助者。

法院的裁决

在考虑本案的所有情况后,法院裁定杨受成就 (1) 谷歌是否发布人,及 (2) 谷歌是否透过其搜寻器的自动完成及相关搜寻功能作出了发布,提出了可争议的法律观点。加上搜寻建议大规模发布的诽谤,以及杨受成的声誉很可能因上述发布而实质受损,法院确认杨受成应获准继续在香港法院对谷歌提出诉讼。

应注意的是,现时法院只是作出了关于司法管理权的初步裁决,并非实质上裁定谷歌诽谤,而谷歌亦已就裁决提出了上诉。法官认同案件涉及复杂及前所未见的争议,故准许谷歌提出上诉。且待上诉法庭作出裁决及最终案件的审讯,进一步厘清相关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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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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