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户送外卖员是雇员还是自雇人士?
简介
劳资审裁处于2023 年在Cheung Ka Yan and ors v Kin Sh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ong Kong) Ltd & Ors(无汇报案件,LBTC 3170/2022,2023年5月29日)一案中裁定,六名为Zeek(一间当时经营食品及包裹配送平台的公司)工作的零工工人(gig worker)是雇员,因为公司对他们有主导控制权,管理及监控他们配送工作的每个环节,为零工工人提供设备,并禁止他们承接其他竞争对手的工作。详情请参阅我们的文章〈劳资审裁处首次裁定零工配送员属雇员身份〉。
最近,区域法院在Gurung, Sanjayaman v 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 [2024] HKDC 1932一案中裁定,Deliveroo Hong Kong Limited(「户户送」)的一名前零工外卖员并非雇员,而是独立承办商。在作出此裁决时,法院考虑了双方书面合约的条款以及双方关系的有效条件。
背景
户户送的一名前零工外卖员(「索偿人」)声称于2022年2月的一次送货过程中受伤,并根据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索偿。《雇员补偿条例》第 5(1) 条规定,「不论受雇于任何工作的雇员,如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体受伤」(粗体自加,以示强调),雇主均有责任支付补偿。
答辩人户户送申请剔除索偿人的申请,理由是索偿人并非雇员,而且他已获得户户送特别为零工外卖员购买的自愿保险(因为外卖员并非雇员)的赔偿。
分析
区域法院参考终审法院在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 (2007) 10 HKCFAR 156这宗重要案例中列出的11项因素,分析索偿人与户户送是否雇佣关系。
1. 控制
索偿人有权接受或拒绝其收到的订单,亦无须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一定数目的订单。外卖员应用程式的基本追踪功能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及营运效率而有充分需要的。因此,户户送对索偿人的控制程度不高。
2. 索偿人是否自行提供设备?
索偿人自行提供及操作电单车及手机。尽管户户送提供了外卖员应用程式,但法院认为外卖员应用程式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设备。因此,索偿人是自行提供设备的。
3. 索偿人是否可以自行雇用替工?及
4. 索偿人是否能够进行自己的业务?
书面合约的明文订明,索偿人有权将外送任务转交第三方及参与其他业务活动。索偿人是否行使该权利是无关重要的。
5. 索偿人承担的财务风险程度,及
6. 索偿人是否能因妥善管理其工作而获利?
索偿人自行保养其电单车,承担所有相关开支及违反交通规则的风险。因此,索偿人既承担财务风险,也享有利润。
7. 索偿人是否承担投资及管理责任?
索偿人可以自由接受订单及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并且考虑自己设备的成本。索偿人就其工作相关的管理及投资决定负责,从而影响其生产力和收入。因此,索偿人承担投资及管理责任。
8. 索偿人是否可被视为户户送业务的一部分?
索偿人与户户送并无持续聘用关系,亦不承担任何管理责任。尽管户户送建议外卖员使用印有其品牌的设备,但索偿人没有义务使用。因此,索偿人不能被视为户户送业务的一部分。
9. 双方对彼此关系的看法
双方明确同意索偿人是独立承办商,书面合约亦没有提及雇佣关系。
10. 税项及保险
户户送并无为索偿人作出任何强积金供款或报税。户户送仅为索偿人提供了法律并无规定的自愿保险。
11. 行业结构及业界内部安排
法院指出,业界并无标准或惯常行业结构以提供实质指引,并认为本案与Zeek案的案情有所不同。
最后,法院裁定户户送胜诉,索偿人与户户送没有雇佣关系,索偿人的申索被驳回。
要点
我们曾在〈再谈零工工作者的劳工权益:需制定新的劳工法例吗?〉一文中谈论零工工作者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即自雇人士),以及是否有必要制定新的劳工法例。
根据香港劳工法例,劳动者可以分为「雇员」和「独立承办商」。而在英国等司法管辖区,还有介乎两者之间的第三类劳动者,称为「工人」(worker)。他们是自雇人士,但提供服务作为他人的职业或业务的一部分。这类劳动者倾向同时具有独立承办商和雇员的若干特点。但香港法律下,并无「工人」这个中间类别。
由于香港并无这个中间类别,当出现争议时,零工工作者究竟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便需要由劳资审裁处或法院根据个别情况作出裁断。
事实上,法院在本案明确指出,判断某人是雇员还是独立承办商是个复杂的问题。虽然每宗案件都取决于其具体事实及情况,但雇主最好还是以书面合约明确概述其与工人的关系性质,并考虑对工人的控制程度,以及在这种关系中财务风险的分配。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并记录在案有助雇主减低因零工工人被错误归类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一如往常,如有疑问,最好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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