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填料分类设施的建筑图则是否受《版权条例》保护?
在Sky King Machinery Engineering Limited v China Harbor Engineering Company Limited [2023] HKCFI 1516一案中,香港原讼法庭裁定,公众填料分类设施建筑图则的版权受到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的保护。
背景
本案涉及一系列公众填料分类设施建筑图则的侵犯版权申索。公众填料是用于填海的惰性建筑及拆建物料,承建商会在公众填料库设立分类设施,分类后运送到填海地点使用。
原告人是一间承接建筑及工程项目的公司。于2003年,原告人是政府扩建香港迪士尼乐园的「竹篙湾第二阶段填海」工程(「竹篙湾工程」)中负责公众填料分类设施的次分判商。
在竹篙湾工程中,原告人以其雇员黄先生的图则及概念为基础,绘制了公众填料分类设施的建筑图则(「2003年图则」),并基于2003年图则建造公众填料分类设施装置。黄先生亦因应地基状况指示对2003年图则作出若干修订(「原告人的装置」)。原告人认为2003年图则及原告人的装置均具有版权并属于原告人。
原告人控告被告人于2012年就另一项政府工程的公众填料分类设施绘制的建筑图则,抄袭2003年图则及原告人的装置,因此对被告人提出诉讼。
争论点
本案的其中两个主要争论点如下:
1. 2003年图则是否达到版权所需的原创性门槛;及
2. 原告人的装置是否构成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5条所指的艺术作品。
原讼法庭的裁决
争论点一
被告人认为,2003年图则是基于过往的图则,并非原告人原创,因为建筑业界多年来均如此设计公众填料分类设施,而且设计受到地盘条件限制。因此,被告人认为2003年图则并非原告人的原创作品,故不具有版权。
法院认为,原创性测试是,第一,有关作品是否源于作者,意思是该作品不得盲目地抄袭另一作品;第二,创作作品时是否运用了多于微乎其微或微不足道的努力或技巧。原创性并不要求新颖、实用、创新、美感、质素或价值。换言之,原创性的门槛不高。
如果某项作品采用了作者从现有来源取得的材料,法院指出真正的测试是同一图则、编排及材料的结合以往是否曾被用作相同用途或任何其他用途;如果没有,作者便享有版权。即使作者的大部分材料均来自其他来源,但只要材料的编排或组合方式具原创性,有关图则仍符合资格受版权保护。
法院在审视证据后裁定,2003年图则达到版权所须的原创性门槛。
争论点二
被告人并不反对2003年图则属于《版权条例》第5条所指的「平面美术作品」(包括绘画、图形、地图、图表或图则),因而根据《版权条例》受到版权保护。然而,被告人认为原告人的装置并非「属建筑物或建筑物模型的建筑作品」,因为它在竹篙湾工程的总合约中被界定为临时构筑物,而且欠缺「建筑作品」须具备的美术质量。
根据《版权条例》第5条,「属建筑物或建筑物模型的建筑作品」受版权保护,而「建筑物」的定义为「包括固定的构筑物以及建筑物或固定构筑物的部分」。法院认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具备通常竖立在地面上或建造在地面下的特性,而在每种情况下均应具有实质及持久元素。
法院指出,由于原告人的装置于2003至2007年期间建造并维持在将军澳第137区内(直至被拆除),它具有《版权条例》第5条定义的所须实质及持久程度。竹篙湾工程总合约如何定义原告人的装置是无关重要的。
此外,法院在审视与《版权条例》相应的英国法例条文的立法过程后指出,第5条并无要求「建筑作品」须具备「艺术」或「美术特性」。
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的装置属于「建筑作品」,受到《版权条例》第5条保护。
要点
本案提醒我们,建筑图则即使不具备美术质量,但仍受《版权条例》保护。建筑公司应注意,虽然业界可能多年来一直采用某种设计的建筑图则,但该等图则仍受《版权条例》保护,在使用他人绘制的图则前应小心考虑。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