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外国人为「鬼佬」是否种族歧视?
何谓种族歧视?
香港法例第602章《种族歧视条例》(「该条例」)禁止在香港的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
该条例第4条订明,任何人(歧视者)如基于另一人的种族,而给予该另一人差于该歧视者给予或会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属歧视该另一人。
种族、基于种族、种族群体的涵义以及
不同种族群体的人士之间的个案比较
第8条订明,「种族」指某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并包括他人认定归于该人的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
将属于某特定种族群体的人的个案与并非属于该群体的人的个案作比较,两者的有关情况必须相同或无重大分别。
因为种族原因及其他原因而作出的作为
第9条规定,如某作为是为两个或多于两个原因而作出的,而其中一个原因是某人的种族(不论该原因是否作出该作为的主要或重要原因),该作为即被视为是为该人的种族的原因而作出的。
对申请人及雇员的歧视
第10条规定,任何雇主如透过解雇其雇员或使其雇员遭受任何其他损害以歧视该雇员,即属违法。
「鬼佬」
大部分(甚或所有)香港读者都知道,广东话「鬼佬」这句俚语在香港通常是指外国人,尤其是白人。相传这个词语起源于16世纪珠三角地区,当时操广东话的当地人用「鬼佬」一词来描述他们首次见到的白人。[i] 此词是否带有贬义,目前仍有争论。根据《南华早报》进行的一项社区调查,社区(包括外籍和本地人士)对于此词是否贬抑个别种族,似乎没有明确共识。[ii]
问题
假如我称呼一名外国同事为「鬼佬」,这是否种族歧视?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被问到「鬼佬」一词会否被视为法例所指的骚扰,其发言人表示,答案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的前文后理,以及涉事双方的关系。[iii]
「鬼佬」案件
2022年2月,区域法院在Haden, Francis William v Leighton Contractors (Asia) Ltd [2022] 1 HKLRD 995, [2022] HKDC 152 一案颁下了重要裁决。这是一宗获传媒广泛报导的知名案件,又称为「鬼佬」案。区域法院需裁断在工作场所使用「鬼佬」及「外国人」两个词语是否构成种族歧视,以及涉案雇员的种族是否其被解雇的原因。
背景
Francis William Haden先生(「申索人」)于2010年受雇于礼顿建筑(亚洲)有限公司(「雇主」)。
2016年8月,雇主指派申索人在将军澳 – 蓝田隧道(「该项目」)中担任爆破组长,而承建商是雇主及其合营伙伴组成的一家合营公司(「合营公司」)。
2017年2月,申索人因为与他人沟通及合作困难而被雇主解雇。
2017年5月,申索人向平机会投诉雇主种族歧视。
2018年9月,申索人在区域法院提出诉讼,追讨超过100万港元损害赔偿及其他济助。申索人声称,他被解雇并非因为表现欠佳,而是因为他的文化和种族有别于地面爆破小组的其他人员,因此他们不跟他沟通。这些事情都是在对不同种族怀有敌意的背景下发生,有人使用种族上及文化上不恰当的字词(例如「鬼佬」及「外国人」),损害合营公司内部的真正种族融和。
法律原则
该条例订明,种族歧视乃违法行为。
测试两部曲
法庭在审理直接歧视的申索时,需考虑两个问题:
- 比较对象问题:答辩人(即雇主)是否给予申索人(即雇员)差于答辩人给予或会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及
- 因果关系问题:上述较差待遇是否基于申索人的种族。
处理方式
就比较对象问题,法庭认为,要识别适当的比较对象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繁复问题,因此,法庭首先审视因果关系问题,然后才将申索人与一名假设性的比较对象作比较。
在种族歧视申索中,申索人负有举证责任,须以相对可能性的衡量标准证明存在歧视。由于甚少有公然歧视的情况,一旦法庭信纳申索人能从基本事实证明,有关情况存在歧视的可能性并足以作出相应推论,法庭便会要求答辩人解释。如果没有合理或令人信纳的解释,法庭便可基于常识推论歧视的存在。
事实裁断
在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雇主是因为申索人的种族而解雇他。申索人请求法庭基于以下基本事实作出种族歧视的推论:
- 申索人胜任其工作,而且技术非常好;
- 他被架空,被僭越了爆破组长的地位;
- 他曾在与该项目的总监进行的会议上,提出种族歧视的问题;
- 有人在该项目中说过「鬼佬」一词;及
- 解雇他的程序不当。
法庭考虑上述事宜,以决定将作出的事实裁断是否足以支持「申索人确实基于其种族而被解雇」的推断。在审视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后,法庭裁定申索人并非因种族理由而被解雇,而是因为他与别人的工作关系欠佳以及其无法团队合作。申索人的申索被驳回。
可以称呼外国同事为「鬼佬」吗?
关于申索人声称,其华人同事之间在讨论时经常使用「鬼佬」一词反映(据申索人称)工作环境对于不同种族怀有敌意。根据案情,法庭认为申索人未能证明其参与的该项目存在种族歧视的背景。
法庭认为,即使在工作场所使用「鬼佬」一词也不一定带有贬抑意思。我们必须考虑使用「鬼佬」一词的前文后理。
要点
在职场上,不论任何种族,同事之间不和是常见事情。然而,当冲突涉及不同种族的同事,便可能发生种族歧视行为,雇主应谨慎管理种族歧视申索的风险。
虽然在工作场所使用「鬼佬」一词未必构成歧视,但是否构成歧视视乎前文后理。法庭可根据足以显示歧视可能性的事实和情况来推断种族歧视的存在。一旦法庭信纳工作场所可能存在歧视,便会要求雇主解释。因此,最好还是避免使用「鬼佬」一词。
雇主应采取措施管理种族歧视申索的风险,例如制定关于反歧视的内部政策、妥善保存纪录及以平等机会作为招聘原则,并在制定及检讨反歧视政策时寻求法律意见及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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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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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澳洲珀斯科廷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Lisa Lim博士。见2021年11月14日《南华早报》〈Is ‘gweilo’ offensive? How native Hongkongers, expats and experts feel about word at centre of court case〉一文。
[ii] 见2021年11月14日《南华早报》〈Is ‘gweilo’ offensive? How native Hongkongers, expats and experts feel about word at centre of court case〉一文。
[iii]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