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会妨碍提交清盘呈请吗?香港法院的最新取态
背景
在上期清盘及重组通讯(「上期通讯」)中,我们讨论了仲裁条款对债权人提出清盘呈请的权利的影响。
当时,香港的首要案例是Re Quicksilver Glorious Sun JV Ltd [2014] HKLRD 759。夏利士法官在该案中解释,某公司如要反对清盘呈请,必须证明对相关债务有基于实质理据的真正抗辩理由。清盘呈请并不会单单因为债务所涉协议含有仲裁条款而自动搁置,是因为清盘程序不被视为《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第20条所指的「诉讼」──该条文规定「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应让当事人诉诸仲裁。」因此,法庭无须根据《仲裁条例》将清盘呈请的当事人转介仲裁。
然而,Re Quicksilver一案的裁决与英国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在上期通讯中,我们亦探讨了英国案例Salford Estates (No.2) Limited v Altomart Limited [2014] EWCA Civ 1575,该案例中,英国上诉法院考虑了应否因为呈请的标的债务所涉及的租约含有仲裁条款而搁置清盘呈请。英国法院认为,虽然《1996年仲裁法》中的强制搁置条文不适用于清盘呈请,但法院在行使酌情权将公司清盘时,应依循《1996年仲裁法》的立法原意,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则另作别论。因为假如法院不依循仲裁法原意行使酌情权的话,将无可避免地鼓励当事人以提交清盘呈请的方式来绕过仲裁协议,亦会鼓励债权人透过清盘的威胁向债务人施压,令债务人立即付款。英国法院裁断,清盘呈请应予以搁置或驳回,当事人必须透过他们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来解决债务争议,而不是要求法院调查有关债务是否属有实质理据的真正争议。
Salford Estates是在Re Quicksilver之后裁决的案件,因此,当时仍不确定香港法院是否会跟随Salford Estates的做法。不过,答案已在近期的Re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2018] HKCFI 426一案中揭晓,夏利士法官认为香港法律应朝相同方向发展。
案情
Southwest Pacific Bauxite (HK) Ltd (「该公司」)因未有履行法定要求偿债书而被呈请人申请清盘。该项法定债务涉及该公司根据与呈请人订立的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而须支付的259,700.48美元。但该协议含有仲裁条款,规定在出现争议时应由一名仲裁员根据《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公司申请剔除清盘呈请。
判决
在判词中,夏利士法官用了大量篇幅归纳香港法院以往在Re Jade Union Investment Limited(无汇报案件, HCCW 400.2003, 2004年3月5日)及Hollmet AG v Meridian Success Metal Supplies Ltd [1997] 4
HKC 343等案例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方式。
这样的处理方式背后,法庭关注的是债权人提交呈请的目的。过往,法庭认为债权人提交清盘呈请其实是援引一项集体权利将无力偿债的公司清盘。债权人并不是要求讨回欠款,而是要求为了公司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将无力偿债的公司清盘。夏利士法官认为此番言论虽然正确,但却具有误导性。呈请人要求的是讨回债务,而方法是透过援引法院的破产管辖权,让他可在清盘过程中证明债权。无论如何,法官认为,虽然呈请人寻求的是一种集体补救方法,但这一点与确定是否欠下债务的方法并不相关。
夏利士法官继续审视英国及新加坡的案例,并详细讨论了Salford Estates的处理方式。他指出,香港与英国一样,比较倾向采用政策鼓励及支持当事人自主决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公司法庭应裁定当事人须遵守合约协定,即透过仲裁解决争议。
然而,仲裁条款并不剥夺公司法庭的管辖权。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公司资产不知所终),争议债务的债权人则有合理理据在仲裁裁决前提交清盘呈请,并申请委任临时清盘人:见Jinpeng Group v Peak Hotels and Resorts(无汇报案件,BVIHCMAP 2014/25及2015/0005,2015年12月8日)。
因此,夏利士法官表示他会偏离香港以往的裁决,裁定在以下情况下清盘呈请一般应予以驳回:
1.
公司对呈请人所倚赖的债务提出争议;
2.
债务涉及的合约含有仲裁条款,而条款涵盖与该债务相关的任何争议;及
3.
公司采取仲裁条款规定的步骤,以展开合约协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并根据《公司(清盘)规则》(香港法例第32H章)第32条提交誓词作出证明。
在本案中,该公司对债务提出争议,并要求根据该协议的仲裁条款解决争议。因此,法官下令剔除清盘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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