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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钟」商标被宣告无效:如何避免类似陷阱?

2017-12-01

简介

长者安居协会(「协会」)自1996年起一直为需要紧急援助的长者提供一种通称为「平安钟」的紧急召援服务(「该服务」)。其后协会发现,越来越多骗徒利用「平安钟」之名窃取长者的个人资料或提供素质恶劣的服务,以致协会的声誉受损,并且影响长者的安危。故此,协会申请并于201127日在香港成功注册「平安钟」商标。然而,「平安钟」服务的普及惹来集宝香港有限公司(「集宝」)提出宣告「平安钟」商标无效的申请,以容许其他为长者提供类似服务的公司使用「平安钟」商标。2017720日,商标注册处处长根据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标条例》(「该条例」)第53(3) 条宣告「平安钟」商标无效。


背景

「平安钟」服务过去曾采用多个不同名称,包括「救助钟」、「求救钟」及「一线通呼援钟」。协会于1997年年初左右正式以「平安钟」的名称重塑服务品牌,并于2009724日申请注册「平安钟」标记。根据该条例第11(2) 条,「平安钟」标记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具有显着特性,并于201127日正式获注册为商标。

取得「平安钟」商标注册后,协会向其他使用「平安钟」商标的机构发出警告信,当中包括集宝。后来,集宝于201294日向商标注册处处长申请根据该条例宣告「平安钟」商标的注册无效。


协会及集宝的论点

聆讯于201728日进行,集宝引用该条例第11(1)(b) – (d) 条,其论点归纳如下:

  1. 「平安钟」商标是该服务的一般或通用名称;
  2. 「平安钟」商标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诚实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及
  3. 「平安钟」商标属描述性质并且欠缺关于该服务的显着特性。

协会不同意「平安钟」商标是该服务的通用名称,并表示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反驳任何根据该条例第11(1)(b)11(1)(c) 及/或11(1)(d) 条提出的异议:

  1. 「平安钟」商标于商标申请提交日期2009724日前,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着特性;或
  2. 「平安钟」商标提交商标申请日期后于2009724日,因其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着特性。


商标注册处处长的裁决

该条例第11(1)(b) 条下的「欠缺显着特性」是甚么意思?

该条例第11(1)(b) 条规定,除非欠缺显着特性的标记在申请注册日期前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着特性,否则禁止注册。在判断有关标记是否「欠缺显着特性」时,该条例规定应假设标记没有付诸使用,只考虑该标记的本身。「显着特性」是指能够识别产品为来自某一企业、从而能与来自其他企业的产品区分开来的特性。

该条例第11(1)(c) 条禁止甚么种类的标志注册?

该条例第11(1)(c) 条规定,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不得注册。第11(1)(c) 条的目的是确保符合公众利益,即描述性的标志或标示可供任何企业自由使用,不应仅保留给某一企业使用。

该条例第11(1)(d) 条禁止甚么种类的标志注册?

该条例第11(1)(d) 条防止注册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诚实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而且并无区别货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的标志。

裁决

商标注册处处长注意到,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日期2009724日,「平安钟」商标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诚实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用来表示协会所提供的紧急召援服务种类的惯用标志。例如,圣雅各福群会提供的服务称为「平安钟」,而20001月号的《选择月刊》亦列出三个「平安钟」服务供应机构的联络号码。因此,一般紧急召援服务的使用者很可能会将「平安钟」理解为表示不同服务供应商所提供的货品及服务种类的通用记号,而非将它理解为来源标记。因此,由于「平安钟」商标「欠缺显着特性」,「平安钟」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例第11(1)(b) 条。

尽管商标注册处处长基于在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批准了「平安钟」商标的注册,但商标注册只是商标注册有效的表面证据。集宝提出宣告无效申请,以质疑「平安钟」商标注册的有效性,而商标注册处处长在审视双方提交的证据后,不能得出「『平安钟』商标于2009724日提交商标申请日期前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具有显着特性」的结论,因此,根据该条例第53(3) 条,「平安钟」商标的注册被宣告无效,理由是「平安钟」商标的注册违反该条例第11条。


影响

本案提醒了商标拥有人,即使注册了商标,仍须时常检查自己的商标是否有被侵犯并采取行动;换言之,商标拥有人应提防其商标被用作通用字词,否则其商标可能因此而失去保障。

为免商标在注册后被他人提出反对,商标拥有人必须 (a) 确保商标或系列商标的设计具有强烈显着特性,及 (b) 订定提交申请的策略,以对日后可能出现的反对提出抗辩。商标拥有人亦应在提交申请前征询法律意见,以确保享有最大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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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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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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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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