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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员在公司的团队建立活动中受伤, 其组长及/或雇主会否为此而负上疏忽责任?

2019-12-31

简介

Lai Sin Yan Elsie v Tate 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2019] HKCFI 2815一案中,原告人是被告人的雇员,她在参与被告人母公司安排的团队建立活动期间从高处跌下受伤。香港原讼法庭(「法庭」)裁定,就原告人受伤一事而言,原告人的团队建立活动组长及被告人均没有疏忽。因此,原告人的申索被驳回。


背景

2012年,原告人在新加坡参与被告人母公司Tata Communications Group所举行为期一日的团队建立活动。活动由多项团队游戏组成,其中一项名为「Mini-Legs」,过程中团队队员须尽量减少其着地脚数之和(数目由导师订定),并维持有关姿势三秒。

原告人指其团队建立活动组长Rajiv Verma先生(「Verma」)决定在玩「Mini-Legs」游戏时采用「三层金字塔」方法,并指示原告人爬上该「三层金字塔」的最高点。原告人声称,Verma指示她三度爬上「三层金字塔」的最高点,期间原告人每次都摔倒地上,并弄伤臀部和背部。原告人声称,在该团队建立活动过后,她的臀部、尾骨和手臂饱受痛楚、下半身发麻、背部和上半身多处感到疼痛。其后她被送到医院就诊。

经审视原告人和其他证人(包括被告人及其数名员工)提出的证据后,法庭接纳Verma在玩「Mini-Legs」游戏时采用的是「两层结构」:先由六人组成底部,再由他们支撑起其余三名组员。该结构离地六呎,三名组员(包括原告人)的背部被抬起至最多离地约三呎。此外,虽然原告人的确曾在玩「Mini-Legs」游戏时摔倒地上,但法庭裁断她只摔倒一次。

法庭随后探讨Verma及/或被告人有没有疏忽,及/或被告人是否须为Verma的疏忽负上转承责任。


组长Verma有没有疏忽

法庭认同,由于Verma是原告人的团队建立活动组长,故此就其组员(包括原告人)在团队建立活动期间可能遭受的伤害而言,Verma有责任为他们的安全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已经是公平、公正及合理的。但是,法庭亦认同,仅仅对受伤风险有预见性并不等于任何责任被违反。要求负责任的谨慎标准和水平视乎风险的可能性、伤害的严重性以及避免风险的容易程度而定。尽管法庭提到组员摔倒受伤的风险不小,但Verma难以及时介入以防止意外发生,即使Verma有责任避免其组员受伤亦然。

但是,Verma并无责任介入以防止其组员在「Mini-Legs」游戏期间进行攀爬、蹲坐及弯腰等动作。此外,虽然原告人有摔倒的风险,但她本来只会从约三呎高跌下,首先双脚着地,未必会坐倒在地上。原告人只曾于坐在一名组员的背部时摔下一次,由于她从该名组员的背部摔下的风险较小,故此法庭裁断Verma并无责任介入及防止原告人如此行事。因此,Verma没有疏忽,而被告人亦无需因Verma的行为或不作为负上任何转承责任。


被告人有没有疏忽

原告人认为合理的雇主本应从当日的游戏中剔除「Mini-Legs」,而被告人便因没有这样做而犯有疏忽。

虽然法庭同意被告人对原告人(作为其雇员)负有不可转委的谨慎责任,但是必须对将雇主部分或全部的工作程序转授予独立承办商和透过第三方向雇员提供服务两者作出区分。法庭裁断,被告人的责任是为参与团队建设活动的雇员提供安全系统,而被告人合理地倚赖其母公司,藉提供能力与经验兼备的导师进行团队建设活动和为其雇员的安全采取谨慎措施,已履行有关责任。此外,原告人在其陈词中并无质疑团队建设活动主办单位的能力及资历。基于上述原因,法庭驳回原告人的申索。


结论

本案对雇主来说确是一个很重要的提醒:他们对雇员负有不可转委的谨慎责任。尽管法庭裁定Verma和被告人没有疏忽以致原告人在团队建设活动期间受伤,但仍须注意被告人以及Verma应承担的责任,后者须考虑受伤风险的可能性、伤害的严重性以及避免有关风险的容易程度,以为其组员的安全采取谨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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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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