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强制全面要约前应检查的重要事项
根据《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26.1,除非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授予豁免,否则当任何人(或两个或以上一致行动的人)取得一间公司30% 或以上的投票权时,要约人须向受要约公司的所有股东提出强制全面要约。我们将于本文中透过一宗个案研究,探讨在触发强制全面要约之前不可忘记检查的关键事项。
背景
大凌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该公司辖下有四间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获发牌进行受规管活动的附属公司(「持牌附属公司」)。当时,该公司合计约27.52% 的股权由包括张志诚(「张先生」)、其妻子、K.Y. Limited(张先生及其妻子间接及均等持有的公司)及张浩然(张先生的儿子)在内的一致行动人士(「一致行动集团」)持有。其中,(i) 张先生及其妻子直接及间接持有该公司约22.05% 的股权;及 (ii) 张浩然持有该公司约5.47% 的股权。
2022年7月5日,张先生收购了该公司约4.32% 的股权(「购股行动」),从而在购股行动完成后,一致行动集团在该公司的合计持股量将由27.52% 增至31.84%。因此,购股行动的完成触发了张先生(原要约人)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1提出强制要约(「强制要约」)的责任,而此时错误已铸成。
该条例的相关条文
根据该条例,任何人不得在未经证监会事先根据该条例第132条核准(「第132条核准」)的情况下,成为或继续作为持牌法团的大股东(定义见该条例),任何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即触犯该条例第131条所指的罪行。
《收购守则》的相关条文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2,除非证监会同意,否则强制要约只可附带以下条件:张先生收到有关投票权的接纳时,该等投票权连同在要约前或在强制要约期内取得或同意取得的投票权,将会引致张先生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任何人持有50% 以上的投票权。此外,如果取得投票权后会产生强制要约的要约规定(即购股行动),而作出或落实该项要约将会或可能取决于某项决议在要约人任何股东大会上获得通过,或取决于任何其他条件、同意或安排,则不可作出取得投票权的行动。
《收购守则》规则26.2注释4述明关于监管批准的进一步规定,当中订明,若取得投票权后会导致须提出强制要约,而该项购股或要约可能须取得监管机构(就合并监控或其他事宜)的事先批准,便不可作出该取得投票权的行动(即购股行动)。换言之,张先生必须在购股行动完成之前取得第132条核准,否则他便会违反注释4的规定,并可能受到纪律处分。
争论点
在本案中,假如强制要约成为无条件要约(即张先生取得该公司至少50% 的股权),一致行动集团便会持有该公司超过35% 股权,因而成为持牌附属公司新的大股东。然而,在购股行动完成并产生提出强制要约的责任前,张先生未有取得第132条核准。因此,张先生违反了《收购守则》规则26.2注释4。
在发现上述违规情况后,张先生及其专业顾问向证监会通报有关事宜。张先生向证监会表示,他在完成购股行动时记不起其儿子持有的股权,并仅在询问其儿子及征询专业意见后,才发现一致行动集团的合计权益在购股行动完成后超过30%,从而触发提出强制要约的责任,但他事前并未取得第132条核准。张先生亦采取了以下补救行动:
张先生的三名子女(包括张浩然)以及他们均等持有的一间公司(以此公司为新的要约人)向证监会申请第132条核准,并于2022年12月8日获证监会核准;及
张先生、其妻子及K. Y. Limited于2022年12月15日以4港元的总代价,向新要约人转让他们在购股行动完成后在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即26.37%)。
新要约人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强制要约,强制要约于2023年2月3日成为无条件要约,并于2023年2月17日截止。证监会于2023年3月刊发声明,公开批评张先生违反《收购守则》规则26.2注释4的规定。
要点
在声明中,证监会重申规则26.2注释4乃与《收购守则》规则26有关,而规则26是《收购守则》最重要的条文之一。如要约人有意作出任何取得投票权的行动会产生《收购守则》规则26.1所规定提出全面要约的责任,要约人则应确保在作出有关行动前取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
本案说明在触发强制全面要约之前切勿忘记检查的重要事项。应检查的事项不但包括每位一致行动人士的持股量,而且如有意作出的任何取得投票权的行动将会产生《收购守则》规则26.1所规定提出强制全面要约的责任,亦应确定是否已取得所有必要的监管批准。在检查是否需要取得监管批准时,亦应考虑《收购守则》各项条文(例如本案所涉及的规则26.2)的影响。在采取任何可能产生《收购守则》项下责任的行动前,最好首先征询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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