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诉讼案件客户的重要通知
相信大家都知道,香港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今天起正式实施。改革提出的多项新措施,目标均为鼓励与讼各方无须经过正式审讯而就彼此的争议达成和解,而「附带条款和解提议」及「附带条款付款」机制就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它对现正进行的所有案件中的原告人及被告人都有影响。本文将简单解释这项措施。
何谓「附带条款和解提议」?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是指根据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或香港法例第336H章《区域法院规则》,视所属情况而定)新的第22号命令作出的和解提议。原告人或被告人均可在法庭诉讼展开后的任何时间,作出和解提议。
何谓「附带条款付款」?
「附带条款付款」是指被告人根据第22号命令,透过向法院缴存款项的方式作出的提议。被告人作出的提议凡涉及向原告人支付款项,均必须以「附带条款付款」而非「附带条款和解提议」的方式提出。
「附带条款和解提议」/「附带条款付款」属保密性质及无损法律权益
一般来说,任何一方作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附带条款付款」均属保密的事宜,在审讯结束前不可让法庭知悉。此外,被告人可以在不承认任何责任的情况下作出「附带条款付款」。故此,即使提议者在「附带条款和解提议」/「附带条款付款」中作出任何让步,亦不会被法庭视为理亏。
被告人不接受提议的后果
假如原告人作出的「附带条款和解提议」不获被告人接受,而原告人最终获得的判决较该提议为佳,被告人很可能被命令支付原告人的讼费(按弥偿基准计算)、就上述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较判定利率高达10%)以及就原告人获判给的任何款额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较判定利率高达10%)。
示例假如经评估后认为,原告人一旦诉胜则很可能获判给港币100万元赔偿,原告人若在诉讼初期提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例如愿意接纳被告人以港币99万元和解,则对原告人明显有利。 如果被告人因担心受到严厉处罚而接受提议,原告人就可以迅速收到大致等于他应得的赔偿(只经少量扣减)。 如果被告人不接受提议,而原告人最终胜诉并获判给港币100万元赔偿,被告人便很可能被命令支付原告人的讼费(按弥偿基准计算)、就上述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较判定利率[1]高达10%)以及就原告人获判给的任何款额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较判定利率高达10%)。 |
原告人不接受提议的后果
同样道理,假如被告人作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但不获原告人接受,而原告人最终获得的判决并未较该提议或付款为佳,则原告人虽然胜诉,但却可能被命令支付在原告人本来可接受提议的时间后,被告人所招致的所有讼费,以及就上述讼费支付较高的利息(可较判定利率高达10%)。此外,法庭有权不批准原告人就他获判给的款项或损害赔偿获得利息。 鉴于在讼费及利息方面可能引致的后果,与讼人宜认真考虑向对方提出「附带条款和解提议」或「附带条款付款」。
有关进一步资料,请参阅司法机构之公告:
http://www.civiljustice.gov.hk/cjr/download.jsp?FN=chi/documents/Leaflet_08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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