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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配偶在分居期间去世,我可获分配其遗产吗?

2023-05-31

简介

根据政府统计处2022年的数据,过去三十年香港的离婚宗数持续上升,也有不少夫妇虽然没有正式离婚,但已分开居住,而他们可能以为只要自己没有在遗嘱中分配遗产给对方,去世后对方就不会获得其遗产的任何利益。然而,这种想法可能会造成有违其意愿的结果。

在近期LWH v YMY (executrix of the last will of YSK, Deceased) & Ors [2023] 2 HKC 217一案中,夫妇二人结婚11年,但丈夫(「死者」)并无在遗嘱中分配任何利益给其妻子(「妻子」),妻子于是根据香港法例第481章《财产继承(给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该条例」)向法院提出经济给养申请。

法院裁定,妻子有权从死者的遗产中获得一笔过的经济给养。法院强调,婚姻资产一般是按照平等分配的原则在公平及不歧视的基础上分配。

法院强调该条例赋予法院酌情权修改遗嘱或改变无遗嘱继承法规的效力,为死者的「家属圈子」作出合理给养。

背景

死者是一名任职园丁的新界原居民,他唯一的主要资产是婚前由他自己兴建的一幢三层村屋(「该村屋」)。死者与妻子结婚11年后,妻子与二人的女儿(「女儿」)于201211月搬走,从此没有再回家与死者同住。

后来死者被诊断患上末期癌症,他知道自己时日无多,便订立遗嘱(「该遗嘱」),将该村屋的A座遗赠予其母亲(「祖母」),余下B座及其剩余遗产遗赠予女儿。死者没有在遗嘱中遗赠任何东西给妻子。

讨论

法律原则

根据该条例第3条,申请人可基于死者遗嘱及/或关于无遗嘱继承的法律而作出的遗产处置没有为申请人提供合理经济给养为由,向法院申请根据4作出一笔过款项、定期付款及出售资产等多项命

「名义离婚」查询

在审讯中,双方就「名义离婚」查询与妻子的申索之间的相互影响提出争议。

法院认为,正式离婚解除的婚姻有别于因身故而解除的婚姻。透过离婚解除婚姻涉及夫妇其中一方或双方有意识地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因此,在世的双方仍各有资源、需要和责任。

然而,当婚姻关系因任何一方身故而解除时,在世的一方有权表示自己是在无限期的前提下结婚,并预期在双方有生之年担当配偶并照顾对方。在这种情况下,结婚年期长短的重要程度会较低。

但法院认为,「名义离婚」查询只是交叉检查,不应被视为最低或最高准则,否则将削减该条例清楚赋予法院的酌情权。

分居

在本案中,妻子与死者分开居住,他们是否被视为分居夫妇?法院认为这既是事实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在此特定案件中,法院发现,在死者最后一段日子身体虚弱时,即使祖母提出要求,妻子仍拒绝搬回与死者同住。

法院认为,若如妻子所称,双方仍爱对方,则很难理解为何妻子拒绝回到死者身边。法院亦发现,死者明确吩咐其姐姐不要向妻子提及该遗嘱,亦反映了死者如何看待这段婚姻(或不再存在的婚姻)。

在死者身故时,双方结婚已有16年。然而,在权衡各种因素后,法院认为在妻子于201211月与女儿离开死者时,双方的婚姻已结束。

法院裁定,在妻子于201211月离开死者后,双方已不再是自愿结合并且在情感上、经济上及一般而言彼此扶持的伴侣。因此,他们的结婚实际上只维持了11年。法院指出,一起居住通常是婚姻的要素。有时候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因工作性质需要),即使伴侣实际上没有一同居住,亦无碍二人被视为已婚夫妇关系。分居需要双方承认他们的婚姻已经结束。

考虑因素

法院在行使其酌情权时可考虑的事宜并无限制,而且法院所须考虑的事宜也没有主次之分。各项事宜所占的比重可各不相同,视乎具体案情而定。法院就本案作出裁决时,审慎考虑了该条例第5条项下的相关事宜,包括:

1.       妻子、祖母及女儿的经济资源及经济需要;

2.       死者对妻子、祖母及女儿负有的义务和责任;

3.       净遗产的规模及性质;

4.       妻子的年龄及婚姻持续的年期;

5.       妻子为死者的福祉所作出的贡献,包括照料家庭或照顾家人方面的贡献;及

6.       其他相关情况,例如祖母为死者打理所有家务,并在死者患上末期病症期间日常照顾死者。

平均分配

法院认为婚姻本质上是平等伴侣的关系,因此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必须以公平及不歧视为原则分配可用财产。法院不认同任何一方试图进行昂贵的「细微追溯调查」。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则法院通常不会偏离平均分配资产的原则。

法院指出,维持11年左右而育有子女的婚姻,在双方离婚时资产通常应平均分配。然而,在此特定案件中,死者患病及收入能力欠佳将构成偏离平均分配原则的因素,让死者获分配较多资产。法院亦考虑到,妻子自分居以来并无为该村屋的保养作出贡献。

法院采取粗略的方式,裁定妻子应获得45% 的婚姻资产,余下的55% 属于死者。

因此,法院颁令从死者的遗产中向妻子一笔过支付5,645,500港元,余额归祖母及女儿所有。

要点

本案显示,即使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故意不分配遗产给配偶,但配偶仍可就遗产提出申索。在生的配偶仍有可能根据该条例从立遗嘱者的遗产中获支付经济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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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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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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