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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清盘案继续: 终审法院严格执行《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

2021-11-29

新昌清盤案繼續: 終審法院嚴格執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182條

简介

最近在Re Hsin Chong Construction Co., Ltd. [2021] HKCFA 14一案中,终审法院推翻了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上诉庭」)的裁决。与上诉庭及原讼法庭的裁决相反,终审法院裁定,于新昌开始清盘后出售其在合营协议项下剩余权利及权益的交易是无效的。


背景

新昌营造厂有限公司(「该公司」)及Build King Construction Limited(「Build King」)于201311月订立一份合营协议(「合营协议」),以成立及经营一间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合营公司于20166月获得一项大型政府项目合约,其中该公司占65% 权益,Build King占余下35% 权益。

该公司于2017/2018年度开始面临财政困难。2018827日,该公司被入禀清盘,导致该公司的银行帐户被冻结。

由于该公司无力偿债,Build King20181213日根据合营协议第17条行使其权利,将该公司剔出合营公司。该公司其后被禁止参与合营公司的管理,而Build King接管了该公司在合营公司的利益。然而,根据合营协议第17条,该公司有权收取相等于其于营运资金中提供的金额,及该公司截至被剔出合营公司之日在合营公司所赚利润中按比例计算的份额(「剩余权利」)。

该公司被剔出合营公司后,于20181217日与Build King订立一份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据此,Build King同意以5,360万港元收购(其中包括)该公司在合营协议项下的剩余权利,分两期付款。补充协议亦订明,由于该公司的银行帐户被冻结,有关付款将支付到该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Cogent Spring Limited(「Cogent Spring」)的银行帐户。Build King其后将2,000万港元存入Cogent Spring的帐户,作为补充协议下的首期付款。该等资金其后被用作支付该公司结欠的多项工资及强积金供款,以及涉及该集团其他实体的法律费用和杂项开支。

Build King申请追溯认可令,以确认补充协议不应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该条例」)第182条而被废止。该条例的第182条规定:「在由法院作出的清盘中,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原审时,法官裁定Build King胜诉,并裁定其已向该公司付款以履行其作为补充协议项下的买方的责任,因此并非出售该公司的财产,而任何其后不当的资金运用,乃属于该公司或其董事的内部事情。上诉庭同意该裁决。该公司(现正清盘中)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法院的裁决

终审法院一致裁定该公司上诉得直。在作出此决定时,终审法院强调,准确地指出该公司的财产及有关处置是非常重要的。该公司在合营协议项下的剩余权利已构成上述财产。根据补充协议,该等权利已转换为合约据法权产,包括获支付该代价的权利(即该公司的财产)。Build King付款到Cogent Spring的银行帐户时,已处置了该据法权产。因此,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该条例第182条适用,令补充协议及据此作出的付款无效。即使是以合约名义转移或耗用有关财产,也没有分别。此外,第一期付款的价值从未转移到该公司,而是完全转移到Cogent Spring并用于支付予多名第三方受益人,令该公司的无抵押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因此,终审法院根据该条例第182条撤销认可令,并宣布补充协议及据此作出的处置无效。由于终审法院作出上述裁决,该公司可按最终账目厘定的金额向Build King追讨合营协议项下剩余权利的价值。


总结

本案提醒我们,只有为了一般无抵押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财产处置,才会获法院发出认可令。因此,在与已被入禀清盘的公司订立合约关系时,正确地识别有关财产及评估整体交易是非常重要的。审慎的做法是在进行有关处置之前(而非之后)寻求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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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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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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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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