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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存状况对伤者索偿有甚么影响?

2013-11-30

腰痛、腕痛、肩背痛等是工人常遇到的伤患,但很多人在受伤前身心状况可能已有某些潜在毛病,或身体同一部位先前可能已受过伤,而可能在意外前发生前并无征状。本文将探讨这类既存状况对于伤者追讨 (i) 普通法疏忽赔偿及 (ii) 雇员补偿有甚么影响。

普通法疏忽索偿
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1998] 4 HKC 523一案(「Chan Kam Hoi 」)说明了在涉及既存状况(pre-existing condition)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评定损害赔偿。在此案中,原告人有脊骨退化的情况,但在意外发生前并无征状。上诉法院订下了处理既存状况的原则,并且列出三种情况:

1.          若几乎可肯定原告人的生活将不受其既存状况影响,被告人须就其造成的所有损害负责;

2.          若原告人很有可能因其他事件或其既存状况的自然演变而出现目前情况,法院在厘定适当的扣减时,须评估上述可能性有多大,就像评估其他人生变迁所带来的影响一样;及

3.          若原告人目前的情况无论如何迟早肯定会发生,则明显地须扣减损害赔偿,扣减程度取决于有关变化本应何时发生的证据。

被告人需证明原告人的既存状况属于上述第2或第3种情况,才能获扣减损害赔偿。在评估应否扣减损害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

1.          原告人受伤的原因;

2.          意外前既存状况是否没有征状;

3.          是否若非发生意外,既存状况将会维持没有征状;及

4.          既存状况的严重程度。 

Chan Kam Hoi中,原讼法庭法官裁定,即使没有发生意外,原告人的既存状况亦会恶化至很可能令他必须放弃意外前的工作。上诉法庭就原告人的疼痛、痛苦与丧失生活乐趣以及审讯前后收入损失的损害赔偿全面扣减45%,以反映其既存状况可能对其工作造成限制的程度。

Iau Kau Ih v Wan Kei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Co Ltd. & other [2002] 4 HKC 76一案中,法院接纳原告人的腰椎在意外前已开始退化,但原告人在意外前并无腰痛,仅在意外后才感到痛楚。由于没有证据显示原告人的既存状况会造成他现时的残疾情况,法院并无就原告人的既存状况扣减任何损害赔偿。

雇员补偿申索
工伤索偿的相关法例条文是《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该条例」)第9、10及10A条。该条例对于涉及既存状况的索偿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LKK Trans Ltd v Wong Hoi Chung [2006] HKCU 330一案中,终审法院裁定,《雇员补偿条例》是一个「不问过失」的制度,旨在迅速向因工伤而丧失工作能力的雇员提供财务济助。这个制度容许雇员按其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向雇主索偿,而不论雇主是否有任何过失,亦不论工伤意外是在甚么情况下发生的,所以不应因伤者的既存状况而容许扣减,否则会对舒缓受伤雇员的困境造成延误及不明朗的情况。

法院进一步表示,只要工伤是造成雇员死亡、永久地完全或局部丧失工作能力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无须是唯一原因),已可以获得全额雇员补偿。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获得全额补偿,并没有为反映其丧失工作能力的另一原因(既存疾病)而作出扣减。

总结
即使受害人有某些既存状况,他应得的补偿也不一定减少。在普通法疏忽索偿中,法院会审视证据,以确定受害人的既存状况日后是否会令他有类似的损伤,如果会,则相应地扣减损害赔偿。而在雇员补偿申索中,即使受害人有既存状况,但只要他能证明,他在意外中承受的损伤是造成他丧失工作能力的原因之一,他所得的补偿便不会被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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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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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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