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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的离婚程序中如何援引在外国订立的婚前协议?

2022-11-23

简介

在离婚程序中,如果一项经双方同意而发出的命令(「同意令」)是一方当事人受失实陈述的诱使或在未获披露重大事项的情况下同意的,则可被法院撤销。当事人除了须证明发生了失实陈述或未获披露重大事项,还须证明自己蒙受了损失或损害,而且要是没有失实陈述或未获披露的重大事项,其附属济助程序的结果将有所不同。

除了以失实陈述或未获披露重大事项为由,当事人是否也可倚赖婚前协议来撤销同意令?如果婚前协议在外国订立,是否需要专家证据?最近GM-SA v DDPJ [2022] 3 HKLRD 767一案说明了香港法院如何处理上述问题。

背景

本案中的丈夫及妻子(统称「双方」)为长期居港的法国公民。他们在法国结婚,婚前不久在法国订立了婚前协议。丈夫表示,婚前协议其中一项条文订明,假如双方离婚,他们的专业资产不会纳入资产分配范围。

约二十年后,妻子在香港提出离婚呈请,此前双方已就子女安排及财务事宜达成协议。法院发出了暂准离婚令以及两项反映双方协议的同意令。在财务事宜方面,双方同意平分联名的家庭资产,不理会婚前协议的约定。

在同意令发出后不足一个月,丈夫表示发现妻子打算与子女移居欧洲,而且已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好一段时间。

因此丈夫提出诉讼,要求撤销附属济助同意令,理由之一是妻子虚假陈述及/或未有全面及坦诚披露她与第三者的关系以及打算在可见的未来迁离香港(「妻子的问题」)。若非上述的失实陈述及/或未获披露的重大事项,丈夫不会同意离婚或发出同意令,反而会在法国对妻子提出离婚程序并援引婚前协议。

拒绝批准援引专家证据

丈夫提出非正审申请,请求批准援引专家证据,证明法国法院对于在法国结婚的法国公民的离婚程序的司法管辖权,以及双方的婚前协议在法国法律下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法院驳回丈夫的申请,认为法院在审讯中唯一需要处理的事宜是妻子是否失实陈述及/或未有披露妻子的问题。此乃事实问题,法院可自行判决而无需任何专家证据或意见。即使丈夫的理据完全成立,也只有在丈夫能成功撤销附属济助同意令的情况下,才需要为作出适当的附属济助而考虑法国法律。

失实陈述及/或未获披露事项必须属重大程度,当事人才可请求撤销同意令。虽然丈夫只是提出非正审申请,但法院裁定丈夫所指的失实陈述及/或未获披露妻子的问题不属重大程度。

丈夫就法院拒绝批准援引专家证据的决定上诉至上诉法庭。

适用法律原则

上诉法庭归纳出关于撤销同意令的下列法律原则:

1.        法院必须信纳发生了失实陈述或有关事项未予披露,方可批准撤销同意令。失实陈述或未予披露事项对于当时所作的决定而言必须属重大程度,导致法院发出的命令与在已作披露情况下理应发出的命令迥然不同。

 

2.        证明重大程度的举证责任谁属,取决于法院就披露性质所作的裁断。如果一方当事人因无心之失而未作披露,另一方须在衡量相对可能性的基础上证明,要是作出了妥当的披露,法院将发出不同的命令;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是故意不作披露,则会被推定为属于重大程度的不披露,除非该当事人在衡量相对可能性的基础上证明不属重大程度。

下级法院裁决的错误

在归纳相关法律原则后,上诉法庭便指出下级法院裁决的错误:

1.        下级法院认为法院唯一需审理的事项是妻子是否失实陈述及/或未有披露妻子的问题,并过早裁定专家证据与上述两个问题无关,却错误地忽略了其他问题:(i) 丈夫是否因妻子未作披露而蒙受了任何损失/损害;及 (ii) 要是披露了妻子的问题,附属济助诉讼的结果会否仍然相同。

 

2.        下级法院错误地在非正审阶段裁断妻子的问题不属重大程度,但此问题应留待正审裁断。

 

上诉法庭认为专家证据与妻子的问题相关,故裁定丈夫上诉得直。这是因为专家证据将有助法院了解婚前协议的真正涵义及效力,与妥当裁断应否撤销附属济助同意令相关,因而批准双方援引专家证据。

总结

从本案可见,在请求撤销同意令的申请中,尽管婚前协议对法院并无约束力,亦不能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但当事人仍可援引婚前协议,因为法院在决定适当的财务命令时可能会将婚前协议考虑在内。因此,当事人务必在同意令中提及婚前协议(如有)。本案的丈夫能否成功撤销上述同意令仍有待分晓,但本案的裁决澄清了一点,就是假如涉案的婚前协议在外国订立,则可能需要援引关于当地法律的专家证据,以便法院评估该婚前协议对于发出适当财务命令有何影响。

涉及婚前协议或撤销同意令的案件可以相当复杂,不易处理及解决,当事人最好征询专业及法律意见,更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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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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