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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厘定《海牙维斯比规则》中「每件或单位」的责任限额?

2017-06-30

简介

在近期案件Kyokuyo Co Ltd v AP Moller - Maersk A/S (t/a Maersk Line) [2017] EWHC 654中,英国商事法庭审视了关于每件或单位货物的责任限额、使用货运单代替提单、数算货物等若干争论点。本案的重要之处是法院厘清了一些基本定义,包括「运送合约」(contract of carriage)、「件数及单位」(package and unit)及「所装载」(as packed),这些都是《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本词汇。

案情

三个「Super Freezer」冻柜(货柜ABC)的急冻吞拿鱼由西班牙运往日本。货柜A载有吞拿鱼扒及袋装吞拿鱼,货柜BC装载的全是吞拿鱼扒。索偿人Kyokuyo Co. Ltd.(「索偿人」)指,由于运送过程中温度上升,以及被告承运人Maersk Line(「被告人」)粗暴搬运货物,三个货柜的吞拿鱼全部损坏。被告人拟备了提单草稿,却没有发出,为避免延误交货,被告人改为发出海运单。双方对于被告人的责任受海运单管限这一点没有争议。

裁决

争论点

法院深入探讨了以下争论点:

1.       被告人的责任限制应根据《海牙规则》还是《海牙维斯比规则》厘定?

2.       厘定责任限额时,「件数或单位」应指货柜数目还是吞拿鱼件数?是否需要参照海运单的货物数算方法?

裁决

引起第一个争论点的原因是海运单中「责任限制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 ……」的条文不清晰。《海牙规则》与《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分别是,前者规定的责任限额为「每件或单位」100英镑,而后者为「每件或单位」666.67个计帐单位与「损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2个计帐单位之中的较高者。根据英国《1971年海上货物运送法》(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1971),《海牙维斯比规则》强制适用于索偿人在本案中的合约申索。

争论点1

法院首先审视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第I(b) 条的涵义。该条文规定,「运送合约」仅适用于「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提单或任何类似物权文件所涵盖的运送合约……」。由于海运单并非「类似物权文件」,法院认为正确的问题应是:海运单是否「被提单所涵盖」。在本案中,虽然承运人没有发出提单,但根据过往案例的裁决基础,运送合约是否「被提单所涵盖」取决于合约在签订时有没有规定须发出提单。

法院跟随Pyrene Co Ltd v Scindia Navigation Co Ltd [1954] 2 QB 402案例,裁定即使运送合约条款规定发出提单但实际上没有发出提单,仍符合第I(b) 条;有没有坚持要发出提单亦不重要。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同意发出海运单代替提单,但双方对于运送合约规定发出提单这一点并无争议。因此,海运单符合《海牙维斯比规则》第I(b) 条所指的情况,被告人的责任应按照《海牙维斯比规则》厘定。

争论点2

《海牙维斯比规则》第IV条规则5(a) 明确订明,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不超过「每件或单位」666.67个计帐单位与「损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2个计帐单位之中的较高者。法院需审理的问题是,就责任限额而言,「件数或单位」应指货柜数目还是吞拿鱼件数?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法院参考了The River Gurara [1998] QB 610一案,裁定即使有关货物没有包装亦适于运输,但如实际运送的货物已有包装,则应按每个包装计算该货物的责任限额。如实际运送的货物没有包装,但属于可分开独立运送的货物,那么每件货物就是一个「单位」。因此,每件急冻吞拿鱼扒就是一个独立「单位」,逐一按666.67个计帐单位计算责任限额;而损坏的袋装吞拿鱼的责任限额是666.67个计帐单位与(2 x W)个计帐单位之中的较高者,其中W是损坏的袋装吞拿鱼的毛重公斤数。

本案的另一重点涉及《海牙维斯比规则》第IV条规则5(c),该条内容如下:

「如货物以货柜、卡板或类似的运送器具拼装,提单中数算装载在该运送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目,应被视为本段所指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目。除上述情况外,该运送器具数目应被视为件数或单位。」

IV条规则5(c) 的重点是「提单中数算装载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目,应被视为本段所指的货物件数或单位数目」。而本案中,海运单在数算货柜A装载的吞拿鱼数目时,注明「一个报称载有206件急冻蓝鳍吞拿鱼扒的货柜」。

法院指出,以货柜装载货物时,除非在提单中充分数算,否则货柜应被视为唯一相关的「件数或单位」。El Greco (Australia) Pty Ltd v 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 S.A. [2004] 2 Lloyd’s Rep 537一案的裁决指,提单中「一个装有100件车辆引擎零件的货柜」的描述属充分数算,但「一个报称载有100件车辆引擎零件的货柜」则不属充分数算。然而,在本案中,法院裁定只要数算描述与真实情况相符(即所数算的急冻鱼扒是货柜「所装载的」货物件数),亦即只要货物数算件数的陈述与实际货物情况一致,就已足够。据此,法院裁定应以海运单中注明及数算的急冻鱼扒件数为所装载货物的「件数或单位」。

总结

本案厘清了适用于大部分集装货物的多个争论点。另外,如运送合约规定发出提单,《海牙维斯比规则》将适用;「件数或单位」是指吞拿鱼扒件数,而非货柜数目;只要正确注明货柜内的货物,就足以符合《海牙维斯比规则》第IV条规则5(c) 所指的已在提单数算。承运人如欲尽量限制自己的责任,则必须在提单中小心描述货物内容。最好的做法也许是用「重量」描述货物,而不要用「件数或单位」,因为按「重量」计算的责任限额通常低于按「件或单位」计算的责任限额(前者为每公斤2个计帐单位,后者为每件或单位666.67个计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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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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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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