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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以第三方名义持有的婚姻资产?

2023-04-27

简介

在离婚诉讼中,家事法庭在发出任何分配婚姻资产的附属命令前,需首先确定哪些资产属于婚姻资产。然而,婚姻资产有时可能以第三方(例如丈夫或妻子的亲属)的名义持有,那么附属命令便可能会影响该等第三方名下财产的所有权。

在此情况下,诉讼双方应如何处理由第三方持有的资产?将会涉及甚么程序?最近PMCL v AKK [2023] HKFC 34一案就上述问题提供了切实的指引。

案件背景

本案经过冗长的法律程序。妻子于2015年提出离婚呈请,结束她与丈夫约24年的婚姻。双方大约于20214月就各自的附属济助申索交换了非宗教式誓词。

丈夫在其附属济助申索中声称,有13项以妻子亲属名义持有的土地财产(「争议财产」)实际上是婚姻资产,因为购买争议财产的资金源自夫妻二人拥有的3间公司(「该等公司」)及/或二人的联名银行户口(「联名户口」)。丈夫认为争议财产及其衍生的金钱回报属夫妻二人实益拥有。

丈夫提出的合并传票

丈夫于2021108日发出传票(「合并传票」),申请加入6名准答辩人,以确定争议财产或其销售收益的实益拥有人。6名准答辩人是妻子的父母、兄弟姊妹以及部分争议财产的法定业主,其中3人在合并传票发出时已去世。

关于合并传票的法律原则

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规则》第15号命令第6条是关于合并诉讼各方的规则,适用于婚姻诉讼程序,其目的是确保:

1.       所有受争议的问题均由法院有效裁决;

2.       所有相关人士均出席法院聆讯;

3.       避免重复审理相同或相关的争论点而可能得出不同结果;及

4.       避免繁多而重复的诉讼。

在决定是否批准加入新的诉讼方时,法院采用的方法是判断:(i) 原告人与准被告人之间是否有真正的申索及恰当的问题须作审讯;及 (ii) 原告人与准被告人及原告人与被告人在诉讼中解决争议是否必要或公正及适宜。

如果有真正的申索,只要该第三方是必要的一方,法院不会审查申索或就争议事实作出裁决,无论其案情的理据强弱,都应将该方加入诉讼。

然而,即使申请人符合证明其于诉讼结果中享有合法权益的最低要求,但法院仍有酌情权在考虑以下因素后决定是否发出合并命令:

1.       对各方的损害;

2.       在寻求颁令时诉讼已进行至甚么阶段;

3.       是否延误提出申请;及

4.       发出合并命令可能导致的任何延误。

 

就婚姻诉讼而言,法院引用TL v ML [2006] 1 FLR 1263一案的裁决:

「在附属济助程序中,若夫妻其中一方与第三方就财产拥有权出现争议,则通常应处理如下:(i) 应尽早将第三方加入诉讼……

法庭并引用上诉法庭在LLC v LMWA [2019] HKCA 347一案的裁决。该案确认上述处理方法,并列明以下指引:

「就此而言,第三方为争议财产的法定业主或法定业主之一的情况,有别于夫妻其中一方声称第三方在以该方名义合法持有的物业中拥有实益权益的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中,假如透过法院颁令解决所有权问题,争议财产的法定业权便须转让或设立产权负担,因此应将该第三方加入为诉讼方……」(粗体自加,以示强调)

丈夫是否有真正的申索?

应用上述法律原则,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丈夫对争议财产是否有真正的申索。本案的争议财产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声称以该等公司的资金购买的财产,第二类是声称涉及联名户口资金的财产。

声称以该等公司资金购买的财产

法院裁定丈夫对此类财产并无真正的申索,因为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公司具有独立法律身分,股东在公司的财产并不享有法定或衡平法权益。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婚姻诉讼。

在本案中,夫妻二人均为SEL公司的股东以及SSELNPEL公司的前股东。该等公司的资金属该等公司的资产,而非夫妻二人的资产。即使争议财产实际上是以该等公司的资金购买,也不会令争议财产成为夫妻二人拥有的婚姻资产。

声称涉及联名户口资金的财产

就此类财产而言,法院认为,即使在此阶段争议事实有利于丈夫,法院亦不应行使酌情权支持合并诉讼方,因为:

1.       此类别的4项争议财产中有2项已售予第三方,故无法就该等争议财产发出所有权命令;

2.       发出合并传票的重大延误,将对妻子及准答辩人造成损害,尤其是部分准答辩人已去世,无法就实益拥有权的问题作供;

3.       已经过了冗长诉讼程序,而双方已就附属济助事宜交换誓词;及

4.       不符比例。

是否公正及适宜

法院需考虑的第二个问题是把准答辩人加入诉讼是否公正及适宜。该等公司于2020年已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讼,控告妻子及准答辩人欺诈及违反董事责任,并要求复还财产所有权。

丈夫认为加入准答辩人是公正及适宜的,令各方能完全铺陈所有相关争论点及证据,而丈夫亦可要求准答辩人透露文件。丈夫亦表示,本案与高等法院诉讼的争论点大幅重迭,如果允许加入准答辩人,他可考虑重新申请将本案移交高等法院,以避免繁多而重复的法律程序。

法院驳回丈夫的主张,理由如下:

1.       该等公司并非本案的诉讼方。

2.       在此附属济助争议中需裁断的法律问题有别于在高等法院诉讼中需裁断的问题。

3.       丈夫大幅延误提出合并传票。

4.       丈夫是该等公司的董事,应该能查阅及控制该等公司及联名户口的纪录及文件。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合并传票。

总结

本案说明,在第三方持有物业实益权益的情况下,成功请求法院将第三方加入婚姻诉讼所需符合的要求。

任何人士如有意提出合并申请,应确保自己有真正的申索,而且能就其本人及/或丈夫/妻子为何在争议财产中拥有实益权益提出适当的法律理据。此外,有意提出合并申请的人士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提出申请,以免因延误而被法院行使酌情权驳回申请。

如因婚姻资产由第三方持有而需提出合并申请,可能需处理复杂的法律程序及考虑不同方面的因素。在此情况下,最好征询专业意见,以更清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涉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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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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