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究竟何时才算太迟?

2016-11-30

简介

2016年11月7日,审裁处裁定光亚、其前主席卓盛泉及行政总裁洪祖福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307B(1) 及307G(2) 条的披露规定。这是自上市公司须遵守的新披露责任于2013年1月1日生效以来,审裁处首次裁定有上市公司违反有关责任。以往,资料披露是《上市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十三章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下的非法定责任,由于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的惩处权力有限(例如,联交所在情况极其严重的个案中只能暂停或取消上市资格,而无权处以罚款),因此旧的披露责任被视为并不足够。

案情

光亚的背景

光亚是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于2000年7月在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光亚的主要收入及利润来自光亚对PT First Media Tbk(「PTFM」)及其附属公司的业务营运,该附属公司是一家于印尼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电讯公司,光亚在当中持有55.1%的权益。

触发披露责任的事件

2011年6月30日,光亚向PTFM借入5,500万美元,利息按年利率4.75厘计算,还款期为3个月,届满后将会自动续期,最长9个月。由于光亚在到期日(即2012年6月30日)并没有向PTFM偿还款项,PTFM因此于2012年8月30日在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向光亚展开仲裁程序。印尼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12日裁定PTFM胜诉,命令光亚向PTFM偿还欠款(「印尼仲裁裁决」)。

光亚披露印尼仲裁裁决

2012年9月20日,光亚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把印尼仲裁裁决作为股价敏感资料作出披露。不久,雅加达中央地区法院(「雅加达法院」)宣布印尼仲裁裁决可予强制执行,其后PTFM向雅加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印尼仲裁裁决。

光亚董事会的紧急会议

光亚董事会于2012年10月3日举行紧急会议,讨论强制执行印尼仲裁裁决的后果,卓盛泉及洪祖福均有出席。然而,到了雅加达法院订明的最后还款期限2012年12月5日,光亚仍然未有向PTFM支付欠款。因此,PTFM在印尼对光亚提起清偿债务相关的程序(「清偿债务程序」)。雅加达法院其后于2012年12月28日亦向光亚发出传票,要求光亚出席法院聆讯。光亚于2013年1月2日透过传真收到以印尼文发出的传票,该传票于2013年1月4日被翻译成英文,并发给卓盛泉及洪祖福传阅。于2013年1月17日,光亚向公众公布了传真内容。

关于资料披露的法律规定

根据该条例第307B(1) 条,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内幕消息是关于上市法团、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或该法团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具体消息,而且该等消息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简言之,任何关于法团的具体、股价敏感资料都必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市场披露。

披露的时间则视乎上市法团被视为何时知道内幕消息。根据该条例,如上市法团的高级人员知道或理应知道该消息,以及如一名合理的人以该法团的高级人员的身分行事,会认为该消息构成内幕消息,则该法团即属已知道内幕消息。根据该条例第307G(1) 条,假如违反披露规定是由高级人员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所导致,或该人员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以及确保上市法团符合该等披露规定,该人员亦可能被视为违反披露规定。

证监会的指控及审裁处的裁决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指,清偿债务程序及传票构成内幕消息,相当可能对光亚上市证券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原因是清偿债务程序及传票令光亚面临失去对其主要资产的控制权的威胁,并可导致光亚被清盘。该等消息亦属关于光亚的具体消息,且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光亚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因此,卓盛泉及洪祖福有责任根据该条例第307B(1) 条,在以传真发出的传票内容于2013年1月4日被译成英文的当日或之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该消息。审裁处认为延迟13天属于太迟。由于卓盛泉及洪祖福相当可能于传真被译成英文时已经实际知道该消息,他们应该立即采取在当时情况下一切必要步骤披露该消息,[1] 例如内部评估事件及征询专业意见。卓盛泉及洪祖福被裁定因罔顾后果或疏忽而未有确保光亚遵守该条例第307G(2)(a) 条规定的披露责任。

总结

是次裁决表明,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及时披露所有内幕消息是至关重要的。延误披露可导致审裁处根据该条例第307N条向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对违反规定的高级人员处以最高港币800万元的罚款及发出5年取消资格令。因此,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层务必充分熟悉并确保遵守自己的责任,在知道内幕消息时,应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如有任何不确定之处,应征询法律意见。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 8 号交易广场第三期 19 楼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律师团队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甄灼宁
甄灼宁
主管合伙人
卫绍宗
卫绍宗
合伙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伙人
陈寳文
陈寳文
合伙人
龚海欣
龚海欣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