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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岸」对于向承运人追讨人身伤亡赔偿有何影响?

2018-01-31

简介

「登岸」是指任何人由船上移至岸上安全位置的过程。若乘客在登岸过程中因为辅助登岸设备故障而受伤,但涉事的设备属第三方所有,则可能产生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登岸完成与否可能会影响向承运人提出人身伤亡索偿的时效期限,正如在Colins v Lawrence [2017] EWCA Civ 2268一案中,由于《1974年雅典公约》(「该公约」)适用,法院以时效期限已过为理由,驳回索偿人的申索。

案情

本案发生于201011月,索偿人乘坐被告人的渔船出海钓鱼,行程完结时,索偿人在离船登岸时失足,其左膝关节及四头肌腱受伤。

索偿人于20139月才对被告人提出诉讼,就其受伤索偿。下级法院裁定,由于该公约订明的两年时效期限已过,索偿人不能提出申索。该公约适用于案件与否,取决于索偿人在事发时是否已从有关船只「登岸」;如已登岸,该公约便不适用,因而不受时效期限所限。

就该案件中的渔船乘客而言,登岸所需的程序是把渔船驶至卵石海滩,然后使用独立的梯级(只是海滩上的半永久结构)下船。索偿人指,他受伤的原因是当他使用该独立梯级从渔船走下海滩时,该独立梯级底部有一块湿滑的木板令他滑倒并失去平衡。因此下级法院裁定,索偿人只是在木板上滑倒,并未完成登岸,根据该公约,索偿人申索的时效期限亦已过。

法律问题

索偿人不服裁决,申请上诉许可。英国上诉法院需审理的主要问题是此项申请有没有真正的胜诉可能;换言之,索偿人在事发时是否已完成从渔船「登岸」的过程。在考虑双方陈词后,上诉法院裁定,虽然用来协助索偿人登岸的独立梯级并非渔船的一部分,但独立梯级(包括木板)构成登岸过程所需的「登岸设备」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裁定,索偿人在步离登岸设备之后,才完成从被告人的渔船登岸的过程。

法院亦以岸上提供踏板辅助登岸的过程作比喻。虽然这种踏板通常独立于船只,而且不属于船东所有,但踏板仍被视为供乘客用于离船登岸的登岸设备。登岸过程必须在乘客已步离踏板后才被视为完成。

Colins v Lawrence一案中,虽然独立梯级只是半永久地固定于海滩,而且渔船可以独立于梯级离开,但这一点并不影响索偿人在未安全到达海滩前不会被视为已完成登岸的事实。上诉法院同意下级法院的裁决所指,登岸过程应被视为乘客由船上移至岸上安全位置的整段期间,因此当索偿人仍在使用梯级及木板来离开被告人的渔船登上海滩,他仍然在登岸的过程中。故此索偿人的上诉并无真正胜诉可能,他的上诉申请被驳回。

总结

除非乘客是在完成登岸之后受伤,否则根据该公约(如适用)的规定,对承运人提出人身伤亡申索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而非一般人身伤亡申索的三年时效期限。

至于承运人,法院明确认同,登岸设备的种类,不论是踏板或独立梯级,通常都是由承运人选择。因此,如果承运人选用的设备不能让人安全地从其船只登岸,承运人则应寻找及提供其他登岸方法,以提高对乘客的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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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灼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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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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