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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裁定:初步要约公告必须明确地容许要约人从要约价中扣除末期股息

2019-11-01

简介

2019930日,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委员会」)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收购执行人员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收购守则》)转介的事宜作出裁决。

在这宗个案中,委员会被要求考虑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布罗德福」)是否获准按照其可能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H股作出的强制全面要约的条款,从其要约价中扣除该公司股东批准派付的末期股息。


背景及案情

该公司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的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而其A股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布罗德福是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并由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招商局集团」)间接全资拥有的公司;而招商局是一家由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直接控制的国有企业。

招商局集团持有该公司约21.05%的股份,而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则间接持有该公司 46.78%的股权。布罗德福间接拥有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49.9%权益,而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其余50.1%权益则由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省国资委」)拥有。

201962日,该公司与布罗德福宣布(「首份公告」),表示在满足多项先决条件的前提下,辽宁省国资委将以零代价将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1.1%股权转让予布罗德福(「股权转让」)。根据《收购守则》的连锁关系原则,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布罗德福须就该公司作出强制全面要约。201964日,布罗德福与该公司根据《收购守则》规则 3.5 就可能要约发出一份联合公告(「规则 3.5公告」)。

在股权转让后,布罗德福将持有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的51%股权,因而取得其法定控制权。其后,股权转让亦将具有使招商局集团在该公司间接持有的投票权益增至该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67.83%的效果(招商局集团原来持有的21.05%股权加辽宁港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46.78%股权)。股权转让一经完成,将触发《收购守则》规则26.1下的强制全面要约责任(「可能 H股要约」)。《收购守则》规则26.1订明,在若干情况下必须作出强制要约,包括任何人士不論是否透过在一段期间内的一系列交易而取得一家公司30%或以上的投票权。

规则 3.5 公告述明,待股权转让完成后,布罗德福将以1.0127港元的要约价(「该要约价」)落实可能 H股要约。由于股权转让不牵涉任何代价,故此该要约价是在收购执行人员的同意下经参考该等H股于 2019 5 31 日(即签署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当日)的成交量加权平均成交价而厘定。

在首份公告及规则 3.5 公告刊发前,该公司已于2019 3 26 日在其年度业绩公告内披露其董事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 1.9 分(约为 2.163 港仙)。2019510日,该公司发出一份通函,载列末期股息的派发时间表。于2019627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该公司提呈一项决议案。若该决议案获通过,该等H股将于201973日按末期股息除权基准买卖,而有关股息则预期于2019816日派付。

由于预期满足股权转让的多项先决条件需时,可能 H 股要约相当可能会按末期股息除权基准进行。

不过,规则 3.5 公告并无提及末期股息或布罗德福打算如何行使其收取股息及分派的权利。相反,布罗德福在规则 3.5 公告中表示:

根据可能H股要约将予收购的H股应悉数缴足,且不附带任何留置权、抵押、产权负担、优先购买权及属任何性质的任何其他第三方权利,以及连同于本公告日期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包括于本公告日期或之后所宣派、作出或派付的所有股息及其他分派的所有权利(如有)。」(「有关声明」)

2019614日,布罗德福的顾问联络收购执行人员,寻求其确认布罗德福可从该要约价中扣除末期股息,从而使该要约价由1.0127港元降至0.99107港元。布罗德福其后向收购执行人员提交了若干书面陈述,收购执行人员遂将该事宜转介委员会处理。


与争议事项相关的《收购守则》条文

《收购守则》一般原则6规定,所有与收购要约或可能要约有关的人士均须尽快披露一切有关资料,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防止制造或维持虚假市场。涉及收购要约或可能要约的当事人必须注意避免作出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声明。

《收购守则》规则9.1订明,就要约或可能要约或在要约期内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达到最高的准确程度,而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充分且公允地加以呈述。

《收购守则》内并无条文订明要约人应如何描述在要约期内所宣派或派付的任何股息将会对要约价造成何等影响。

对因支付股息(由同意接纳要约的股东保留)而可能会令要约价有所更改的唯一提述载于规则26.3的注释3(「该注释」),当中列明:

当接纳要约的股东根据要约,有权保留有关受要约公司已宣布但仍未支付的股息时,要约人在定出现金要约的价格时,可从已支付的最高价,扣除受要约公司股东有权收取的净股息。

尽管该注释仅提述在某一个特定情况下,要约人获准从已就受要约公司的股份支付的价格中扣除股息,以厘定就该等股份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从而定出现金要约的价格,但该注释确实为可能尚有其他从要约价中扣除股息或属恰当的情况(即使《收购守则》并无详述有关情况所指为何)这个观点提供了支持理据。


分析

收购执行人员的论据

收购执行人员认为,规则 3.5 公告的有关声明并无清楚说明收取股息的权利。虽然有关声明指出要约人有权收取所有股息,但没有提述要约人可如何行使该权利,亦从来没有提述该要约价有可能会被调低。即使在刊发规则3.5公告前几乎可以肯定在布罗德福作出要约时,有关H股会按末期股息除权基准买卖,但收购执行人员找不到任何环境证据显示布罗德福曾顾及末期股息对该要约价的影响。

收购执行人员亦认为,布罗德福宣称有权收取在其成为该公司股东之前已派付的股息的说法不合逻辑。如上文提到,要满足股权转让的多项先决条件,预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要约文件预期仅将于201910月(即在该等H股已按末期股息除权基准买卖三个月后)刊发。若股东在预期该要约价是如规则3.5公告所载的情况下购入除息后的H股,但却发现该要约价已被减去其没有收取的股息金额,这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收购执行人员认为,该等H股在刊发规则3.5公告当日、以附带末期股息权利基准买卖的最后一日及除息日的买卖情况亦为其以下看法提供支持:即市场当时是在预期该要约价会与原本所述的相同及不会扣除末期股息的情况下进行买卖。

收购执行人员认为,除非按照规则3.5发表的初步要约公告内特别提述该要约价可能会被调低,否则便不能调低该要约价。股东如没有获提醒该要约价被调低的可能性,他们或会在不知悉该要约价可被调低的情况下根据已公告的资料作出投资决定。此外,收购执行人员并不认为该注释的适用范围可延伸至容许调低该要约价。

收购执行人员不认为其迫使了要约人提高其要约价,因为该要约价已于公告内清楚地列明,而市场亦以此为依据进行买卖。尽管收购执行人员理解这将令布罗德福的要约成本增加,但若布罗德福在刊发规则3.5公告前能够顾及这个问题并向收购执行人员提出,上述情况是可以避免的。

布罗德福的论据

布罗德福陈词指,有关声明已清楚列明要约人有权取得该公司宣派的末期股息。布罗德福认为,在按末期股息除权基准收购该等H股的情况下,若要按照其列明的条款落实可能H股要约,唯一可行的方法便是调低该要约价。

该要约价并非透过购买交易或磋商(要约价一般获厘定的方法)得出,而是遵照收购执行人员的指示,使用于2019531日该等H股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的公式计算出来。当时,该等H股是以附带末期股息权利基准买卖,所以就这样厘定该要约价。

布罗德福认为,该注释容许要约人因派付股息而从要约价扣除该股息的净额。有别于《收购守则》内很多条文,有关条文并无规定必须就作出这样的调整咨询收购执行人员的意见。布罗德福认为其不过是要求使用既有的机制来反映其在有关声明所列明的原意。

布罗德福又指,有关声明是可能H股要约的一项合约条款,而非对股东权利的宣示,若要执行收取股息的合约权利,唯一切实可行的方法便是对该要约价作出扣减。布罗德福认为,该等H股于0.99港元至1.01港元窄幅上落的交投情况,证明了市场当时预期可能H股要约将按已扣除末期股息的价格进行。


委员会的裁决及理据

委员会裁定布罗德福不得从该要约价中扣除末期股息,理据如下:

  1. 尽管该注释可能暗示要约人在厘定要约价时可于某些情况下扣除股息,但却并没有给予要约人任何一般权利让他从要约价中扣除股息,亦当然不容许在没有事先咨询收购执行人员的意见下作出这样的扣减。因此,布罗德福不能依赖该注释的条文,以便为调低其所列明的要约价(方法是从中扣减该公司所派付的末期股息)提供理据。
  2. 规则3.5公告内从没提述该公司的末期股息或该要约价是否有任何可能会被调低以反映所派付的末期股息。委员会认为,难以看到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如何能将有关声明理解为要约人获准从该要约价中扣除末期股息的金额。
  3. 在规则3.5公告中,该要约价以显著的方式载于概要部分及全文多个地方。不论有关声明载述了甚么内容,以及末期股息在何时派付,任何人在阅读规则3.5公告时,均预期股东将会获提出每股该等H1.0127港元的要约价。
  4. 鉴于《收购守则》规定在要约过程中作出的所有声明都必须达到最高的准确程度,股东和潜在投资者在正常情况下理应确信,按照规则 3.5 条文作出的公告中所列明的要约价应该不会被调低,除非已就相反的情况作出明确的声明,则作别论。

因此,委员会裁定一旦完成股权转让,布罗德福便必须根据规则3.5公告中所列明的该要约价1.0127港元提出H股要约,且不得从该要约价中扣除该公司的末期股息。


总结

证监会收购执行人员明确表示,要是布罗德福在刊发规则3.5公告前就末期股息事项咨询其意见,收购执行人员便会同意已扣除该公司末期股息的价格。

因此,市场人士在作出有关可能要约的公告前,最好先就所有疑问事项咨询收购执行人员的意见,因为一旦作出公告,市场将预期公告达到最高的准确程度,且不得载有任何可能误导股东或市场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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