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就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刊发咨询文件
简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4年8月16日刊发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就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的建议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征询公众意见。本文将概述及归纳咨询文件提出的几项主要修订。
建议
证券持有人向发行人发出的电子指示:根据现行《上市规则》,发行人仅须以电子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发布公司通讯,但无须设置机制来以电子方式接收证券持有人的指示。
联交所建议,规定发行人(在符合法律及适用规例下)设置可让证券持有人选择以电子方式向发行人发出以下指示的机制:
1. 有关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指示,包括出席会议的指示及委任代表相关指示(「会议指示」);及
2. 就回应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发出的指示(就供股涉及的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作出的指示除外)(「非会议指示」)。
以电子方式即时支付公司行动款项:现行《上市规则》并未规定发行人须用何种方式向其证券持有人支付公司行动款项 [1]。现时发行人向证券持有人支付公司行动款项,最常见的做法是以邮递方式寄出纸本支票。然而,这种做法会令有关款项不是在所公布的付款日期支付,因为证券持有人还要将支票存入银行并等待其结算。
联交所建议修订《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须为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使其可选择在所公布的付款日期即可透过「结算所自动转账系统」(「CHATS」,在香港由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运作的支付系统)收到公司行动款项,该系统提供在上市发行人在所公布的付款日期进行付款的服务。联交所进一步建议,任何因采用CHATS向证券持有人支付公司行动款项所产生的付款费用,应由发行人承担,以免令证券持有人不愿以CHATS收取公司行动款项,违背建议的目的。
电子认购款项:现时《上市规则》并未规定上市发行人在向现有证券持有人发售证券时须以何种方式收取认购款项,发行人不一定要提供电子支付选项。
联交所建议规定上市发行人须为证券持有人提供选项,使其认购上市发行人向现有证券持有人发售的证券时可选择以电子方式支付认购款项,并建议规定发行人须向证券持有人披露可用于支付认购款项的方式(包括发行人的有效电子支付详情)。联交所预期证券持有人会继续承担任何因以电子方式支付认购款项而产生的费用。
废除混合媒介要约:联交所建议不再容许发行人采用混合媒介要约,换言之:
1. 股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及债务证券公开发售的申请表格,不能再以印刷本形式提供;
2. 公开发售的股本证券认购及来自集体投资计划的认购,必须只能在网上透过电子方式进行;及
3. 债务证券公开发售的认购将继续透过其现有渠道进行。
混合式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现行《上市规则》对发行人举行股东大会的形式或会上投票表决的形式并无规定。
联交所建议要求发行人确保其章程文件在法律及适用规例允许的范围内,允许其举行混合式股东大会及进行电子投票。然而,联交所不会硬性规定发行人采用混合式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
无纸化建议对不同类别发行人的适用性
联交所建议对于联交所上市的不同类别发行人采纳上述建议:
建议 |
1 |
2 |
3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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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类别 |
证券持有人透过电子方式向发行人发出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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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电子支付公司行动款项 |
电子认购款项 |
废除混合媒介要约 |
混合式股东大会及电子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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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指示 |
非会议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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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证券发行人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集体投资计划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结构性产品发行人 |
不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公众债务证券发行人 |
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适用 |
不适用 |
专业债务证券发行人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总结
建议修订显示联交所积极进一步扩大采用电子渠道,以提高营运效率及推动可持续发展。是次咨询将于2024年10月18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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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定义为「发行人就其公司行动向证券持有人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派股息及其他权益;与供股、公开发售和优先向某一群持有人作出的要约有关的申请及/或(如适用)额外申请的退款;以及与收购和私有化有关的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