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建议扩大《上市规则》下纪律机制的覆盖范围
简介
最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发表了一份有关纪律处分权力及制裁的咨询文件(「咨询文件」),建议对《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作出若干修订。在咨询文件中,联交所(其中包括)提出多项建议扩大其纪律处分权力及可供采用的制裁选项,以确保能够对导致或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人士施加有效制裁。下文列出咨询文件的主要建议修订。
针对违反《上市规则》的人士的声明
就上市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 2A.09(7) 条作出的声明(「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而言,联交所建议降低现有门槛,容许上市委员会在其认为「某人士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以及在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中直接指出上市发行人的名称:即制裁所针对的违反《上市规则》事件发生时,有关人士担任其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的相关上市发行人。
为了让联交所在处理较为严重的违反《上市规则》及董事行为失当个案时有更多选择,联交所提议实施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的新制裁。在董事不适合性声明中,联交所将公开声明其认为某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若该人士继续担任另一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联交所可能会查问其是否适合继续担任有关职位,并就该上市发行人及该董事另外采取行动。
引入间接责任
按照现行的纪律机制,有机会接受联交所纪律制裁的人士包括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及主要股东(「相关人士」)。不过,并非所有相关人士均须履行《上市规则》规定的责任,而且对于某些相关人士并无指定的合规标准。因此,联交所建议,若出现联交所认为有关人士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上市规则》,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则向违反《上市规则》的相关人士施加间接责任。根据咨询文件,只有在相关人士所作的行为导致违反《上市规则》,或在知悉有关行为等同违反《上市规则》但仍参与其中的有限情况下,才会产生及附带间接责任。
在咨询文件中,联交所希望透过引入间接责任,能够在以下情况对上市发行人其他类别的高级人员或人士施加纪律制裁,当中包括:
(1)
财务总监:未有于刊发初步业绩公告前取得核数师同意及初步业绩公告严重失实;
(2)
营运总监:未有及时在上市发行人的中期报告中披露股份押记,以及因上市发行人违反有关非常重大收购事项的程序规定;
(3)
董事会秘书:上市发行人有关控股股东股份转让的公告严重失实;
(4)
主要股东:未有维持最低公众持股量;及
(5)
财务顾问:上市发行人的通函严重失实。
相关人士的定义及涵盖范围
就相关人士的定义及涵盖范围而言,联交所亦建议在《上市规则》内对「高级管理阶层」作出明确定义,以及扩大其纪律管辖范围以纳入 (i) 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ii) 结构性产品的担保人;(iii) 在《主板上市规则》下发行债务证券的担保人;(iv) 自愿在各类「相关人士」所指范围的情况下向联交所作出承诺或与联交所订立协议的人士,因而能够就他们未有履行任何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采取纪律行动。
对相关人士施加其他制裁
《上市规则》第 2A.09条订明,如相关人士违反 《上市规则》,便可对其施加制裁。然而,如相关人士违反的是联交所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复核委员会施加的规定,则无可施加的制裁。
因此,联交所建议加入条文,订明其有权在相关人士违反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施加的规定的情况下对其施加制裁。此外,联交所亦建议,若有人未有遵守由上市科、上市委员会或上市复核委员会施加的规定,而相关人士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违反有关规定,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有关规定,则可透过间接责任向所有相关人士施加制裁。
使各方注意其提供资料的责任的条文
另一项值得留意的建议是联交所建议加入明确条文,订明任何人士在回应联交所的查询或调查时,有责任提供准确、完备及最新的资料。建议条文将清楚列明,即使联交所没有要求特定的资料,接受联交所查询及调查的人士仍须提供所有与其查询有关的资料,前提是条文不违反专业操守的相关规定。
此外、董事、监事、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均有责任就联交所的调查及查询合作,包括及时和坦白地答复任何向其提出的问题。
总结
联交所建议修订现行《上市规则》下的纪律机制,目的是扩大可供采用的渐进分级制裁范围及加强现有制裁,从而能够适时采取有效的纪律行动,尤其着重违反《上市规则》的个人失当行为。上述咨询期将于2020年10月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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