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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首次承认中国国有企业的清算组

2008-04-01

於佛山市宏达发展公司清算组对东朗投资有限公司(HCA 581/2002)案例,香港上诉法庭首次确认中国国有企业清算组的地位。鑑於新的中国企业破产法,香港法院日後更有可能会承认国内的清算组。

佛山市宏达发展公司清算组对东朗投资有限公司(HCA 581/2002)

本案关於一间在国内註册成立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因为不遵从中国法规而被撤销营业执照。该国有企业的清算组(「清算组」或「原告人」)向一间香港公司(「被告人」) 提出诉讼,寻求收回以国有企业资金购买的物业,以及偿还国有企业资金的结馀。

清算组是否可以代表公司作出起诉﹖

由於国有企业在营业执照被撤销後已不再存在,故被告人质疑清算组是否具备提出诉讼的身份(法律地位)。考虑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杜官裁定清算组具备起诉及被起诉的身份,直至完成清盘及取消登记程序为止。

被告人被裁断违反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而原告人则有权收回物业及国有企业资金的结馀。

新中国企业破产法消除不明确因素

新的中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生效,它制定了一套破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将委任一名破产管理人,主要负责监督及进行重组及清算法律程序。

新的法例规定清算组成员包括来自相关部门的人员及代理,或根据法律成立的中介人组织,例如律师楼、会计师楼、破产清算公司等等均可担任破产管理人。此外,新法例第25(7)条载列破产管理人须在法律诉讼中代表有关企业。因此,国内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地位在日後的诉讼中不容易引起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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