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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朋友处理金钱交易可能招致严重刑责

2021-01-31

提要

在商业世界中,不少人会与有着相似的愿景及营商理念的朋友成为生意伙伴。然而,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建立业务关系时,应时刻审慎行事。最近在 HKSAR v Man Yiu Pun [2020] HKCA 344 一案中,区域法院(「法院」)裁定一名声称「协助朋友处理业务」的人触犯两项洗黑钱罪。


案情

在法院聆讯中,文先生(「申请人」)被控两项「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违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该条例」)第25条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159C条。他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监禁四年零五个月。申请人其后就定罪以及判刑提出上诉。

首项控罪案情如下:申请人于数年前认识第四被告人,当时第四被告人据称告知申请人其在香港从事贸易活动。第四被告人希望在香港成立一间公司以扩充其物流业务,但由于身为外国人及未能提供住址证明而无法注册成立公司。因此,他请求申请人协助注册公司(「该公司」)及为其开立一个银行帐户(「该银行帐户」)。申请人开立该银行帐户后,数个月内共有超过港币700万元的款项存入帐户,并在此后不久透过自动柜员机提款及多张向不同的个人储蓄帐户(包括第一被告人的帐户)发出的支票提取有关款项。作为该银行帐户的持有人,申请人是上述支票的开票人,亦保管有关支票簿。

除了处理该银行帐户外,申请人亦被控串谋第四被告人处理一笔已汇至申请人个人储蓄帐户约港币52万元的款项(「第二项控罪」)。申请人指第四被告人告诉他上述款项是由第四被告人的客户存入,将须被提取以支付货款。其后,申请人从同一帐户提取了港币56万元。

尽管申请人声称其上述所有行为只是为了协助朋友从事真正的商务贸易,以及表示他对于全部涉案汇款的合法性毫不知情或没有怀疑,但法院仍裁断他触犯了串谋洗黑钱罪。在达致此结论时,法院参考了 HKSAR v Wong Chor Wo & another 一案:在正常情况下,某人如容许另一人使用其银行帐户存入及提取资金,如无相反证据,法院将作出银行账户持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通过有关账户处理的资金是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这个必然的推论。

就本案的两项控罪而言,法院亦考虑了多项因素才将申请人定罪,包括:(a) 申请人在有关期间并无就其自己或该公司向税务局申报任何收入(「缺乏申报因素」);(b) 涉案款项全数存入申请人控制的帐户及在此后不久便汇走;及 (c) 货品买家会将货款汇付予与他们没有任何交易的公司/人士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固有可能性甚低(「固有可能性甚低因素」)。因此,唯一合理的推论是有关转账乃为了隐瞒及掩饰透过有关帐户取得款项的真正收款人。


申请人针对定罪提出上诉的理据

申请人基于两项理据向上诉庭提出上诉。首先,就本案的两项控罪而言,申请人认为原审法官「在裁定申请人与第四被告人作出串谋时,犯了法律错误及/或没有恰当和稳妥地判断,其认为申请人在与第四被告人达成协定时知道及合理相信任何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因而作出违法作为的协定之理据(如有)。」就证明此项理据而言,申请人在陈词中指法院在达致其针对申请人的判决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第二项上诉理据是原审法官「未能以稳妥及妥善的方式或根本没有结合一切周围的证据情况来评估申请人的所有证据(尤其是申请人的信念及看法),因而基于可信性及固有可能性甚低而错误地不接纳申请人的证据」,乃属错误。


上诉庭同意发出定罪上诉许可

首先,上诉庭不接纳第二项上诉理据,理由是申请人(作为经验丰富的商人)容许自己成为第四被告人(即其偶尔交往并有一定程度不信任的外国人)欺诈税务局和银行的当事人。然而,尽管申请人不太了解第四被告人并在业务上对其有所防备,但仍没查询第四被告人需要他协助的真正原因,反而以完全信任及毫不怀疑的方式答允第四被告人的所有请求。因此,原审法官有理由裁断申请人的证据不可信及/或固有可能性甚低。

然而,上诉庭接纳第一项上诉理据,即原审法官在将申请人定罪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上诉庭解释,原审法官在考虑第二项控罪时,尽管案情是在该公司成立前约六个星期发生,但原审法官却一字不漏地重复缺乏申报因素,惟其对该公司的提述与第二项控罪毫不相关。此外,答辩人(控方)亦承认固有可能性甚低因素并非相关考虑因素。

因此,上诉庭同意发出上诉许可,理由是原审法官在判断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时可能已在其考虑的事项中犯错并给予有关事项错误的比重。


总结

该条例第25条「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洗黑钱罪行涵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任何人即使实际上不知道但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处理的财产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仍可能触犯这项罪行。为避免触犯这项罪行,至关重要的是,如知道或怀疑任何财产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则无论如何不应处理有关财产,并应根据该条例第25A条在合理的情况下尽快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披露其知道或怀疑的事情。当我们被要求处理其他人的款项时,尤其是在牵涉大量金额的情况之下,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误堕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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