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可疑第三者资金转账
简介
近年,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多次对在处理第三者资金转账时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管规定的持牌法团采取纪律行动。在本文中,我们将引用证监会最近对溢利证券有限公司(「溢利证券」)采取的纪律行动,探讨持牌法团处理第三者资金转账的适当步骤。
针对溢利证券的纪律行动
2021年3月,证监会公开讉责溢利证券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4条处理第三者资金转账时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监管规定,并罚款500万元。
未能进行妥当的查询
2016年2月至5月期间,溢利证券为其两名客户(即客户甲及客户乙)的保证金帐户办理多笔第三者存款/提款(「该等第三者资金转账」)。证监会发现,该等第三者资金转账属于大额、频密及/或异常转账,并似乎显示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打击洗钱指引》)第 7.14 及 7.39 段所列出的预警迹象[1]:
- 与和客户无关连及/或其身分不详及/或未经核实的第三者之间有频密及金额庞大的款项转账往来;
- 客户的帐户被用作转账渠道,即其中一名第三者向帐户存入金额庞大的款项,并在其后于同日提取有关款项和转账至另一名第三者;
- 交易过于繁复且不构成最合理、方便或安全的营业方式及/或超出持牌法团一般被要求提供的正常服务范围的交易;及
- 存在「掉头式」交易,即款项从某人或某公司(例如参与赌场业及博彩业的公司)转账给另一人或另一家公司,然后再转回予原来的银主或公司。
尽管以上迹象显示该等第三者资金转账存在异常及/或潜在可疑,但溢利证券在有关时间没有备存文件纪录以证明批准有关转账的理由属合理的情况下批准了该等资金转账。经证监会进行视察后,溢利证券才试图在事后将其声称于审批该等第三者资金转账时所作的评估记录在案,这证明溢利证券在批准有关转账前并无进行足够的查询。
此外,溢利证券虽声称已作出查询,但至今仍未提供有关纪录:
- 没有对第三者进行公司搜查或查询的纪录,该第三者向客户甲的保证金帐户存入30,000,000元,而该款项其后转账给另一名第三者;
- 没有向客户乙作出足够的查询及/或没有就查询备存充分纪录,以查明为何客户乙的保证金帐户被用作渠道以收取来自一名身分不详的第三者的30,000,000元存款,以及于同日被用来将28,415,000元转账给另一名参与赌场业及博彩业的第三者;
- 没有纪录显示对某些第三者的身分及/或其与客户乙的关系进行了查询/搜查;及
- 四名参与赌场业及博彩业的第三者向客户乙的保证金帐户合共存入296,000,000元,而这些款项据称被用来证明客户乙有财务能力担任一笔向某公司作出的贷款的担保人,但并无作出充分查询以查明为何:(i) 客户乙会为一家他并非其股东且没有担任任何职位的公司担任担保人;及 (ii) 多名第三者会向客户乙的保证金帐户转入资金,用作证明他的财政稳健程度。
因此,证监会裁定溢利证券没有对异常或可疑的该等第三者资金转账进行适当的查询和足够的审查,且并无充分地记录其声称就该等第三者资金转账所作的查询。证监会认为,溢利证券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5(1)条,以及《打击洗钱指引》第5.1、5.10、5.11及5.12段,当中规定持牌法团须藉以下措施(其中包括)持续监察其与客户的业务关系:
- 监察客户的活动,以确保有关活动与其业务性质、风险状况及资金来源相符;
- 识辨复杂、大额或异常的交易,或无明显经济或合法目的之交易模式;这些都可能显示洗钱及/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活动;及
- 作出查询并查验潜在可疑交易的背景、目的及/或情况,以及在出现任何可疑状况时向财富情报组举报。这些查验所得及结果应以书面方式予以妥善地记录在案,并备存以便为有关当局提供协助。
未能实施程序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
证监会亦认为,溢利证券没有设立足够的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亦无为其职员提供充足的培训,以确保遵守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
- 除了在其操作手册内增添新章节列明其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程序外,溢利证券并无提供任何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书面政策和程序;
- 溢利证券没有确保职员留意其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政策及程序。特别是,其负责处理资金提存的职员亦不知道溢利证券有洗钱报告主任一职;
- 溢利证券没有向其职员提供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充足培训;及
- 溢利证券没有确保其职员遵守其操作手册内所载的规定。
因此,证监会认为,溢利证券的行为违反了《打击洗钱条例》及《打击洗钱指引》。在决定纪律处分时,证监会已顾及溢利证券的缺失持续了至少九个月以及其在处理客户帐户内的大额第三者资金转账时持散漫态度。
处理可疑第三者资金转账的建议
证监会在其就持牌法团处理第三者存款及付款而发出的《打击洗钱指引》及通函中,鼓励持牌法团实施稳健的系统和程序,从而可合理地预期保护客户资产,以及侦测及防止与第三者付款安排相关的风险。证监会所提出且持牌法团应遵守的建议包括:
- 在其政策及程序中清楚界定可接纳第三者存款的特殊及合法情况,并提供可接纳的第三者付款人及收款人的例子;
- 只在实施有效的监察制度及监控措施之情况下接纳第三者付款安排,藉此减低所涉及的风险和符合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
- 指派负责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核心职能主管,监督有否就处理第三者存款及付款设计、实施和持续监察有关政策及程序;
- 对任何第三者存款或付款要求进行尽职审查,以判断:(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的身分、客户与第三者付款人或收款人的关系,以及从第三者接收存款或向第三者作出付款的原因;及
- 监察涉及第三者存款及付款的客户帐户,并特别留意预警迹象。
要点
证监会所采取的纪律行动提醒了持牌法团须遵守的事项,以及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潜在后果。在处理第三者资金转账或实施有关第三者资金转账的书面政策时,持牌法团须考虑证监会发出的《打击洗钱指引》及通函,以确保所有要求被均纳入工作守则,以及证监会建议的措施被妥为执行。此外,备存适当的纪录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持牌法团应时常遵循有关要求和监察情况,特别是在其书面决定可为其采取的行动提供正当理由之时。
[1]《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生效。该指引其后被日期为2018年11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取代。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