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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心遗产:从家族争产变为慈善遗赠

2025-01-24

简介

围绕龚如心遗产的法律纠纷过程漫长而繁复,由最初关于龚如心亡夫王德辉遗产属于何人的争议,衍生出多宗官司。最终,法院就遗产管理及分配的问题作出裁决,尤其是关于慈善遗赠的问题,结束了这场争产风波。随着案件推进,法院的裁决影响深远,决定了日后遗产管理及慈善遗赠的处理方式。

龚如心与家翁的争产案

龚如心与家翁的法律纠纷始于1990年其丈夫华懋集团创办人王德辉离奇失踪。王德辉于1999年在法律上被正式宣告死亡后,其父亲(「王父」)请求法院认证一份于1968年由王德辉订立并以王父唯一受益人的遗嘱(「1968年遗嘱」)。龚如心则请求法院认证一份于1990312日由王德辉订立并以龚如心为唯一受益人的自制中文遗嘱(「1990年遗嘱」)。

该案的关键在于王德辉的管家的证词,他表示亲自见证了王德辉签署1990年遗嘱。然而,该管家在审讯前去世,令龚如心处于不利形势,被王父指控1990年遗嘱属伪造。法院认为单凭笔迹证据不足以下定论,强调笔迹证据不能证实也不能否定 1990年遗嘱的真伪。最终,法院承认了1990年遗嘱,裁定龚如心获得王德辉的巨额遗产。

龚如心遗产的法律纠纷

龚如心于2002年订立遗嘱(「2002年遗嘱」),将全部遗产给予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华懋基金」)。龚如心于2004年不幸被诊断患癌,最终于2007年去世。她去世后,陈振聪随即展开诉讼,提呈一份声称是龚如心最后遗嘱的文件(「2006年遗嘱」),而根据该遗嘱他是龚如心全部遗产的唯一受益人。

陈振聪是一名风水师,于1992年认识龚如心,他声称他们是多年的恋人,而龚如心更昵称他为「猪老公」。为了证实二人的关系,陈振聪向法庭提呈了龚如心给他的礼物、录音、照片及影片为证。

陈振聪声称某天晚上他到龚如心的住所时,她把2006年遗嘱连同一份无签署的版本交给他,并吩咐他要保密。他声称一直收藏上述文件,直至龚如心去世。然而,2006年遗嘱的见证人(一名律师及另一人)作供表示,虽然他们于20061016日见证了一份文件,但该文件与2006年遗嘱迥然不同。

法庭裁定2006年遗嘱属伪造,陈振聪败诉,无权得到龚如心的遗产。他向上诉法庭上诉亦告失败。他觊觎龚如心的亿万遗产,结果却因此入狱。

谁是受托人?

尽管陈振聪与华懋基金的诉讼结束,但龚如心数以十亿元遗产的管理问题仍未解决。这次是律政司司长以慈善事务守护人的身份对华懋基金提出法律诉讼。

2002年遗嘱由龚如心的妹妹协助草拟,当中几项关键条文如下:

1.       1条订明,龚如心将全部遗产遗赠予华懋基金。

2.       2条表明龚如心的意愿:「华懋慈善基金在我离世后希望交托由联合国秘书长、中国政府总理和香港特区政府首长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管,并在此监管下,基金除必须继续自创立以来所进行的各项目,…… 还要继续达到设立中国的类似诺贝尔奖的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奖金和基金的目的」。 

3.       3条是关于华懋基金对集团的管理,「确保华懋基金之商业王国不断壮大,…… 将慈善事业不断发展达至永远」。

4.       4条要求华懋基金照顾龚如心亡夫的家人以及华懋集团的员工及其子女。 

2002遗嘱对于落实慈善意愿的方式含糊不清,导致华懋基金与律政司司长出现争议。争论点在于龚如心的遗产是给予华懋基金用作一般慈善用途的无条件馈赠,还是要求华懋基金以受托人身份执行2002遗嘱的特定指示。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均裁定,2002年遗嘱是对华懋基金施加受托人的责任。终审法院亦同意此观点,裁定华懋基金是受托人而非无条件的受益人。

法院于20227月就委任华懋基金为受托人提出了两项条件:(1) 偿付能力条件;及 (2) 适当人选条件。

华懋基金要求在监督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加入外国官员,但被法院以司法管辖权限制为由驳回。20237月,法院裁定华懋基金未能符合偿付能力条件,取消其受托人的资格。因此,律政司司长与遗产管理人须制定新的遗产管理计划及推荐合适的受托人。

律政司的声明

律政司于202516日就龚如心的遗产发出声明。声明指出,法院已于2024516日批准律政司司长提交的遗产管理计划,其重点摘录如下:

1.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设立一所特殊目的公司(即龚如心慈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受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公司属担保有限公司,唯一成员为根据《财政司司长法团条例》(香港法例第1015章)所设立的「财政司司长法团」或其直接持有的子公司。

2.       管理机构:按龚如心的遗愿,设立由三名独立人士组成的管理机构,监督受托公司的运作。该等人士由律政司司长委任,被委任的人士须具备不容置疑的诚信、经验与判断力。

3.       受托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华懋集团的商业运作、审批集团的财政预算及集团拟作出的重大决定。此外,受托公司亦会就慈善事务方面的工作作出预算,以用作慈善项目、募捐,和按龚如心的遗愿筹办「中国的类似诺贝尔奖的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奖金和基金」。

4.       受托公司理事会:受托公司设理事会,类同私人公司董事会。理事会成员按遗产管理计划及受托公司章程委任,当中最少两名理事由政府官员出任。

计划的实施

律政司司长按照上述计划向法院申请委任受托公司为龚如心遗产的慈善信托受托人。

法院于20241121日正式委任受托公司为龚如心遗产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律政司司长委任范徐丽泰、任志刚及郑恩基为管理机构的成员,负责监督受托公司的运作。

受托公司将在适当时间公布理事会成员人选、遗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这场历时数十年的复杂法律纠纷,似乎终于可以划上句号。受托公司的工作展开后,我们可以观察其如何履行职责,推行龚如心的慈善遗愿。

总结

围绕龚如心遗产的法律纠纷由最初关于其亡夫遗产继承的问题,衍生出涉及更广泛利益的慈善信托管理问题。经过冗长的诉讼,法庭裁定华懋基金不能担任受托人,因此律政司司长须设立新的遗产管理机构,并最终成立了受托公司以推行龚如心在2002年遗嘱所列明的慈善目的。

独立管理机构的成立,进一步确保了龚如心的慈善意愿得以落实。慈善信托于2024年底获法院批准后,现已准备好实践龚如心的愿景,包括支持华懋集团及成立中国的类似诺贝尔奖的奖项。随着受托公司开始履行职责,龚如心的慈善意愿将逐渐落实,也标志着香港最复杂的法律纠纷之一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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