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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遥距争议解决程序所需的五项合约条款

2021-02-28

引言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各国政府持续实施应对措施和旅游限制,加上人们担心受到感染,要以亲身出席的形式进行仲裁及调解,往往变得困难甚至不可行。在此情况下,以遥距形式进行争议解决程序或有助快捷而划算地解决争议。然而,由于过时的合约措词,过去一年出现了一些涉及如何诠释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尤其是当合约条款明确禁止或其中一方反对进行遥距仲裁聆讯或调解。


有必要进行遥距仲裁及调解的情况

疫情导致程序延误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全球几乎所有国家持续实施各种群聚及旅游限制,从而令遥距仲裁和调解的需求大增。如各订约方坚持以亲身出席的形式进行聆讯,便很可能需要押后程序。但是,没有人知道疫情还会持续多久,其后遗影响更可能长达数年,无了期地押后程序,实在非常不理想。在此情况下,遥距聆讯是实际而划算的解决争议选择。

虽然大多数仲裁庭都具有酌情权命令进行遥距聆讯,但任何一方亦可能反对进行遥距仲裁聆讯或调解会议,例如当事人可能认为采用遥距形式进行程序对其不利,或试图借着反对以拖延程序。在此情况下,如果合约就争议解决方法作出补充,以便采用遥距形式进行程序,便可避免任何一方利用疫情及/或任何其他危机为借口,阻碍程序。

订约方来自不同国家

如果订约方在不同国家居住及/或经营业务,允许进行遥距聆讯或调解的争议解决条款便十分重要,尤其是订约方选择的仲裁地(arbitration seat)及/或仲裁聆讯地点可能并非其本国。

节省费用

进行遥距聆讯或调解亦可让当事人节省费用。虽然为遥距程序设置所需的技术可能需要额外费用,但可节省高昂的差旅和住宿开支。因此遥距程序的费用可能远低于亲身出席程序的费用。

无人能预知将来会出现甚么情况,因此,在草拟合约时允许以遥距方式解决争议,始终有利而无害。允许遥距程序的争议解决条款能为各方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有助解决争议。


合约条款范例

仲裁机构的规则一般已就遥距聆讯作出规定,而订约方亦可自由议定调解会议的形式。然而,订约方最好就解决争议加入明文补充条款,直接订明疫情下的程序安排,以避免混淆或日后发生争议。

就此而言,订约方在草拟争议解决条款时,应考虑加入以下五个承认遥距程序的要点:

  1. 触发遥距程序的条件,例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2. 承认遥距程序是可接受的争议解决形式;
  3. 不能以争议解决程序采用遥距形式进行为由,质疑其结果的可强制执行性及约束力;
  4. 若争议解决程序的参与者须住院、接受隔离或检疫以遵守任何法例及规例,则押后有关程序;及
  5. 仲裁员或调解员有权发出其认为合适的命令/作出其认为合适的安排。

除了一般的争议解决条款,订约方还可采纳以下条文,就遥距争议解决程序作出规定:

「即使本协议载有任何相反条款,但如果《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香港法例第599章)(「该条例」)或其他控制及预防该条例附表一所列传染病(「该等疾病」)的类似法例禁止订约方及/或其法律代表前往或出席任何 [仲裁庭命令进行的聆讯/预定的调解会议]

  1. 任何该等 [聆讯/会议] 须按照 [仲裁庭的命令/各订约方与调解人达成的协议],采用能让所有 [聆讯/会议] 参加者同时及即时互相沟通的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举行;
  2. 各订约方同意,不得基于上述 [聆讯/会议] 并非以亲身出席的方式举行,而反对 [仲裁庭在该等聆讯后作出/调解会议后达成和解] 的决定、命令或裁决;
  3. 如上述 [聆讯/会议](不论以亲身出席或其他形式进行)由于在其预定日期之前的一段时间(包括预定日期当日)发生以下情况而无法如期举行:
    (a) 根据该条例或其他控制及预防该等疾病的类似法例,任何一方(如属法团,则该法团的全部董事或足以构成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董事)、其法律代表及/或 [仲裁员/调解员] 须住院、接受隔离或检疫 ;或
    (b) 任何一方(如属法团,则该法团的全部董事或足以构成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董事)、其法律代表及/或 [仲裁员/调解员] 的办事处由于出现该等疾病而须关闭以进行消毒程序,[聆讯/会议] 则须押后至该方(如属法团,则该法团的全部董事或足以构成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董事)、其法律代表及/或 [仲裁员/调解员] 出院、无须再接受隔离或检疫或办事处重开后7个营业日内举行;及
  4.  [仲裁员/调解员] 具有酌情权 [命令/安排] 以亲身出席的形式进行 [聆讯/会议] ,但必须经过全面深入考虑世界卫生组织的现行指引,以及香港政府和任何其他政府部门公布的任何有关法例、规例或指引。」

 

要点

遥距解决争议方法既带来机遇,亦带来挑战。虽然遥距解决争议方法是在疫情后才忽然变得普及,但随着人们开始适应科技,以遥距方式进行的争议解决程序数目已逐渐增加。虽然遥距仲裁聆讯或调解会议有时会因为技术和后勤支援问题而略有阻滞,但仍是促进及时解决争议的灵活、划算方法。

争议解决方法基本上是合约的产物,因此即使争议解决条款明文禁止遥距聆讯,但只要双方同意,仍可进行遥距聆讯。为节省时间和费用,订约方最好一开始就在合约明确订明允许遥距聆讯,这是有利而无害的。上文的合约条款范例反映了订约方就争议解决方法草拟补充条款时应考虑的事项,以涵盖日后可能出现类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公共卫生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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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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