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未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可被控市场失当行为
简介
2016年3月11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美亚控股有限公司(「美亚」)及其十名现任及前任高级人员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展开研讯程序,因其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XIVA部规定,没有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内幕消息。自该条例第XIVA部于2013年生效以来,继2015年7月对光亚有限公司(「光亚」)展开的研讯程序之后,本次行动是第二次就上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违反强制披露责任采取的法律行动。
内幕消息的强制披露机制
简而言之,内幕消息指关于上市法团、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法团的上市证券或衍生工具的具体消息,该等消息并非普遍为市场所知,但假如普遍为市场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该条例第307A条)
根据该条例第307B(1) 条,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第307G条进而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人员须承担个人责任,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公司遵守有关规定,如上市公司违反披露规定是由该人员的蓄意、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所导致的,该人员个人亦可能须负上法律责任。
背景事实
美亚于2004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上市,主要从事加工及制造各种钢板及钢管。
证监会指,在2012年4月至8月期间,美亚当时的核数师在审核美亚截至2011年12月止年度的财务报表时,多次就其发现的问题与美亚的管理层沟通。有关问题包括:
- 以1,550万港元出售美亚一家全资附属公司的交易性质可疑;
- 美亚以6.2亿港元购入、位于越南的项目并非由其控制,而有关项目的估值似乎被夸大;及
- 美亚的共同控制实体的两家附属公司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向供应商分别支付1,000万美元及400万美元的重大预付款项,而该等款项似乎无法收回。
(统称为「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
鉴于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美亚当时的核数师遂于2012年8月23日向美亚寄出一份「审核报告的潜在保留意见」清单,表示假如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未获解决,他们便需在审核报告中作出保留意见。大概自2012年9月起,该公司或其董事或审核委员会并没有提供任何具建设性的回复,以解决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
美亚当时的核数师于2012年12月27日辞任并递交辞呈书,该辞呈书的收件人为美亚的「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美亚当时的核数师在其辞呈书中表示,尽管他们「已不断努力」处理审核工作及解决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惟美亚未能提供要求的资料。
美亚于2013年1月23日刊登公告披露当时的核数师辞任以及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的简要资料。
相关违例行为
证监会指,美亚没有按该条例第307A条要求披露三个类别的内幕消息,即:
- 核数师辞任一事;
- 有待处理的审核事项,以及美亚当时的核数师表示他们会发出「有保留意见的审核报告」;及
- 有关向供应商作出1,000万美元预付款项的情况。
在证监会看来,美亚在知道上述内幕消息后,未能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上述内幕消息。上述内幕消息的公告延迟了三个星期才刊登。另外,证监会亦认为,美亚的十名现任及前任高级管理层身为美亚的高级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确实知道、或理应知道上述每一个内幕消息。但他们没有确保美亚遵守该条例规定的披露责任。
因此,证监会在审裁处展开了对美亚的研讯程序,因其没有按照该条例第307B条规定披露内幕消息,亦对美亚的十名现任及前任高层人员展开研讯程序,原因是他们罔顾后果或疏忽的行为导致美亚没有披露内幕消息,违反该条例第307G条。
总结
证监会展开该等审裁处研讯程序,向上市公司发出了一个明确的讯息:延迟披露内幕消息可导致对上市公司采取检控,而如上市公司违反披露规定是由高层人员的作为导致的,还会对该等人员采取检控。由于本案的法律程序刚刚开始,尚未知就该条例第307B(1) 条而言,美亚在2013年1月23日作出披露是否太迟。证监会似乎认为美亚应当能够远在2013年1月23日之前就向市场披露证监会发现的内幕消息,或至少其中一部分。虽然在2012年8月披露是否为时过早存在可议之处,但在2012年12月27日时似乎已清楚可知,仍未解决的事项将导致核数师的辞任。证监会似乎认为美亚未能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作出适当披露。
值得注意的还有,本案与2015年7月在对光亚展开的审裁处研讯程序不同,光亚一案只是针对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展开研讯程序,而本案则涉及美亚的十名高层人员(包括其公司秘书、财务总监、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因此,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在获知内幕消息后应采取措施确保上市公司遵守责任,及时地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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