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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C资助计划延长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2024-04-29

简介

在香港于2018年及2020年分别引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OFC)及和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LPF」)制度之前,大多数投资者及资产管理公司较为熟悉外地的同类制度,即开曼群岛的豁免公司及豁免有限合伙。有关 OFC LPF 的主要特点的摘要以及它们与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及豁免有限合伙的对比,可参阅我们2022220208的文章,以了解更多详情。

在本文中,我们将集中讨论香港投资基金的主要更新及近期趋势。

OFC资助计划延长

随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资助计划(「资助计划」)自20215月实施以来,OFC这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设立的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近年来已成为越来越受投资经理欢迎的投资架构选择。

资助计划于三年前推出,成功在香港设立OFC或将外国基金迁册为香港OFC的投资经理,有资格申请发还2021510日至202459日期间的合资格开支。市场对资助计划的反应相当热烈,而政府对本地投资的资金支持受到市场人士的广泛欢迎。随着申请期限将至,政府在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将资助计划延长三年,以持续支持和鼓励本地资产管理专业人士,并吸引投资来港。符合资格的投资经理现在可以继续获得计划资助三年,直至202759日。

投资经理应注意,于202459日或之前向资助计划提出的申请,每项申请可获资助的金额最多为合资格开支(即主要包括基金的设立成本及基金服务提供者的专业费用)的70%每个OFC的上限为100万美元,每名投资经理最多3OFC。然而,对于2024510日或之后提出的申请,每个OFC每项申请可获资助的上限将作调整,每个私人OFC的上限为50万美元每个公共OFC的上限则为100 万美元,而仍然涵盖上述合资格开支的 70%

 

投资基金及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推出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经修订后,在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引入(「新计划」)。自从新计划由202431日开始接受申请,我们收到越来越多的基金经理查询 为有意申请新计划的投资者设立投资基金的事宜。

新计划下,申请人除了须符合各项资格要求,还须符合财务要求,包括 (i)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日期前两年内,一直绝对实益拥有市值3,000万港元或以上的净资产,以作相关净资产评估,及 (ii) 202431日后须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的净投资于「获许投资资产」。最低投资门槛的情况。202431日之前购入的资产,即使其性质符合获许投资资产,亦不会计入符合最低投资门槛的要求。

获许投资资产

新计划下的每位申请人均须向新计划投资组合存入300万港元,该投资组合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该投资组合将投资于旨在支持创新及科技行业以及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发展的项目。

至于剩余的投资门槛,申请人必须投资至少2,700万港元于以下任何金融资产及/或非住宅房地产:

1.       股票:以港元或人民币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买卖的公司股票。

 

2.       债务证券:以港币或人民币计价,并由香港政府或各类公共(全资或部分)公司或香港上市公司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债务证券。

 

3.       存款证:以港币或人民币计价,并由香港认可机构发行,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而投资金额以新计划下的最低投资门槛的10%(即300万港元)为上限。

 

4.       后偿债项: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并由香港若干认可机构发行。

 

5.       非住宅房地产:在香港的商用或工业用房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6.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

 

a.       由第9类持牌法团管理的证监会认可基金

 

b.       由第9类持牌法团管理的证监会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

 

c.       由若干类别保险公司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d.       在香港注册并由第9类持牌法团管理的OFC

 

7.       LPF的拥有权权益:根据《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637章)在香港注册。

 

然而,有意申请者及基金经理应注意,在新计划下合资格被计入最低投资门槛(即3,000万港元)的OFC及/或LPF总投资上限为1,000万港元。

如阁下有意就上述事宜了解更多资料,欢迎随时与本所联络。

 

如有查询,欢迎与我们联络: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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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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