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偿人若夸大索偿,即使胜诉亦可能被罚讼费
简介
在人身伤亡索偿案件中,索偿人往往希望尽量获得最高赔偿。不过,最近在Singh Bal Winder v IWS Waste Management Co Ltd And Another [2018] HKCFI 2242(2018年10月12日)一案中,法院批评索偿人提出的申索不合理及夸张,最终更因他的不合理行为而大幅削减他本应可向被告人讨回的讼费,以示惩戒。
案件背景
这是一宗涉及在工作期间意外滑倒的工伤索偿案件。索偿人是受雇于被告公司的货车司机,他原本追讨约430万港元的金额,另加利息。
被告人向法院缴存合共46万港元的附带条款付款(详见下文)。索偿人不接受该付款,于是诉讼继续进行。经审讯,法院裁定索偿人获赔偿47.5万港元。与附带条款付款相比,索偿人获得的赔偿高于附带条款付款约15,000港元,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索偿人应有权讨回全部讼费。
附带条款付款的原则
附带条款付款(sanctioned payment)是被告人缴存到法院、以期索偿人接受庭外和解的一笔款项。假如索偿人在指定期间内接纳附带条款付款,该笔款项便会从法院支付给索偿人,案件将和解而无需再进行审讯,而且索偿人有权讨回截至附带条款付款接纳通知书的送达日期为止的法律程序的讼费。
假如索偿人所拒绝接纳的附带条款付款,金额高于审讯后索偿人最终获判给的赔偿金额,法院可拒绝索偿人讨回在附带条款付款的最后接纳限期之后产生的讼费。
即使索偿人最终获判给的赔偿金额只是略高于附带条款付款,索偿人仍是成功了,有权讨回全部讼费。然而,上述原则并不影响法院以其认为公平和合理的方式判给讼费的酌情权。
索偿人的不合理行为
由于Singh Bal Winder案中的索偿人在审讯中胜诉,而且获判给的金额高于被告人的附带条款付款,在正常情况下,索偿人应有权讨回全部讼费。不过,法院认为索偿人的行为应受到惩处。
其中,法院认为索偿人要求超过400万港元的赔偿,实在「令人侧目」,因为他最终获判给的赔偿只是索偿金额的10%(因为原告人大部份关于收入损失的申索均被驳回)。双方的专家均同意,索偿人夸大了其症状。
虽然索偿人表示其诉称的事项始终「一致」,但法院认为,「一致」未必代表真实。此外,法院裁定索偿人的行为并不像一名患有其声称症状及残障的合理的人应有的行为。特别是,如果一名受害人真的相信自己感到其声称的痛楚,则应非常主动地求医。然而,他没有这样做。
法院亦考虑到,索偿人在庭上谎称案发时正在替他朋友的货车「试车」,企图证明他后大腿仍感到灼痛,及坚称无法返回原来的工作。
有鉴于此,法院认为索偿人一直有意识地装病及不返回先前的工作,藉以追讨更多收入损失。虽然法院认为被告人未有提出略高一点的附带条款付款,应予批评,但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案情,法院认为要是索偿人没有装病,便不会不必要地拖延了诉讼程序,可以省下讼费。因此,法院命令被告人只须支付索偿人在本案中50% 的讼费。
要点
必须注意的是,法院在处理讼费问题时具有广泛的酌情权,可在每宗特定案件中考虑所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索偿人在向被告人追讨赔偿时的行为。本案说明,索偿人若夸大索偿金额以及作出不合理的行为,即使经审讯后胜诉,并且获判给高于被告人提出的附带条款付款的赔偿,仍可能会被法院大幅削减其可讨回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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