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诉讼与金融机构的风险缓解措施
全球环保诉讼趋势
全球各地的环保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在保护生态及人类健康方面扮演的角色也日益重要。虽然多数策略性案件的被告都是国家及公营机构,但也有私人企业被告的案件,金融机构亦不例外。
根据绿色金融体系网络(Network for Greening the Financial System)分别于2023年9月及2024年7月发表的《气候相关诉讼:近期趋势及发展》及《自然环境相关诉讼:从气候相关诉讼所见的最新趋势及经验》,在2021及2022年,超过70% 气候相关诉讼的被告人是国家及公营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及监督机构。
在国家及公营机构被告的诉讼中,越来越多原告人倚赖国际气候承诺及基本权利来挑战国家的一些决定,例如 (i) 就化石燃料的勘探及开采以及兴建化石燃料基础设施(如发电厂)发出许可证;或 (ii) 投资于此类项目或提供融资。这些诉讼会令项目延误、成本上升,甚至完全禁止项目进行,对在此类项目中拥有财务利益的金融及非金融机构造成更直接的风险,有可能导致财务损失及资产搁浅。
针对国家提出的诉讼
在Urgenda Foundation v The Netherlands [2015](「Urgenda」)一案中,法院命令政府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25%,以履行对荷兰公民的谨慎责任,保护他们免于承受气候变化造成的迫切危险。
在Neubauer et al v Germany [2020](「Neubauer」)一案中,一群德国青年入禀联邦宪法法院,质疑德国的《联邦气候保护法》订下在2030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55% (以1990年的排放量计算)的目标并不足够。申诉人认为《联邦气候保护法》侵犯了德国宪法赋予他们的人权保障。法院裁定,德国的气候法规未能充分保护后代,因此制定了更严格的减排目标。
纽西兰于2017年赋予旺格努伊河(Whanganui River)法人地位,允许该河流由法律代表参与诉讼,任何影响该河流的决定必须承认其法律地位并顾及其健康和福祉。
针对企业提出的诉讼
针对化石燃料及能源企业的诉讼持续增加,这类案件包括:要求化石燃料公司就实质损害作出赔偿及/或采取适应措施;指控企业作出误导性的可持续发展声明(漂绿);反对在碳密集项目的投资建议;指控企业未有遵守气候及环保法规;及未有减少碳排放。
在Milieudefensie et al v Royal Dutch Shell plc [2019](「Shell」)一案中,荷兰法院命令壳牌公司在2030年前将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减至2010年排放量的45%,并在2050年前减至零,以遵守《巴黎气候协定》(《巴黎协定》)。这是首次有企业被法院颁令遵守《巴黎协定》。
随着各种法规及其他措施规定企业报告必须述明其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指标,企业需要在其气候及环境影响方面提高透明度及准确性,针对企业提出的环保诉讼相信将会越来越多,而且将涉及更广泛种类的企业。
诉讼种类
于2021年,针对企业提出的环保诉讼有38宗,其中过半数案件的被告人是化石燃料及能源行业以外的企业,包括食品及农业(5宗)、运输(4宗)、塑胶(5宗)及金融(9宗)。私人企业被控各类侵权行为,包括:未有履行尊重及保护人权的责任;未有遵守尽职审查法规;未有遵守消费者保护及竞争法规;涉嫌「漂绿」行为;及董事未有依照公司法履行受信责任。
企业若涉及漂绿行为,不但可能被告上法庭,亦可能因欺诈、失实陈述以及违反消费者保护及广告法规而被投诉至监管、广告审查及监督机构。
对企业的财务及法律影响
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气候披露法规可能具有跨境效力,尤其是对于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资本市场交叉上市的企业。规定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心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披露气候资料的证券法或法规,很可能适用于在该司法管辖区上市的外国公司,因此可能会引起针对外国上市公司的气候诉讼。倒过来,新的气候披露规定所引起的气候诉讼,亦可能会影响这些公司在原籍国的金融体系的风险评估。
企业一旦面对诉讼,财务大受影响的不只是案中的被告人,还有与被告人有财务关连的其他机构。此类诉讼可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价值、信贷能力及/或融资成本,从而影响股价,并导致资产搁浅。
此外,与气候相关的诉讼风险可能对部分保险公司造成潜在的风险及风险管理难题,尤其是在诉讼人成功追讨财务补偿,但无论诉讼是否成功,也涉及法律辩护费用。这可能导致保费增加或保险公司退出某些业务。
针对金融机构的气候相关诉讼
针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气候相关诉讼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有关漂绿及违反董事责任的申索。
在澳洲的Catherine Rossiter v ANZ Group Holdings Limited [2023] 一案中,一家经营银行及其他业务的上市金融集团的一名股东向法院申请查阅内部风险管理文件,因为该名股东认为该上市集团旗下的银行未有妥善管理气候变化及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危机。
在英国,全球法律行动网络(Global Legal Action Network)及伦敦金属网络(London Metal Network)于2024年2月入禀高等法院,指控伦敦金属交易所允许买卖来自印尼西巴布亚省从环保罪行所得的「脏金属」。
在漂绿行为方面,气候相关资料的披露问题是越来越多法院诉讼所涉及或广告审查机构、监管机构甚至检察机构所调查的事项。
因此,金融机构应确保将上述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在营运风险管理的范围内,并适当地考虑声誉问题可能导致的财务影响。
国际上应对环保诉讼风险的措施
在国际社会,195个国家及欧盟于2022年12月签订了《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设定的目标包括在2030年前恢复至少30% 的陆地及海洋生态,并采取措施鼓励及支持跨国企业及金融业界定期监测、评估及披露其营运、投资组合及价值链对生物多样性构成的风险及影响。虽然国际标准及承诺仍有待各国自行本地立法才能落实为权利及责任,但有些法院可能已按照有关文本来解释本国法律。
于2023年9月,自然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askforce for Natur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发布了一系列建议,旨在协助企业及金融机构在决策过程、风险管理及披露程序中纳入与自然环境相关的考虑因素。有些国家可能会在立法时实施上述框架,类似于为气候相关财务揭露工作小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提出建议的路线图。
在某些国家,生态灭绝(即对生态系统造成大规模破坏及毁坏)是犯罪行为,亦有些司法管辖区会严厉惩处生态灭绝行为。民间组织现正倡议将生态灭绝列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下的国际罪行,并将其纳入国家立法。
诉讼人如能更深入地了解气候与自然环境的关连,将更愿意探索这些概念之间的协同作用,以支持和巩固他们的推论和主张。从Urgenda、Shell 及Neubauer等气候相关案件可见,法院开放地接受先进的科学概念及来源的态度,可能会鼓励更多人提出环保诉讼。
香港的环保诉讼
挑战香港政府 所作出 影响环境的决策 提出的司法复核案件亦有增加。在Ho Loy & Anr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CAL21/2015] 一案中,申请人基于噪音、空气质素以及对中华白海豚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质疑政府批准香港国际机场兴建第三条跑道的决定。法院驳回这宗司法复核申请,理由之一是法院关注的主要是环保影响评估中应遵循的程序,而不是评估结果本身,除非该案件属于「韦恩斯伯里式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案件,即不理性及不合逻辑。
虽然香港尚未出现重大的环保诉讼,但越来越多倡议者循法律途径推动更严格的空气质素法规。在Clean Air Foundation Ltd & Anr v The Government of the HKSAR [HCAL35/2007] 一案中,申请人认为政府未有行使其在香港法例第311章《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7条下的权力制定合时的空气质素目标,并寻求复核为何法例禁止销售某些柴油但却不禁止进口及使用。法院拒绝批准司法复核,理由之一是,对社会重要的议题应透过政治程序解决,不应交由法庭决定。
香港法院有时会站在环保团体的一方,要求在生态敏感地区的项目须经过更严格的评估,方可批准,其中一个例子是Chan Ka Lam v The Country and Marine Park Authority [HKCFA 33/2020] 一案。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委员会」)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08章《郊野公园条例》成立,负责向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渔护署署长」)提供意见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由渔护署署长及5名公职人员及非公职人员组成,包括环保界的代表。委员会的职能之一是在郊野公园的法定指定程序中以及在管制郊野公园内已批租土地的用途方面担当裁定角色。
在上述案件中,终审法院作出了两项命令:
1. 移审令:即上级法院指示下级法院将纪录送交上级法院复核的命令,以重提并推翻渔护署署长就其对于某些地点是否适宜被指定为郊野公园的不包括土地的评估及决定,不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及
2. 履行职务令:即法院命令政府官员或实体执行法律规定其在履行公务时必须执行的行为,或不执行法律禁止其执行的行为。该命令规定渔护署署长向委员会提交报告,评估依法将六幅「不包括土地」纳入郊野公园范围是否合适,以供委员会考虑及提出意见,并在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4(a) 条制定其向行政长官提供将某些地区指定为郊野公园的建议时,参考委员会的意见。
在Hong Kong Golf Club v Directo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 Anr [HKCFI 1279/2024] 一案中,土木工程拓展署(「土木工程署」)建议在由粉岭高尔夫球会持有及由申请人营运的土地上兴建房屋(「该项目」),申请人就环境保护署署长(「环保署」)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环评报告」)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司法复核。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环评报告未有充分考虑该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多项影响,其中包括古树名木、树木补偿,以及水文变化对极度濒危的中国水松造成的影响。
法院指出,环评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估条例》(香港法例第499章)法定机制的核心,并裁定环保署 (i) 未有就土木工程署在法定咨询期结束后提供的补充资料进行公众咨询,及 (ii) 未有考虑申请人对该等补充资料的回应。因此,申请人有权获颁推翻该决定的移审令。
金融机构降低环保诉讼风险的措施
香港的金融机构大多数跨境营运,日渐严格的监管、全球气候问责趋势以及香港和其他地区投资者日益严密的审视下,香港金融业界面对的环保诉讼风险越来越高。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及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在缓减法律风险的同时,达致香港的绿色金融目标。以下是一些减低环保诉讼风险的业务政策管理建议:
1. 加强ESG尽职审查及风险管理
a. 加强环保风险筛选
i. 采用金管局(「金管局」)的绿色和可持续金融措施:遵循金管局为银行制定的气候风险管理指引。
ii. 采纳赤道原则:采用这些全球标准来评估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及社会风险。
b. 避免高风险产业
i. 筛选高风险客户:对于与非法土地用途、污染或破坏生物多样性(例如有争议的填海项目)相关的公司,避免提供融资。
2. 改善气候及ESG披露
a. 遵守香港及全球标准
i. 遵守香港交易所(「港交所」)的ESG报告指引:香港上市公司必须遵照港交所的ESG报告框架披露气候相关风险。
ii. 与 TCFD 及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保持一致:确保气候披露符合国际基准,以避免漂绿声明。
b. 避免具误导性的绿色宣传
i. 第三方验证:就ESG基金及绿色债券进行独立审计,以避免诉讼(例如有关ESG错误陈述的SEC v BNY Mellon案)。
ii. 清晰的名称:避免在没有适当证据的支持下使用「可持续」等含糊字词。
3. 与监管机构及利害关系人合作
a. 与金管局及证监会合作
i. 参与金管局的气候风险压力测试,评估诉讼风险。
ii. 与证监会合作,制定不断发展的ESG基金规则。
b. 回应社会及非政府组织的关注
i. 申诉机制:允许受影响的社群在问题演变成诉讼之前提出关注事项(例如,抗议资助基础设施项目)。
ii. 与环保团体对话:积极地与非政府组织对话,例如世界自然基金会香港分会或健康空气行动等。
4. 法律及合约保障
a. 完善贷款及投资协议
i. 环保契诺:要求借款人遵守香港的《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ii. 弥偿条款:安排客户分担环保违规风险的责任。
b. 监测法律发展
i. 注意香港的新法律:例如强制气候披露规则。
ii. 关注全球趋势:壳牌公司净零诉讼等案件可能会影响香港的诉讼风险。
5. 将资本转向可持续金融
a. 扩大绿色及转型融资
i. 支持香港的绿色债券市场(政府的重点项目之一)。
ii. 为符合中国2060年碳中和目标的项目提供低息贷款。
b. 投资于气候应变力
i. 资助防洪、可再生能源及可持续市区项目以减少未来的法律责任。
透过这些业务政策管理措施,香港金融业可以减低法律风险,同时支持香港作为可持续金融中心的地位。
有关绿色融资的更多资料,请参阅我们于2024年9月刊发的绿色系列文章〈绿色及可持续银行业〉及〈绿色及可持续债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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