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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诉法院厘清发出认可令的原则

2016-08-01

简介

2016728日,英国上诉法院就Express Electrical Distributors Ltd v Beavis and others [2016] EWCA Civ 765一案作出裁决,审视了对于交易双方在不知悉他人已提出清盘呈请之时就清盘前交易作出的付款,法院是否应发出认可令(validation order)认可该付款。这宗重要的案例厘清了发出认可令的原则。

背景

Express Electrical Distributors Ltd(「批发商」)是一家电器批发商,Edge Electrical Limited(「该公司」)则是豪宅电气工程承办商。2011年左右,该公司成为了批发商的客户,大约每月均向批发商订购大批货物。该公司为了尽享信贷期,通常会在批发商的条款及细则许可的最后付款日才支付货款。但自201211月起,该公司开始逾期付款。于2013529日,在批发商多次尝试接触该公司后,该公司就已获供应的货物向批发商支付30,000英镑。

但在2013522日,该公司另一名债权人Graham Cook先生在批发商和该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提出呈请,申请将该公司清盘。其后,法院于2013715日对该公司发出清盘令,追溯至呈请日期生效。该公司的清盘人要求批发商交还30,000英镑,批发商遂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根据英国《1986年清盘法》第127条(相当于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发出认可令。第127条订明,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作出的任何处置,除非获法院许可,否则均属无效。上述申请在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上诉均被驳回,批发商再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认为,在判断应否发出认可令时适用的原则,载于Re Gray’s Inn Construction Co Ltd [1980] 1 WLR 711。在这宗重要的英国案例中,上诉法院法官Buckley强调,无力偿债的公司在清盘开始时的自由资产,须按比例分配予当时的无抵押债权人,这是清盘法的基本原则。因此,申请人必须证明有关交易属特殊情况,对整体债权人有利,法院才会搁置一般采用的「同等权益」(pari passu)原则而发出认可令。特殊情况例如包括,自呈请提交以来,有关债权人一直协助支撑公司,或扩大了公司的资产、拯救公司之类的情况:见In re J. Leslie Engineers Co. Ltd [1976] 1 WLR 292

就本案的案情而言,上诉法院指出,批发商在收到该30,000英镑付款前,已按信贷条款供应该款项涉及的全部货物予该公司,无论是否获付款,该等货物已供该公司用于其业务。此外,法院注意到,在上述付款后,批发商只供应了价值13,000英镑的货物,而且是按正常方式供应,并无任何特别优惠条款。另外,没有证据显示所供应的货物是用来确保该公司能履行利润特别高的合约,令该公司达到比原本更佳的整体业绩,让整体债权人受惠。相反,本案的证据仅显示,该公司希望获得供货,藉以尽量延长继续日常经营,期望情况有所改善,而并无打算把公司作为经营中的机构出售。基于上述裁断,法院认为,违反「同等权益」原则让批发商收取30,000英镑货款并不符合整体债权人的利益。

批发商再尝试引用上诉法院法官BuckleyRe Gray’s Inn Construction案的判词中的附带意见:「在双方不知悉他人已提出清盘呈请之时在日常业务运作中真诚作出的处置,一般可获法院认可。」但上诉法院认为,这个说法与Buckley法官在判词其他地方所强调的「同等权益」原则并不一致,而且太过薄弱,不足以构成清晰的司法指引,在双方真诚行事并且不知悉有清盘呈请的情况下搁置「同等权益」原则。因此,上诉法院认为不能从表面理解Buckley法官的意见或把它当作规则。真正的法律原则是:除非有特殊情况显示,在清盘呈请提出后进行的处置已经或将会对整体无抵押债权人有利,从而适宜搁置「同等权益」原则,否则不应发出认可令。

总结

本案的重要之处在于法院澄清了一项经常被引用的假设,即:对于在不知道有未了结清盘呈请的情况下看来真诚作出的付款,法院会发出认可令。

本案的裁决看来可能有点严苛,因为法院认为该公司比过往月份提早支付该款项,很可能并非真诚的付款。批发商或许可以争辩:进一步供货可减少该公司因违反其他合约而须支付的损害赔偿,故此对整体债权人有利:Re Luen Cheong Tai Construction Co Ltd [2004] 1 HKLRD 735。无论如何,本案提醒我们,在申请认可令以期继续经营或要求向指定债权人付款时,必须提供清晰可信的证据,证明有关付款已经或将会对整体债权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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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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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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