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滤器
上一页

英国上诉法院维持颁令网络供应商封锁冒牌货网站

2016-08-01

承我们先前撰写、题为《网站封锁令是解决网上侵犯商标活动的可行办法吗?》的文章,随着英国上诉法院在今年7月就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 Ors v British Sky Broadcasting Limited [2016] EWCA Civ 658一案作出裁决,我们将于本文再次探讨商标拥有人请求法院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网络供应商」)发出网站封锁令这个问题。上诉法院维持高等法院的裁决,相信会为商标拥有人申请向网络供应商发出网站封锁令,以强制网络供应商阻止客户浏览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铺路。


案情摘要

本案的申索人拥有大量英国注册商标,包括卡地亚(Cartier)、万宝龙(Montblanc)及万国表(IWC。他们请求法院颁布命令,要求在英国占95% 市场份额的五间网络供应商封锁若干网站,因该等网站透过广告及售卖冒牌货侵犯他们的商标。申索人认为,目标网站的营运商利用网络供应商的服务来侵犯他们的商标。


诉讼程序

高等法院裁定其具有审理本案的司法管辖权,而且在该等情况下对网络供应商颁布网站封锁令(「该等命令」)是相称的,网络供应商须承担执行该等命令的成本。

上诉时,网络供应商质疑法院无权颁布该等命令,指法院并未达到司法管辖权的门槛要求,而且原审法官未能适当指出在决定是否发出网站封锁令时应运用的正确原则。他们认为该等命令是不相称的,因为网络供应商对侵权活动完全不知情,不应被要求承担执行该等命令的成本。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同意网络供应商对侵权活动毫不知情,不负有普通法下须采取合理的谨慎措施确保其服务不被违法网站的营运商所使用的责任。但是,由于目标网站的营运商需要网络供应商的服务才能向英国消费者要约售卖及售卖冒牌货,网络供应商无可避免地成为侵权活动中的重要角色。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向网络供应商颁布网站封锁令是适当的做法。上诉法院确认,如要援引法院颁布此等命令的司法管辖权,应达到下述全部四项要求:

  1. 网络供应商为中间人;
  2. 目标网站的营运商侵犯了商标;
  3. 目标网站的营运商使用了网络供应商的服务来传达广告及要约出售冒牌货,以及订立协议向英国消费者售卖及供应冒牌货;及
  4. 网络供应商对目标网站的营运商使用他们的服务有所需的认知。

上诉法院进一步重申,必须符合若干关键原则,才会颁布网站封锁令:

  • 补救方法是必要、有效及具阻吓性的;
  • 无不必要的繁复程序或昂贵费用;
  • 不对合法贸易设置壁垒;
  • 必须是公正公平的,并在适用的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公正的平衡」;
  • 必须是相称的;
  • 必须顾及目标网站是否可被其他网站替代;及
  • 补救措施的实施应设有防止滥用的机制。

基于上述门槛条件及关键原则,上诉法院维持高等法院颁布的该等命令,驳回上诉。


影响

是次裁决使商标拥有人能够申请网站封锁令,有助打击假货和冒牌货,相信是他们乐见的裁决。对于加强法院就商标侵权案件命令强制性补救方法的衡平法管辖权,是次裁决更具有广泛的意义。

尽管是次裁决为商标拥有人带来了好消息,但必须注意,上诉法院确认商标拥有人一般须承担监察网上侵权活动、准备申请网站封锁令、监察此等命令的有效性的成本,而且原审法官并没有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颁令商标拥有人支付执行网站封锁令的部分或全部成本。

这可能意味着,对商标拥有人而言,网站封锁令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事实上,由英国就侵犯版权颁布此等命令的经验可见,版权拥有人只会花费资源为极其严重的侵权活动寻求补救。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知识产权及科技部门:

E: ip@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6


律师团队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杨先恒
合伙人
伍兆荣
伍兆荣
资深合伙人
杨先恒
杨先恒
合伙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