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债权的一般执行规则:达者为先
英国商事法院裁定,在没有适用清盘制度的情况下,法院没有酌情权致使所有债权人之间获得公平的资产分配(British Arab Commercial Bank plc & Ors v Ahmad Hamad Algosaibi and Brothers Company & Ors [2011] EWHC 2444 (Comm))。
简介
押记令是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发出的命令,以保证债务人根据裁决或命令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在债权人提出申请后,法院会首先发出暂准押记令;而法院在决定是否将暂准押记令转为绝对押记令时,会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第20(3) 条,考虑债务人的个人状况,以及任何其他债权人是否相当可能会因绝对押记令而受到损害。
British Arab一案的案情
在2009年,汇丰及本案中的多间反对银行(统称「各索偿人」)对被告人提出法律诉讼,被告人是沙特阿拉伯富商Algosaibi家族。各索偿人自2011年4月起合作,一同就控告被告人的审讯作准备,处理他们共同面对的各种争论点,以减省讼费。最后法院在2011年6月裁定各索偿人胜诉。
2011年7月初,各索偿人合作提出相似的申请,要求被告人披露在全球各地的所有资产,藉以执行判定债项。
大约于2011年7月底,汇丰单方面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五项物业发出临时押记令,因为被告人在该等资产中拥有实益权益。法院发出了临时押记令,并送达反对银行;反对银行随即就相同的物业提出与汇丰类似的申请。
双方对于被告人无力偿债一事并无争议。除汇丰及反对银行外,被告人还欠下其他银行债务。由于被告人的居籍并非英国,英国法定清盘及破产制度并不适用。虽然被告人在沙特阿拉伯已被申请破产,但该程序给予沙特阿拉伯的债权人享有优先权,不会平等按债务比例分配资产,因而并不完善。
由于汇丰取得的临时押记令发出时间较早,如果法院将它转为最后押记令,汇丰便会比反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享有较高的优先权。另一方面,要在英国找到属于被告人而足够偿还所有判定债项的资产也有困难。
反对银行争辩,尽管没有适用的法定强制分摊制度,法院也不应将汇丰的临时押记令转为最终押记令,而应采用一个能够在各索偿人之间按比例分摊有关物业的方法,以达致公正和公平的目的。
汇丰在发现被告人的物业后,曾与反对银行多次会面,反对银行指汇丰应当在会面时透露这些资料,但汇丰却没有这样做;汇丰透过与各索偿人会面不公平地得到好处。
一般规则
法院裁定,若没有适用的法定强制分摊制度,一般原则是最先到达者可享有其努力成果。法院不能自行建立或施行一个清盘方案,债权人不应期望法院命令债务人向法院缴存款项,然后进行自己的清盘程序。此外,各反对银行只是为了自身、而非为全体债权人而要求公正和公平的资产分配。
不采用一般规则的情况
只有在其他债权人会受到不当损害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运用酌情权决定不发出最终押记令。在British Arab案中,假如汇丰作出某些「狡猾行为」以摆脱其他债权人,例如声称同意立即放弃索偿,或不当地急于取得优先地位,或不公平地运用特别获悉的资料,才会被视为对其他债权人(例如反对银行)造成不当的损害。
然而,法院认为各索偿人之间并无订立诉讼或资产分配协议。汇丰全凭自己的努力取得有关资料,并无依靠反对银行的协助,反对银行是在收到汇丰送达的临时押记令之后,才知道债务人拥有有关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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