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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雇员的喜讯?

2016-09-30

简介

在香港,不合理及非法解雇的事件时有所闻。试想像你是一名孕妇,在产假期间被解雇,或是一名因伤病入院的男士,在病假期间被解雇,若你希望重返原来职位,在现时法例下并不容易。这些雇员可以怎样保障自己?《2016 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或者可提供一些答案。

有何新修订?

现行法例

根据现时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该条例」),在不合理及非法解雇的个案中,复职令或再次聘用令只可在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发出。如不获发此命令,雇员只可获判给该条例第32O32P条订明的终止雇佣金及补偿。第43P条订明,如雇主不支付上述款项,即属犯罪。

条例草案的建议

为厘清现时法例条文及提高对雇员的保障,特别是容易受到不合理及非法解雇的雇员,条例草案主要建议,取消必须雇主同意才能复职或再次聘用的先决条件,改为只要劳资审裁处信纳在考虑所有情况下,复职或再次聘用是合理地切实可行的,便可发出复职令或再次聘用令。

根据条例草案,雇主若不遵守复职令或再次聘用令,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或雇员平均月薪3倍,另加现行法例规定的终止雇佣金及金钱补偿,若不支付上述款项,即属犯罪。然而,条例草案并无建议更改现行法例关于不合理但合法解雇的规定,复职令和再次聘用令仍需获得雇主同意,才会发出。

对雇主及雇员的影响

在条例草案下,雇员就不合理及非法解雇基本上获得较大保障。不过,很多人仍对条例草案的建议表示怀疑,尤其是一旦雇主不遵守命令,雇员可获得的金钱补偿只有很少,对雇主亦欠缺阻吓力。

对雇主而言,条例草案也许看来严苛,但雇主也不是毫无选择。雇主和雇员均有机会就复职令或再次聘用令陈述自己的案情。劳资审裁处可索取报告,了解与申索情况有关的资料,以决定发出命令是否合理地切实可行。条例草案亦订明,在特定情况下,雇主可申请免除支付额外款项的责任。另一方面,在遵守再次聘用令时,雇主亦可申请变更令,容许由雇主的继承公司或相联公司再次聘用被解雇者,被视为等同于由雇主再次聘用被解雇者。

为何拖延了那么久?

事实上,这个议题早于2000年初开始讨论,政府最终于2016212日将条例草案刊宪,并于201632日提交立法会。6月初,工党立法会议员李卓人就条例草案提出修订通知,要求将雇主应付的最高金额由港币50,000元增至港币100,000元,或雇员平均月薪3倍增至6倍。劳工及福利局以及劳工顾问委员会反对,由于须就修订内容再作讨论及磋商,未能赶及在刚过去的立法会会期进行二读辩论。

总结

虽然不合理及非法解雇的问题已经过长时间研究和讨论,但条例草案的通过仍遥遥无期,因为在新一届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的程序须重新启动。尽管未知来届立法会议员是否会将此事列为首要工作,但香港社会普遍趋向给予雇员更大保障,因此雇主应留意雇佣法例的最新发展,在处理解雇事宜时加倍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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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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