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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没有作出按期付款,雇主无权要求受伤雇员接受身体检查

2021-04-30

背景

20196月份的通讯中,我们探讨过在工作期间受伤的雇员如没有按雇主要求接受身体检查可带来甚么严重后果。最近在 Hui Po Chi v Trade Travel (Hong Kong) Limited(无汇报案件,DCEC 406/2017202099日)一案中,法院在其判词中审视了香港法例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关于身体检查的条文。

如沒有作出按期付款,僱主無權要求受傷僱員接受身體檢查

案情

申请人先后获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姊妹公司(「新雇主」)聘用为巴士车长。20154月,申请人受雇于答辩人并在工作期间受伤(「第一宗意外」)。第一宗意外不久后,申请人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第33条,分别于20154月、5月及6月就其在第一宗意外受伤获答辩人支付3笔病假津贴。然而,申请人在第一宗意外发生后一年多才通知答辩人该意外。当申请人根据《雇佣条例》计算的45日累积病假于201566日结束后,尽管申请人提供该日期之后的病假证明书,但答辩人仍不再向她支付任何病假津贴。

201511月,申请人转投新雇主,并在其后于20164月再次在工作期间受伤(「第二宗意外」)。20164月至11月期间,新雇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0条作出按期付款。

201611月,两名雇主的雇员补偿保险公司所委任的公证行致函申请人,要求她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6条,于201612月就其在第一宗及第二宗意外的受伤接受身体检查。申请人的前律师回复,申请人因身体状况未稳定而不宜接受身体检查。尽管公证行一再要求,申请人并无接受任何身体检查。


法律程序

考虑到其在第一宗意外的受伤,申请人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向答辩人提出雇员补偿申索。答辩人以申请人没有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6条接受身体检查为理由,反对申请人的申索,其后并发出传票,以同一理由申请剔除申请人的申索。事件其后引起了激烈争辩,法院下令审理此项初步问题,即申请人是否因为没有接受身体检查而不能根据《雇员补偿条例》获得补偿。

 

法院裁决

法院拒绝剔除申请人的申索。首先,法院重提雇主如要求雇员接受身体检查,首先须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10条作出按期付款。申请人的案情指答辩人没有作出任何按期付款,只是支付病假津贴,因此答辩人无权要求她接受身体检查。

第一个争论点:「病假津贴可用作或被视为按期付款」

答辩人首先提出的论点是:就《雇员补偿条例》第10条而言,病假津贴可用作或被视为按期付款,更认为名称并不重要,病假津贴付款完全可以是按期付款,特别是参考这两类付款的共同特点:付款的频率(均为按月支付)及付款的金额(均为申请人每月收入的五分之四)。

法院不接纳此项论点,认为病假津贴付款与按期付款是两条不同法例(即《雇佣条例》及《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两种不同制度。尽管两笔付款均有关雇员因「不适宜工作」而缺勤,但它们的基本原则(在获付款的权利及计算方法方面)截然不同。

更重要的是,法院指出答辩人在支付病假津贴时并不知道第一宗意外。因此,答辩人的用意不可能是将病假津贴用作按期付款。

第二个争论点:「只要一次付款便可履行按期付款责任」

然后,答辩人的大律师就规管雇主有权要求受伤雇员进行身体检查的法律条文的措辞解释提出论点。其中,他认为《雇员补偿条例》第16(1A) 条中的用词「收取按期付款」仅指已「出现」的「某种状况」,否则有关法例条文便会采用现在进行式。换言之,雇主即使其后拖欠付款,亦无责任持续作出按期付款。因此,《雇员补偿条例》第16(1A) 条的解释是容许雇主只需作出一次按期付款,便符合条文的付款规定。

然而,法院亦不接纳此项论点,认为有关用词实际上是指以下受伤雇员的特征:(1) 伤患随时间持续;及 (2) 在被雇主要求接受身体检查时有权收取按期付款。假如考虑《雇员补偿条例》第16(1A) 条「不时」一词,情况便更加如此。此外,法律上早已确立,只有在雇员获得按期付款的情况下,雇主方有权根据第16条要求受伤雇员进行身体检查。

因此,考虑到答辩人就第一宗意外拖欠申请人按期付款,其并未满足《雇员补偿条例》第16(1A) 条的先决条件,故此无权要求申请人进行任何身体检查。

第三个争论点:「倘若答辩人亦须作出按期付款,则出现双重追偿」

答辩人的大律师提出的最后一项论点是关于预防申请人双重追讨按期付款的风险。其中,当新雇主在有关时间作出按期付款后,答辩人无需在新雇主已作出的按期付款以外再向申请人作出其他按期付款。否则,这将违反禁止双重追偿的原则。

法院亦不接纳此项论点,认为《雇员补偿条例》第10 条下作出按期付款的责任属答辩人的个人责任。其中,该条文制定了一项自动责任,规定雇主须向受伤雇员作出为期24个月的按期付款。此外,倘若雇主没有遵守此项付款责任,将根据该条文受到刑罚。

因此,答辩人提出的所有论点均被驳回。法院明确指出,尽管第16(1A) 条是为雇主提供的法定保护机制,但当中的所有规定均不应被放宽,雇主应予严格遵守,然后方可援引此条文行使法定权利。


要点

雇主今后必须遵守《雇员补偿条例》第10 条的按期付款规定,才有权要求受伤雇员接受身体检查。如有雇主申请剔除雇员的补偿申索,法院将严格确保有关雇主已遵守该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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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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