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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秉诚行事:切勿无理终止雇佣合约以回避发放花红!

2015-03-31

简介

香港法例并无规定雇主必须向雇员发放花红,但为了鼓励雇员提升工作表现,很多雇主都会制定绩效奖励计划,向达到计划要求的雇员发放年度花红。

若雇主采纳「论质计酬」(pay for performance)之理念,并且以明文承诺推行以绩效为基础的企业文化,便不能为了回避发放花红而无理终止表现良好的雇员之雇佣合约。

Tadjudin Sunny v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Association HCA 322/200820141224日颁下判词)一案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案情

本案的案情概要如下:

1.          原告人Tadjudin Sunny200065日受雇于美国银行(「该银行」),任职分析师(副总裁)。

2.          原告人的雇佣合约订明,她「合资格在该银行的绩效奖励计划下被考虑获发花红,但前提是在该银行根据计划考虑及发放花红之时,她仍受雇于该银行」。

3.          20002006年,该银行均在参考多项因素后向原告人发放丰厚花红,该等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原告人的工作表现以及她为该银行带来的利润。

4.          原告人在2006年的绩效评估中受到严重批评,她被指欠缺团队神、拒绝承认其直属上司为部门主管,以及与其他部门的同事产生磨擦。

5.          2007629日,该银行向原告人发出正式警告信,要求她接受该银行的绩效改善计划(「改善计划」),规定原告人在四星期内(即2007727日前)达到改善计划中订明的多项指定目标。

6.          2007828日,该银行向原告人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终止雇用原告人,而并无支付或按比例支付原告人2007年的花红。

7.          原告人向劳资审裁处提出诉讼,控告该银行违约,其后案件移交至原讼法庭审理。

8.          原告人的申索之一,是指该银行不当地终止她的雇佣合约,意图剥夺她2007年的绩效花红。

9.          原告人指出,「该银行受制于隐含雇佣条款,不得借着发出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来行使终止雇佣她的权利,来避免她符合绩效奖励计划的资格」(「隐含禁止回避条款」)。

10.     该银行则表示是基于原告人的行为而终止雇用她。

下文讨论法院审理的部分主要争论点。

法院审议的争论点

花红性质:合约订明或酌情决定?

法院指出:

「原告人的花红并非合约性质,不像薪金般在雇佣协议中以明文订明,没有明确地说明须支付的金额或评估金额的方程式。绩效奖励计划的原则以及对雇员绩效的评估,均由该银行决定。因此,会否发放花红及花红的金额均属酌情性质。

「然而,由于该银行明确承诺『论质计酬』、设有周详的绩效及花红评估计划,以及绩效花红在整套薪酬福利中占很重比例,上述酌情权并非不受约束的。因此,那并非完全酌情性质,而须认真、真诚地行使,不应以非理性、任意或无理的方式行使……

隐含的禁止回避条款

由于雇员需要表现良好才能获发花红,因此雇员有努力工作的诱因,为该银行带来最大利润。在此情况下,表现良好的雇员会合理地期望年底获发花红。

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雇员需时刻担心雇主会在发放花红之前终止雇用他/她,剥夺他/她的辛劳成果,便没有人才(雇员)会留下来。若没有这项隐含条款的保证,绩效奖励计划便会形同虚设。」因此法院裁定,「禁止回避条款」可被视为雇佣协议中的隐含条款,而且该条款是合理、公平及为给予雇佣协议商业效能所需的。

此外,隐含条款与雇佣协议中允许该银行发出通知或代通知金以终止雇佣关系的条款,并没有抵触。

互信

除禁止回避条款外,所有雇佣合约均隐含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一项互信责任。该银行身为雇主,负有公平及真诚地对待雇员的隐含责任。

该银行终止雇用原告人的意图

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原告人的直属上司误导该银行的高层授权要求原告人接受改善计划。改善计划显然并非真诚施行的;事实上,它是恶意施行的。」原告人的直属上司向该银行人事部发出的其中一封电邮清楚显示,无论原告人在改善计划下的表现如何,他都打算终止雇用原告人。

故此,改善计划不是为了纠正原告人的行为而施行的,而是为原告人的离职铺路,以及方便顺利交接她处理的客户。

法院认为,原告人的行为在改善计划期间大有改善,应被视为已通过改善计划。以原告人未能通过改善计划为理由而终止雇用她,不可能是真实的原因。

法院的裁决

据此,法院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论是,该银行终止雇用原告人的其中一个主要意图是要避免她符合2007年绩效奖励计划的资格。该银行未有真诚地行事,就应向原告人支付的花红违反了隐含的禁止回避条款,因此原告人应获得损害赔偿。

原告人获法院判给港币390万元损害赔偿,以赔偿她在没有被该银行终止雇佣的情况下本应获得的2007年花红。损害赔偿的金额,是参考原告人在受雇于该银行期间收到的花红金额以及她多年来为该银行带来的利润来评估的。

总结

雇主及雇员均须遵守任何雇佣合约中隐含的互信条款,必须对对方真诚地行事。一方面,雇员须为雇主的最佳利益行事;另一方面,如果雇佣合约订明在绩效奖励计划下发放花红,雇主则不得试图无理终止雇佣合约,以回避支付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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