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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可在甚么情况下就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向雇主索偿?

2020-02-01

引言

随着中国内地、香港以至世界各地的感染和死亡人数攀升,新型冠状病毒现已成为全球重大公共卫生危机。20201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列为全球公共卫生紧急事件。

 

2020125日,香港行政长官将「对公共卫生有重要性的新型传染病预备及应变计划」下的应变级别提升至紧急。其后,香港政府分别于2020128日及131日宣布,除了提供紧急和特定公共服务的部门人员外,所有其他政府雇员于2020129日至20202日期间无需返回办事处,而应留在家中工作。此外,政府亦呼吁私人机构作出类似安排,以减低新型冠状病毒扩散的风险。

虽然有些雇员可在弹性工作安排下留在家中工作,但仍有相当多的雇员不获上述安排或由于工作性质而须返回办事处。某些行业的雇员(例如在医院、诊所、边境口岸、酒店及交通枢紐工作的人士)更因为与新型冠状病毒的疑似患者以及来自内地和不同国家的人士有频繁接触而可能面临较高的感染风险。本文将会探讨若雇员在工作时或往来居所及工作地点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向其雇主索偿。


僱員可在甚麼情況下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向僱主索償?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提出索偿

《雇员补偿条例》(「该条例」)规管雇员与雇主的权利及责任,以及因工受伤的补偿方式。该条例第5条订明,雇员可就经证明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受伤申索雇员补偿。

新型冠状病毒与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沙士」)的分别在于它并非该条例下订明的职业病,而沙士已获确认为该条例附表2下的职业病。尽管如此,根据该条例第36条,如任何疾病未被该条例列为职业病,但属第 5 条所指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的人身伤害,雇员便有权根据该条例追讨补偿。

因此,雇员若要就某项疾病提出雇员补偿申索,便须证明他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作而意外染病。

至于何谓「意外以致」,终审法院在Sit Wing Yi Sibly v Berton Industrial Ltd (2013) 16 HKCFAR 104 一案中裁定,「意外以致受伤」应包含原因及后果,意外至少是促成原因之一,而受伤则为后果。因此,关于雇员是否因意外而受伤的争议是一项同时涉及法律和事实裁断的问题。

就「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受伤」这一点而言,关于「因工」受伤的规定与关于「在受雇工作期间」受伤的规定并不相同。「因工」受伤要求工作与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在受雇工作期间」受伤则关乎雇员提供服务的时间。该条例第 5(4)(a) 条订明,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遭遇的意外,如无相反证据,须当作亦是因工遭遇的意外。

因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雇员若能够证明他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意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则将获该条例保障,并可根据该条例向其雇主索偿。例如,在受雇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公立医院医生或酒店前台接待员如符合上述规定,便可根据该条例各自向雇主(医院管理局及酒店拥有人)索偿。

雇员应注意,申请人(即雇员)负有举证责任,须在衡量相对可能性的基础上证明他们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例如因为在受雇工作期间接触顾客或病人)意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但仍须注意的是,除了某些特殊情况,例如雇员以乘客身分乘搭任何由其雇主运作且并非作为公共交通服务一部分的交通工具(该条例第 5(4)(d) 条)、驾驶或操作由其雇主安排或提供的交通工具(该条例第 5(4)(e) 条),或于烈风警告或暴雨警告期间内(该条例第 5(4)(f) 条),否则雇员在上班前后往来居所及工作地点的交通时间一般不会被视为其受雇工作期间。因此,雇员若是在往来居所及工作地点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一般不受该条例保障,不可向雇主追讨雇员补偿。

必须承认的是,实际上可能难以准确地指出雇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时间和地点。若争议交由法院审理,法院将须根据所有环境证据作出判决。例如,若雇员工作的酒店曾有确诊患者入住,而且多名同事亦已染病,而该雇员的居所一带没有任何确诊个案及他染病前没有到过内地,法院便有权推论该雇员是在受雇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普通法疏忽索偿

假如雇员是因雇主疏忽、违反法定责任、行为不当或不作为而于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雇员亦可提出普通法申索向雇主追讨损害赔偿。

雇主对雇员负有不可转委的责任,须为雇员的安全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当中包括提供胜任的员工、安全的工作地点、安全的设备、安全的工作系统、适当的指示和监管措施,以及充足的培训。

就新型冠状病毒而言,要履行雇主责任,雇主必须在工作场所采取卫生防护中心建议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定时清洁和消毒工作场所、为雇员提供口罩及其他个人防护装备,以及向雇员传阅相关指引。尽管如此,应注意雇主的责任并不是绝对的。雇主只须作出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雇员的安全。

例如,鉴于香港目前口罩供应短缺,即使雇主无法为其雇员提供充足的口罩,但假如雇主已采取合理步骤采购口罩,并已采取其他措施确保雇员的安全,雇主便不大可能被裁断为疏忽。

相反,若雇主根本没有就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扩散采取任何措施,而雇员于工作期间染病,则雇主将很大可能被裁断为疏忽。


保险

根据该条例第40条,所有雇主均须投购保单,以保障其根据该条例支付雇员补偿及根据普通法支付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若雇员于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且能够如上文所述证明其分别根据该条例及普通法提出的雇员补偿申索和损害赔偿申索,雇主可要求其保险公司作出弥偿。如有雇员声称于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雇主便应尽快通知保险公司。


总结

雇员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可按以下情况向其雇主索偿:(a) 如可证明他是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意外染病,可根据该条例提出雇员补偿申索;及 (b) 如可证明他是因雇主疏忽、违反法定责任、行为不当或不作为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则可提出普通法申索追讨损害赔偿。

沙士于2003年爆发,事隔近2年后,该条例的修订于200528日生效,沙士才获列为该条例下的职业病。且看日后该条例会否作出类似修订,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该条例下的订明职业病,为雇员提供更大保障,并且缩短在指定高风险行业工作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雇员的索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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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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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展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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