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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陪审团总结案件是否弊多于利?

2017-05-01

简介

最近在HKSAR v Lo Shing Lok [2017] HKEC 341一案中,上诉法庭推翻了申请人的定罪、撤销了其判刑,并命令由一名不同的法官重新循公诉程序重审申请人。上诉法庭作出上述裁决,是因为发现原审法官向陪审团描述的辩方案情不准确,而且对申请人采取贬损及轻蔑的态度,导致案情总结有欠公允和平衡。

背景

于2013年11月1日,两名警员截查申请人及其友人,发现申请人携带的三本相簿内有41张过胶照片,其后发现内藏可卡因。申请人及其友人被带返警署,申请人签署了一份补录口供,并被关在一间会议室超过一小时,但其友人则被直接带到一间录影会面室。

审讯时,申请人的案情指,他只是在受到警员威胁后才签署该补录口供,而且补录口供的内容是假的。此外,申请人亦受到误导,以为只要在会面时合作,讲述虚构的事发经过,他的朋友便会获释。其中一名警员作供指,申请人被带到会议室是因为当时所有录影会面室都有人使用;上述供词的可信性亦受到质疑。

申请人抗辩不果,经审讯后于2014年12月23日被裁定贩运危险药物罪名成立。

上诉法庭的裁决

上诉法庭发现,原审法官向陪审团描述申请人的案情不准确,并误解了申请人案情中的若干元素。原审法官的部分错误例子如下:

  • 关于申请人声称当他到达警署时事实上有录影会面室可用,原审法官并不明白提出这项指称背后的原因,反而质疑辩方为何执着于会议室还是录影会面室。这种说法令陪审团搞不清辩方的真正论点──警方延迟会见申请人并无充分理据;这一点能令人相信申请人的宣称:延迟会面令警员有机会威迫及教导申请人在会面中如何作供;
  • 原审法官未有提及申请人案情的一个重点,就是警员证供的可能性有多大。警员声称他在拘捕及警诫申请人时说:「共有41张含有怀疑危险药物的过胶照片。」这意味着警员在警诫申请人之际已知道确实的照片数目,这实在令人怀疑。因此,这一点对于陪审团评估警员的可信性是有关系的;及
  • 申请人的案情是指警员针对他的供词失实,但原审法官却错误地指申请人的案情是声称全队警员串谋诬陷申请人,藉以令其友人(真正犯罪者)得以脱身。

但上诉法庭强调并不希望令作出评论以合理地对辩方案情提出正当问题的法官却步,而是应考虑案件背景。本案的申请人定罪被推翻,是因为原审法官描述不准确、作出对敌评论及犯错等多项因素导致的。

总结案情是好是坏?

本案引伸出一个更大及不时出现的问题,就是法官应否总结案情。部分人认为总结案情是徒劳无功的事情,反而给予法官偏袒的机会──事实上,假如总结案情的目的是左右陪审团,那么一开始为何要有陪审团?[1] 人们不时比较美国的情况,在美国大多数州份,刑事审讯案的法官不得就证人供词的比重或可信性或控辩双方理据的强弱发表意见。[2] 另一方面,上诉法庭可被视为防止法官作出不公评论的保障,并容许法官有机会透过总结案情来挽救被律师雄辩滔滔地「文过饰非」的案件。[3] 在香港,关于总结案情的指引见于HKSAR v Umali [2011] 3 HKLRD 55一案,指引订明,在总结案情时作出的评论,不应予人印象感到法官是在引导陪审团接纳其对于案情的观点或在为控方发言。

总结

本案提醒我们,法官在总结案情时,提出正当评论与指责辩方案情只有一线之差。虽然法官拥有宝贵经验,可就相关法律原则给予陪审团指引,并为陪审团提供讨论议程,但应紧记,案情总结只是「为陪审员提供光明,让他们看见,而非牵着他们的鼻子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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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1]     Wolchover, David “Should judges sum up on the facts?” Crim. L.R. 1989, Nov, 781-792,页3

[2]     同前,页 2

[3]     同前,页4

[4]     同前,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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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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