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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的代理人违反受信责任从第三方收取秘密佣金,我拥有该款项吗?

2015-10-01

简介

假如代理人收受贿款或秘密佣金,谁是这些款项的合法拥有人?主事人拥有这些款项的所有权权益、代理人只是在推定信托下代主事人持有款项?抑或主事人只可对代理人提出个人申索,追讨衡平法补偿?在FHR European Ventures LLP and others v Cedar Capital Partners LLC [2014] UKSC 45一案中,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代理人收受的贿款和秘密佣金是在信托下代主事人持有的,这个裁决解决了英国法律百多年来的争议,并推翻了过往一些案例,包括Sinclair Investments Ltd v Versailles Trade Finance Ltd [2012] Ch 453一案,令英国法律与其他普通法地区对这个问题的处理一致。

背景

FHR European Ventures LLP(「FHR」)与同一投资集团内的其他公司一起收购了Monte Carlo Grand Hotel(「该酒店」)。Cedar Capital Partners(「Cedar」)在磋商交易作价的过程中担任FHR的代理人,最终双方以2.115亿欧元成交。但FHR并不知道,Cedar根据与该酒店的卖家订立的独家经纪协议同意促成该酒店出售,并从酒店卖家收取了1,000万欧元秘密佣金。FHR于是控告Cedar,追讨秘密佣金。

原审时,法官同意Cedar因未取得FHR的知情同意而收取佣金,违反了身为代理人对FHR负有的受信责任,因此Cedar须向FHR赔偿1,000万欧元。然而,法官拒绝应FHR要求宣告Cedar是在推定信托下无条件地为FHR收取该1,000万欧元款项的。FHR是否拥有佣金的所有权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影响FHR能否更清楚地查明款项的来龙去脉和谁人从中得益。基本上,这是关乎追踪款项及扩大FHR的申索。FHR提出上诉,上诉庭裁定其上诉得直,并作出FHR请求的宣告。Cedar不服裁决并上诉至最高法院。

衡平法规则

案件由廖柏嘉勋爵颁下判词。他首先提到一项早已确立的法律原则:代理人如在违反受信责任的情况下收受利益,则须交代该利益,这是主事人可针对代理人获得的个人补救方法。廖柏嘉勋爵进一步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如代理人因其受信位置而发现若干利益或获得若干机会,从而取得利益,则应被视为是代其主事人取得利益,因此该利益是由主事人实益拥有的(「衡平法规则」)。本案的争论点是,如果有关利益是贿款或秘密佣金,衡平法规则是否适用。

互相矛盾的案例

廖柏嘉勋爵审视了十九世纪以来大量互相矛盾的案例。一部分案例指,代理人在违反受信责任下收受的任何利益,都是代理人在信托下为主事人持有的。但另一方面,上议院在Tyrrell v Bank of London [1862] 10 HK Cas 26一案中却持相反观点,裁定案中原告公司的律师因为是「在代理关系范围以外」取得土地,因此原告公司并不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权益。同样地,Lister & Co v Stubbs [1890] 45 Ch D 1一案中的公司亦被裁定为并不拥有其代理人收受的贿款的所有权权益。而在Metropolitan Bank v Heiron [1880] 5 Ex D 319一案中,公司提出诉讼追讨董事收受的贿款,但被裁定为并非所有人,因为有关款项不能被视为「公司的款项」。而较近期的Attorney General for Hong Kong v Reid [1994] 1 AC 324是一宗涉及香港公职人员的枢密院案件,坦普曼勋爵裁定,贪污政府法律人员收受的贿款是在信托下代其主事人持有的,因此可追踪至代理人在新西兰以贿款购买的物业。但当同一争论点再次在上诉庭案件Sinclair v Versailles [2011] EWCA Civ 347出现时,时任上诉法院民事庭庭长廖柏嘉法官拒绝跟随Reid案的裁决,并裁定除非有关贿款或秘密佣金是或曾经是主事人实益拥有的财产,或代理人是从主事人妥为拥有的机会或权利取得该贿款或秘密佣金,否则主事人不能对代理人提出所有权申索。

最高法院的裁决

在审视上述互相矛盾的案例后,法院认为缺乏清晰的案例作为判案基础,因此需要根据原则、实际操作及政策来考虑本案。

首先,法院认同FHR的立场与代理法的基本原则一致。第二,FHR认为衡平法规则适用于代理人未经授权收受的所有利益,这一点具有确定和简单的优点,在法律上是十分可取的。第三,FHR的立场也符合代理人须交代任何在违反受信责任下收受、而其主事人可申索实益权益的利益的情况。此外,廖柏嘉勋爵认为,若说因为主事人根本不会收到贿款或秘密佣金而认为衡平法规则不应适用于贿款或秘密佣金,此说法「欠缺说服力」,因为贿款必定很可能对主事人造成不利,而且这会导致荒谬的结果,就是收受贿款或秘密佣金的代理人竟然比在情节轻微得多的情况下获取利益的代理人令主事人处于更恶劣的境况。最后,法院同意坦普曼勋爵在Reid案的观点,就是贿赂和收受秘密佣金都是「会导致损害商业社会信任」的恶行,在处理贿赂及/或收受秘密佣金时,法律应特别严格。因此,最高法院驳回Cedar的上诉,裁定FHR胜诉,亦即推翻TyrrellHeironLister Sinclair等案例,表示过去的法律「走错方向」。有趣的是,廖柏嘉勋爵同时也推翻了他自己在Sinclair一案的裁决。

影响

此案的裁决有着重要的影响,并厘清了一个由来已久的争议。现在这项衡平法补救方法令主事人能够追查代理人以及任何知情第三方接收者的资产,以及追讨任何从欺诈所得的财产。更重要的可能是,假如代理人无力偿债,主事人将比无抵押债权人享有较高的优先权,而且根据《时效条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0(1) 条,或可争辩时效期限不适用于有关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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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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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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