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清盘呈请──双方有实质上的真正争议吗?
在Re Intco International (HK) Co Ltd HCCW 240/2014一案中,呈请人出售及交付货品后不获付款,因此就该笔债务提出清盘呈请。原讼法庭(「法院」)驳回清盘呈请,理由是有关债务有实质上的真正争议。此案说明了法院如何处理在清盘程序中的有争议债务。
背景
英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一间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它在中国内地经营回收业务,专门处理发泡胶物料。该公司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购买压缩发泡胶废料,循环再造成框条产品。呈请人是一间在英国注册的公司,是发泡胶供应商。
2013年9月,双方签订了两份文件,一份是该公司拟备的订单,另一份是呈请人拟备的销售合约。两份文件均载有所订购的发泡胶数量、货运及付款的详情,而且条款一致;但两份文件均没有订明任何方法,以确定所供应的发泡胶品质是否可以接受,以及一旦发生争议时,双方如何确定发泡胶品质是否令人满意。
呈请人拟备的销售合约载有以下免责条款:「关于上述在本公司地点装运的货物,本公司不受理任何以品质理由提出的申索。为使阁下满意,阁下可选择于装运时派员到场。物料如照片所示/与先前供应相同。」(「免责条款」)
其后,该公司的技术部门调查发现,呈请人供应的两批发泡胶夹杂过多木和纸等杂物,因此该公司拒绝付款。呈请人于2014年8月28日以该公司无力偿债为理由,提出要求该公司清盘的呈请。
法院需审理的争论点
法院需审理的争论点,是呈请所涉及的债务是否有实质上的真正争议。
法院的裁断
法院驳回呈请,裁定该公司胜诉。法律上早已确立一项原则,就是如果有实质上的真正争议,法院则应驳回呈请(Yueshou
Environmental Holdings Ltd HCCW 142/2013)。提出充分确切的事实证据令法院信纳有真正争议的举证责任,在于该公司(见Re ICS
Computer Distribution Ltd [1996] 3 HKC 440及R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Works)
Limited HCCW
670/2002)。此外,该公司亦须令法院信纳其证供可信。法院在审视证据时会参考相关背景,并考虑有关证据是否没有争议或不可能真诚地提出争议(Re Safe Rich
Industries Ltd CA 81/94及R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Works) Limited
HCCW 670/2002)。真诚相信一项非实质的辩护理由,并不足以避免清盘令(R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Works) Limited HCCW 670/2002)。只有在被申请清盘的公司提出的辩护理由相当明显地欠缺实质内容和无可取之处的时候,才可进行清盘程序(Alpha
Building Construction Limited HCCW
283/2014)。
在本案中,该公司迅速地提出了其关注事项并记录在案,而呈请人就该公司的投诉提出了多个论点反驳。法院收到的文件显示,双方之间有真正的争议。
此外,法院认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双方的协议是否包含免责条款,法院认为需审视双方的往来纪录,以判断销售合约是否取代了订单;如果没有取代,则需判断双方议定的条款缺乏确定性会否导致免责条款无效。
因此,法院裁定关于债务的争议是实质上的真正争议,故驳回清盘呈请。
总结
本案提供了一个典型例子,说明法院如何处理清盘程序中有争议的债务。法院会审视所有现有的证据来确定是否有实质上的真正争议,如果法院信纳有真正争议,便会驳回清盘呈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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