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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交易内部监控缺失的纪律处分

2023-07-31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194条,对根据该条例获发牌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太平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太平证券」)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130万元,原因是太平证券没有将其个人交易政策告知全体雇员,及没有就监察雇员的交易实施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

太平证券的个人交易政策

太平证券主张其合规手册载有的个人交易政策(「个人交易政策」)于20148月更新,于2015年定稿,并于201611日至20181130日(「有关期间」)一直有效。

个人交易政策订明,员工不得进行炒卖活动,以及原则上禁止即日炒卖交易。「即日炒卖交易」的定义包括任何一项涉及在同日内买卖同一只股票的交易(不论所涉金额及数量),而就即日炒卖交易而言,「原则上禁止」一词意指有关活动被严格禁止,除非是在股价「闪电崩盘」等极端情况下。太平证券声称,它已在日常沟通及会议期间,以口头方式将此规定的定义告知其雇员。

太平证券的沟通缺失

太平证券有七名雇员违反个人交易政策,曾在有关期间内进行太平证券定义的即日炒卖交易。其中,有四名雇员声称个人交易政策的文本在有关期间内并没有发给他们或正式实施。另外,他们大部分人认为太平证券一般没有禁止即日买卖交易,而只会禁止雇员在其帐户内没有足够资金供交易结算时的投机交易。太平证券多年来没有采取行动禁止上述雇员的交易,进一步巩固了他们的看法。

事实上,太平证券没有备存任何纪录,以显示其已向全体雇员派发个人交易政策的文本,并已清晰告知他们该政策已于有关期间内定稿及实施。太平证券的雇员亦无须签署确认收讫个人交易政策的文本或明白当中的内容。

违反证监会守则及指引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适用于本案:

1.       2项一般原则(勤勉尽责)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及确保市场廉洁稳健;

 

2.       12.2(a) 段(雇员的交易)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就是否容许雇员本身交易或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制定政策,并以书面方式将该政策告知雇员;

 

3.       12.2(b)(i) 段(雇员的交易)规定,假如持牌人或注册人容许雇员本身交易或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有关的书面政策应列明雇员本身进行交易时须遵守的条件;

 

此外,《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内部监控指引》)第III.2条(人事及培训)亦规定,所有代表机构提供服务的职员及其他人士均应获得充分及最新的公司政策和程序等文件资料,而有关内部监控及私人买卖的资料亦应包括在内。

证监会认为,太平证券没有将个人交易政策告知全体雇员,并确保他们明白及遵从当中的规定,因而违反了上述《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的规定。

内部监控措施不足

根据个人交易政策,合规部及高级管理层负责监察雇员的交易。根据太平证券的惯例,雇员以其个人帐户进行交易前无须征得太平证券的事先批准。太平证券的交收部会为雇员个人帐户内的所有交易编制日报,并转交予太平证券时任交易主管兼负责人员以及高级管理层审阅。

太平证券并没有就负责人员、高级管理层及/或合规部对交易日报所作的任何审查或他们就此采取的任何跟进行动,备存任何纪录。太平证券亦没有制定任何书面手册、指引或程序来订明应如何审查或监察雇员的交易,包括须留意哪些类型的交易模式或潜在失当行为的类型。

至于负责监察雇员交易的人员,高级管理层、合规部及负责人员均不认为监察雇员交易属其职责。在有关期间内,一名负责人员以其于太平证券开立的个人帐户发出了814项买卖指令,其中293项指令超出太平证券就其个人帐户所规定的交易限额(「超出限额的交易」)。  该负责人员在有关期间内的个人交易(包括其超出限额的交易)并没有经过任何独立审查及批核。

违反证监会守则及指引

除了《操守准则》第2项一般原则,以下条文亦同样适用于本案:

1.       4.3段(内部监控、财政及运作资源)规定,持牌人应设有妥善的内部监控程序、财政资源及操作能力,而按照合理的预期,这些程序和能力足以保障其运作、客户或其他持牌人或注册人,以免其受偷窃、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专业上的失当行为或不作为而招致财政损失;

 

2.       12.2(b)(vi) 段规定,由雇员帐户及有关的帐户所进行的交易应向持牌人属下没有在有关交易中拥有任何实益权益或其他权益的高级管理层申报,并且由该高级管理层进行密切监察。有关管理层人员亦应维持程序,以侦测是否有任何失当行为,以及确保有关持牌人处理该等交易或交易指示的方法不会使持牌人的其他客户的权益受损;

 

此外,《内部监控指引》第V.4条(监察事宜)亦规定,持牌人应建立、维持并执行有效的监察程序,而这些程序须涵盖内部监控事宜及有关职员的交易的规定等。《内部监控指引》附录第A4段亦规定,持牌人应制定程序,以确保其职员的交易活动不会损害客户的利益,以及职员帐户的所有买卖必须分开记录,并由独立的高层管理人员勤勉地进行监察。

证监会认为,太平证券没有就监察雇员的交易实施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因而违反了上述《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的规定。

要点

持牌人及注册人应紧记严格遵守《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特别是在管理层与其他员工划分较为明显的机构,应确保妥为告知雇员内部政策及指引,并为审慎起见保留该等通讯的书面纪录。机构亦应制定贯彻所有部门及团队的内部监控机制,以确保雇员的行为始终受到清楚了解自身职责的适当人员的监督及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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